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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機車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4 16:06:25 查看人數:51

          電機車操作規程

          第1篇 電機車操作規程

          1、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撒砂裝置必須齊全。符合使用要求。開車前必須檢查。

          2、開車前必須發送開車警號,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3、單機和列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4、列車運行中,司機不得將頭或身體探險出車外。

          5、工作中,司機不得離開座位,如必須撤離,司機要煞緊車閘,將控制手柄取下來保管好,切斷電源,但不得關閉車燈。

          6、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列車只準牽引不準推廣推進。列車接近較大的下坡、道岔、彎道,或有障礙物時,必須減速,并且發出警號。

          7、摘掛鉤人員不得在彎道內側或空、重線之章進行工作。司機未與摘掛車工人聯系好之前,不得發送開車警號。

          8、機車運行時,不得摘掛鉤,不得上下人員,裝卸材料。

          9、重車時速不得超過十二公里,空車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道口人員稠密處時速不得超過行人速度,彎道上行駛時速減半,并響鈴示警。

          10、機車嚴禁乘人,列車嚴禁蹬鉤。

          11、兩輛列車同向行駛,必須保持不少于一百米距離,并且必須減低速度。

          12、機車掉道時,不得硬拉,應利用杠桿抬起車輪,并用方木墊平使其上道。

          第2篇 架線式電機車安全操作規程

          (一)操作方法

          1.司機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有駕駛證者方可駕駛車輛。司機應熟練掌握各種機車車輛的性能以及運輸線的彎道、岔道、十字道、架線、信號的等情況。

          2.機車工作前司機應檢查并確信,制動靈活,照明良好,外觀無缺陷,架線軌道無障礙。司機班前不準喝酒,駕駛中不得睡覺,不許做與駕駛無關的動作。

          3.將換向手柄推動應進方向,響鈴兩下,略松手閘,推一個字后松閘開車,減少礦車沖擊。彎道減速鳴鈴,岔道慢行。保持前后車距50米以上。

          4.行車中有引出線時分斷電門處要關電拉弓子,以防損壞繼電器。控制器主手柄只允許逐級移動,不得一下滑過幾下位置,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否則會引起電弧燒壞觸頭。

          5.正常工作制動用手輪制動,只有在行將造成人身設備事故時才能送反電制動,每次反電制動后及時通知維修組長。遇有停電時,應立即將手柄轉至零位。

          6.遇有架線故障,軌道損壞應及時匯報區長處理。發現設備故障故障隱患時應立即向領導匯報并通知維修組長。

          (二)注意事項

          1.檢查機車機械部分各系統碰撞、緊固及傳動,檢查電氣系統各設備的配置及聯線,檢查潤滑系統。

          2.隨時注意設備運轉情況,如異聲,異味,發現問題,停車檢查。檢查機車所牽引礦車載荷是否超載,機車無照明不操作,機車無警鈴不操作。

          3.交班司機將本班發現問題及維修處理情況,詳細地記錄在交接班薄上。接班司機詳查記錄薄后,處理好上班遺留問題。

          第3篇 蓄電池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1.蓄電池電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2.必須熟悉掌握電車及其各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作用、使用方法,會處理一般故障。

          3.操作時,應保持的正確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把(或輪手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4.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件。

          5.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等將車輪楔住。

          6.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7.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

          8.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⑴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⑵連接器是否良好。

          ⑶手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⑷照明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⑸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⑹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⑺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

          ⑻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和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10.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11.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⑴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⑵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⑶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⑷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⑸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⑹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⑺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12.起動:

          (1)按順序接通有關電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點亮照明燈、紅尾燈。

          (2)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3)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環鏈,然后重新撒砂起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抱閘起動。

          (4)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13.運行:

          (1)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2)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控制車速。

          (3)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4)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了望,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細心操作。

          (5)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以免撞車。

          (6)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5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秒;車場調車不得超過1.5米/秒。

          (7)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8)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9)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14.減速停車:

          (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并酌情輔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

          (2)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施以手閘,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3)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至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4)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5)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6)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前后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7)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岔道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②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③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15.檢查剎車系統是否靈敏可靠。

          16.檢查蓄電瓶,碰頭連接裝置,照明和鈴是否正常。

          17.斷開電動機電源剎緊手閘,將控制手柄取下保管好。

          第4篇 蓄電池電機車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充電工應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2、當班充電工負責當班入庫的蓄電池電機車的充、放電并監督檢查當班機車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區隊,并認真檢查、填寫記錄,交接班要交接清充電柜使用情況及充電情況。

          3、可控硅整流柜操作順序如下:

          ①接通控制電源,控制開關。

          ②按交流接觸器啟動按鈕,如過載時應按復合按鈕,調整負荷、重新啟動。

          ③調節控制電位器至所需電流。

          ④停止時按啟動的相反方法進行。

          ⑤停送電時,操作人員必須站在絕緣操作臺上。

          4、充電方法如下:

          ①充放電時各接線柱應連接牢固,不得松動,以免發生危險。

          ②充足電之后,電液比重為1.27±0.005g/cm3,如偏高或偏低時,則應在充電本期用蒸餾水或1.400g/cm3的稀硫酸調整比重及液面高度,使之高于保護板15mm—20mm。

          5、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許超過40℃。

          6、普通充電終期,尚未停穩充電前,電壓應達到2.6v以上,電解液比重應恢復到1.27±0.005g/cm3,溫度30℃范圍之內,即可停止充電。

          7、充電工必須做好記錄,標明各箱電池充電前后的電壓,比重及使用情況,對違章使用電池的司機要及時匯報區隊。

          8、充電房內嚴禁存放汽油、煤油、機油、板皮、棉紗、破布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場地應清潔、整齊,并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9、工作時應穿戴好各種防護勞保用品,以免硫酸傷人。

          10、在處理電池接線等故障時,必須穿好絕緣膠鞋,戴好絕緣手套,電池上不許擺放任何工具及其它物件。

          11、每班應認真檢查充電設施及器材、注意儀表動態,檢查防火措施,并應會使用滅火器材,掌握滅火器材的性能及特點。

          12、酸液的配制管理:

          ①選用陶瓷容器,充好蒸餾水,不得使用開水及其它水,將硫酸慢慢倒入蒸餾水中,用玻璃棒輕輕攪勻,冷卻至25℃以下時,用比重計測量比重為1.27,若比重小再加硫酸,反之加蒸餾水,以調整比重。

          ②禁止將水倒入硫酸中,以防外濺傷人。

          ③配制好的硫酸液要蓋好,防止雜物掉入。

          ④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充電工作,保證蓄電池的使用率。

          13、充電電流表:

          電池型號

          初充電

          日常充電

          初充電所加電解液密度溫度30℃(g/cm3)

          完全充電狀態下電解液密度溫度30℃(g/cm3)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電流(a)

          時間(h)

          電流(a)

          時間(h)

          電流(a)

          時間(h)

          電流(a)

          時間(h)

          d330kt

          35

          40

          18

          30

          46

          8

          23

          6

          1.25±0.005

          1.27±0.005

          第5篇 窄軌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1.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2.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3.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4.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5.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6.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7.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8.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9.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10.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12.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13.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4. 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15.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16.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17.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18.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19.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20.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21.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22.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23.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24.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撤砂。

          第25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第6篇 窄軌電機車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修理工必修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從事本工作。

          第2條 修理工必修穿戴按規定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進入工作崗位。

          第3條 修理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機車庫里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第4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后,要將車可靠掩住,架線機車應拉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應拔開電池插銷。

          第5條 修理電器設備時,切斷電源后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再進行對地放電。

          二、檢修操作前的準備

          第6條 必修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確認安全方可使用。防護用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修齊全、完好,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第7條 拆裝電動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須合乎要求,嚴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須注意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范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8條 修理人員應在安全位置操作,以免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

          三、檢修工作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9條 使用手錘、手鉗、螺絲刀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0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鉆、手砂輪)應當注意電機外殼必須接地,并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1條 工件鉆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鉆孔。

          第12條 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接工作,要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操作。嚴格按燒焊措施進行燒焊工作。

          第13條 操作大型專用機床要經過培訓,并取得合格證者,才能進行操作。

          第14條 拆卸軸承時應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100℃的油加熱10~15min再進行裝配。

          第15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件應當加以標記,并用煤油清洗干凈(軸承清洗后要用細白布檫干凈)。清洗軸承箱、齒輪箱后,必須檢查,防止留有任何雜物。

          第16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復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后允許采用涂鍍、電鍍式噴涂工具修復;在滿足強度要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后,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沖麻面。

          第17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和軸及齒輪不受熱,用小錘敲擊的聲音清脆為合格,沙啞為松動,不得裝使用。

          第18條 整流子面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mm。整流面車削完后,其絕緣云母槽深0.5mm。

          第19條 同一臺電機應用相同規格型號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面上用細砂紙打磨溫和。

          第20條 炭刷壓力調整、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使用彈簧秤或其他方法測定。

          第21條 防爆電器設備應符合gb3836.2-83的有關規定。

          第22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而不受損傷。

          第23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進行試運轉,發現不合要求的部位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四、工作結束

          第24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紀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25條 工作結束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離開工作現場時要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

          五、有關說明

          第26條 本規程只做為礦用窄軌14t一下點機車修理工操作依據。檢修質量標準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執行。

          第27條 本標準未盡部分按有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中要求進行。

          第7篇 電機車修理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一、必須停電作業,作好驗電接地等措施。并掛停電作業標牌。

          二、禁止運行時檢修電氣設備及啟動裝置。

          三、在任何情況下,禁止用手摸帶電部分來確定是否有電。

          四、檢修設備要按檢修規程作業,對易損件嚴格拆卸保管。

          五、繞制各種線圈要注意,不要使導線絕緣和其它絕緣物損壞。

          六、對作業用的工具要定期安全檢查。

          七、使用吊車時,注意掛物是否牢靠,物件是否超負荷,然后啟動。

          八、用油清洗另部件或噴漆時應遠離火源,以防火災。

          第8篇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2條修理工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檢查修理必須在車庫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第3條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后,要用木契條將車穩住,架線機車落下集電弓,拉下開關,切斷機車電源。

          第4條修理電器設備時,切斷電源后進行驗電,確認無事后再行對地放電。

          二、檢修操作前的準備

          第1條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必須檢查,確認安全方可使用。各種防護品,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備齊所需配件。

          第2條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等重大部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具必須符合要求,嚴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人。

          第3條利用千斤頂起重物時,必須注意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中心范圍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4條修理人員工作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以傷害。

          三、檢查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1條使用手錘、手鉗、螺絲刀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使用要求。

          第2條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鉆、手砂輪),應當注意電機外殼必須接地,并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3條從事電焊、氣焊要經過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拆卸軸承時應用推卸器,不能用推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至100攝氏度的油中加熱10至15分鐘再裝配。

          第5條經修復后又磨損超限的零件不得使用。

          第6條部件的拆卸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件應當加以標志,并用煤油清洗干凈,清洗軸承箱,齒輪箱后,必須檢查,防止留有任何雜物。

          第7條同一臺電機應用相同規格型號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其相同的圓柱面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8條炭刷壓力調整,集電弓與架空線接觸壓力都應達到規定。

          第9條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窄軌電機車完好標準》,發現不合要求的部位,要重新檢修,直到合格為止。

          第10條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面不受損傷。

          第11條工作結束后,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干凈整潔,離開工作場地要切斷有關電源。

          第9篇 蓄電池電機車操作規程

          1.開車前的檢查與準備

          1.1 檢查控制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兩個手把是否都在零位。

          1.2 檢查碰頭、聯接裝置、制動裝置、撒沙裝置、照明燈、警鈴或警笛,如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設備失爆,都不得使用并及時匯報。

          1.3 必須按照規定的空、重車數拉車,不得多拉。

          1.4 開車前要檢查軌道上有無阻車器或其他障礙物。

          1.5 檢查蓄電池箱與車架連接是否穩固,箱蓋是否蓋好,然后插上防爆插銷,合上照明開關;檢查照明燈是否良好。

          1.6 判斷電壓是否合乎要求。

          1.7 檢查各處油量是否滿足。

          1.8 開車前做一次啟動和制動試驗。

          2.操作程序

          2.1開車

          2.1.1 照明開關,開亮照明燈。

          2.1.2 按上換向手把,推到需要行車方向的位置;轉動手輪,松開制動閘。

          2.1.3 接到開車信號后,先前后了望有無障礙物或人員,確認無誤,然后鳴笛或打鈴示警。

          2.1.4將控制手把從零位推到“1”位,使機車緩慢加速起動,待全部車輛起動后,再將控制手把均勻的增加速度,推倒2.3……等位置,使電機車達到正常運行的速度。

          2.2 停車

          2.2.1將控制手把逐漸拉回零位,然后轉動手輪施閘,將列車停住;

          2.2.2將換向手把扳回零位。

          3.運行注意事項

          3.1 控制手把除4檔和7檔可以長期停留外,其他檔不可停留過久,一般為2-3秒,上坡起動可為4-5秒。

          3.2 加速時,控制手把應逐級推動,不可一下推過幾檔,也不可停留在兩檔之間。

          3.3 需要低速運行時,可用時斷時通電或輪換使用各檔來實現,禁止用車閘控制車速。

          3.4 改變行車方向時,應使列車停穩以后才進行換向操作。

          3.5 停車應先斷電后施閘,在一般情況下禁止用電機反轉停止機車。

          3.6 按公司規定的掛車數牽引列車,嚴禁超載運行。

          3.7 列車或機車行駛時,必須前有照明燈,后有紅尾燈,并有跟車員跟車。

          3.8 機車司機操作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車外。

          3.9 行車時,司機應遵守下列行車信號:

          3.9.1口笛信號:一聲為:“停車”,二聲為:“前進”,三聲為:“后退”。

          3.9.2礦燈信號:燈光左右晃動為“停車”,上下晃動為“前進”,繞圓圈為“后退”。

          3.9.3紅綠燈信號:紅燈為“禁止通行”,綠燈為“允許通行”。

          3.10 機車行駛到檢修地段時,司機應減低車速,打鈴示警,聽從檢修人員指揮。

          3.11 機車臨近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噪音大,巷道有行人和視線有障礙時,應在40米外減低車速,并打鈴示警。

          3.12 人車和物車交鋒時,雙方都應減速行駛。

          3.13 兩列車或兩機車頭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3.14 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3.15 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外,在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3.16 車輪空轉或滑行時,應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撒沙后再啟動。

          3.17 機車或礦車下道時,應由人工處理上道,禁止用機車強行牽引。

          3.18司機應根據機車拉煤趟數和運行中燈光亮度判斷蓄電池放電情況,嚴禁蓄電池過放電。

          3.19 蓄電池機車在井下發生電氣故障時,應運到車庫內檢修。

          3.20 機車司機需離開座位時,應停住機車,取下換向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3.21 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3.21.1 zhayao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中運輸,如果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zhayao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三個礦車隔開。

          3.21.2 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跟車人員要站在尾車碰頭上。

          3.21.3 裝送火藥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3.22 在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3.22.1車輪脫軌或車輛脫鉤。

          3.22.2巷道及線路環境威脅安全行車時。

          3.23 列車停車后不準壓花道。

          3.24 地面遇有大霧和雨雪看不清前進方向時,要減速,必要時要有人引導。

          3.25 車閘的使用注意事項:

          3.25.1運行中嚴禁用車閘調速。

          3.25.2制動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3.25.3制動時,應緩施閘,均用力,但不能過晚。

          3.25.4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在制動時,同時撒沙。

          3.25.5 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制動距離,司機應根據經驗提前施閘。

          3.26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3.26.1 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3.26.2 連接裝置有損壞時。

          3.26.3 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3.26.4 撒沙裝置失靈或無沙者。

          3.26.5 前后照明不亮、無紅尾燈者。

          3.26.6 警鈴不良者。

          3.26.7 有瓦斯、煤塵baozha危險的礦井內,電機車的電氣設備不防爆者。

          3.26.8 控制器的閉鎖失靈者。

          3.26.9 減速箱缺油。

          3.26.10 電機車駕駛室無門。

          第10篇 電機車運行安全操作規程

          1、電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發證后,方可上崗。

          2、電機車司機必須檢查車閘(電氣制動和手制動)是否正常,嚴禁帶病運行。

          3、平板車與前后連接應安全可靠,除了有正規的連接外,還應有鏈條作保險連接。

          4、電機車運行時的各類物件(土箱、管片、散件)必須放置穩妥,捆綁安全,嚴禁超長超寬。

          5、電機車嚴禁無措施的違章搭乘人員。

          6、電機車必須限速10km/h,經過轉彎處必須放慢速度。接近叉道后限速3km/h,下坡時要帶制動,在靠近工作面100m距離時限速5km/h,并打鈴警示,減慢速度。

          7、電機車在啟動和運行過程中,必須啟動警鈴、電喇叭等警示裝置。同時,應運用監視器,密切注意機車行駛前方的動態。

          8、司機不準擅離崗位,運行中嚴禁手頭腳伸出車外,司機在離開崗位時必須排擋為零,切斷電源,扳緊車閘,采取固定措施(限位和鋼絲繩)。

          9、電機車司機必須及時做好交接班記錄,做好對機車的保潔工作。

          10、電機車駛入井口開口環區域,機車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進入隧道,嚴禁站在重物的下方。

          第11篇 電機車修理工技術操作規程

          一、 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必須將電機車推運到車庫才能進行電氣設備的檢修。

          二、 電機集電器損壞時,應及時處理。安裝時必須戴絕緣手套,防止觸電。

          三、 交接班時,維修工應協助司機檢查機車,先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轉動控制器手把是否靈活,各部接觸點是否良好,警鈴是否好使,撒砂裝置是否靈活,制動系統是否完好、靈活,蓄電池機車還要拔下插銷切斷電源,檢查蓄電池箱蓋是否蓋好,箱蓋與機車架是否牢固,蓄電池與回路連接是否完好。各處油量是否足夠,連接器與碰頭有為損壞,照明燈是否完好,機械部分螺絲有無松動,并作一次起動和制動試驗。

          四、 電機車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禁止使用:

          1、 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2、 連接器有損壞者。

          3、 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4、 撒砂裝置損壞者。

          5、 前后照明燈不亮、警鈴不響,電氣設備失爆。

          第12篇 電機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從事本工作。

          2. 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操作。

          3. 修理工作必須是在機車停止運行的狀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4.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后,要用止輪器、木楔等將車穩住。架線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車要撥開電池插銷。

          5. 修理電器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后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再行作業。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只允許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6. 修理人員在對電機車檢修前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防護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并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電機車操作規程(十二篇)

          1、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撒砂裝置必須齊全。符合使用要求。開車前必須檢查。2、開車前必須發送開車警號,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3、單機和列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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