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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華為(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7 11:34:02 查看人數:89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華為

          第1篇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華為

          第一條 :為使本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嗣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 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訂之。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本系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計劃并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 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 試用同意書。

          六、 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了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 吸食drug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 貪腐、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 因品行亞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 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裁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 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 :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單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2篇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制度-7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七)

          一、本公司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個人簽訂,勞動用工的宗旨是知人善用。

          二、招聘制度:

          招聘原則:公開招聘,擇優錄用,重在品德、素質、能力、經驗。

          招聘程序:經常州市有關部門批準公開招聘,應聘者交自薦信、簡歷、照片及證書,經初試、復試后十日內確定是否錄用。

          招聘人員錄用后由行政部建立員工個人檔案,進行行政制度培訓,分派到用人項目進行業務培訓后上崗試用,試用期三至六個月,試用期新員工享受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滿遞交試用期總結,由用人項目審核后簽訂勞動合約。

          三、解聘程序:

          試用期間,任何一方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對方即自動停止試用關系,試用期滿后,公司及員工任何一方需提前一周遞交書面說明,方可解除勞動合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嚴重業務差錯,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有關機密,對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無故曠工三天以上或年內曠工三次以上的;

          有不誠實行為,經常搬弄是非,擾亂公司正常秩序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服從公司調配者。

          第3篇 某藥業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一個公司要想各事務正常發展,人才的合理利用,企業的利益全面提高,就必須要有一套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下面是企業管理網整理的藥業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建立和規范人事管理制度,創造一個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的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任人唯賢,為才是舉

          (二)培引結合,既要重培養,又要重納新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

          (四)注重團體協作精神,營造一個團結、和諧的工作環境

          第三條建立一支素質高、具有良好團隊精神和具有奉獻開拓精神的員工隊伍,使人才成為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力。

          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部門經理、市場部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二)事業部經理、各部門經理助理——由人力資源部提請總經理任免。

          (三)各部門、市場部職員——由部門經理任免。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人力資源部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呈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一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報《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審批表》,經人力資源部核準后方能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申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公司人力資源部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應聘人員登記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復印件一張;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四)繳驗個人身份證復印件2張。

          第十條本公司與錢、物直接接觸的員工均應辦理擔保手續,擔保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擔保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并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方可擔保。

          (一)在呼和浩特地區有固定職業收入。

          (二)在呼和浩特地區有固定資產。

          (三)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擔保人。

          第十二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擔保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盜竊、挪用公司財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十三條擔保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擔保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擔保人認為不能承擔擔保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找擔保人。

          第十五條擔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擔保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擔保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擔保書后方得解除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本公司員工的擔保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七條本公司對員工的擔保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八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擔保書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第十九條本公司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通知。

          (二)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詳見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公司《工資管理制度》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詳見下公司《工資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1—14日結算上月工資。

          (二)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綜合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月末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接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離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七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經營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3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六)探親假——公司給予駐外員工每年兩次探親假,每次除去往返路程天數后探親10天。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八)指定假——因市場停止經營,暫時無崗位安置而受公司指定休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九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十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工資制度》規定支給。

          第十一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案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部門經理、市場部經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人力資源部核準,超過三天者呈總經理核準。

          (二)事業部經理、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主管經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人力資源部核準,超過七天者,呈總經理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主管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部門經理、市場部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呈人力資源部核準。

          第十三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季度一次,應按《員工考核實施細則》(由各部門、市場部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

          第四條部門經理、市場部經理、經理助理之考核由總經理評核。事業部經理及以下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人力資源部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主管核定。

          第五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六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物品及設備者。

          3.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4.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11.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公司內打架斗毆者。

          13.散播有損公司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七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八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九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止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部門主管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一條本公司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培訓。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培訓,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為教育與培訓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培訓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人力資源部呈請總經理核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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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 物業管理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員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條件:

          1、 符合崗位素質要求,持崗位證書。

          2、 外來人口必須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

          3、 特殊及重要崗位必須提供政審證明或公司認可的資信擔保。

          工資的30%,五次以上者,每次扣發當日工資的50%。

          八、 加班

          1、 員工(管理處主任以下)因公務需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需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加班。特殊情況應在事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2、 加班按每4小時為一個計量單位計,實際加班時間應扣除每次用膳時間3 0分鐘。

          3、 員工加班時間作為調休使用。法定節假日加班確實無法安排補休的,予以計發加班費。法定節日加班以日基本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除當天外,另發2天基本工資。

          4、 公司本部工作人員、管理處副主任以上人員加班不補休、不計加班費。

          九、 假期

          1、 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五一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為有薪假日。

          2、 結婚假:正式員工結婚時可享受有薪假期三天,晚婚假七至十五天。

          3、 慰唁假:員工的直系親屬不幸逝世,可申請三天有薪慰唁假。

          4、 產假:女員工分娩,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及準生證,可享受有薪假期九十天,發給基本工資。

          十、 請假

          1、 員工申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慰唁假等,原則上應事前親自填寫請假單(請假的計量單位以半日計,福利假應一次性請完)。事前無法請假的,應及時電訊核準,并于到崗后者,扣發當日工資及當月崗位補貼;當月曠工一天以上兩天以下者,扣發半個月工資及當月崗位補貼;當月曠工兩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扣發當月工資和崗位補貼并予以除名。員工解聘制度

          十三、 辭職

          1、 在試用期內辭職的,除跟班培訓期外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工資及崗位補貼予以發放,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2、 經勞資協商,同意辭職的員工,除發給當月實際上班天數工資及補貼外,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3、 在合同期內自行離職的,扣發當月工資及全部補貼,不作任何其他經濟補償。

          十四、 辭退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及冗員。被辭退員工,除發給當月實際上班天數工資及補貼外,并按以下原則給予經濟補償(違反勞動紀律或被辭退處分的除外):工作滿半年以上者,給予補發半個月基本工資;工作滿壹年以上者,給予補發壹個月基本工資。

          十五、 開除開除員工須報公司領導批準。被開除的員工扣發當月工資及補貼,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送交政府有關部門法辦。員工解聘、辭職、被辭退、被開除的,書面通知離職員工辦理有關的離職手續。離職員工在離開本企業以前必須交還企業的一切財物、文件以及業務資料。否則,人事部門不予辦理任何手續,并追究法律責任。員工工資制度

          十六、 公司實行“以崗定薪”的勞動分配制度。公司員工工資實行月薪制,員工月薪(工資)=基本工資+崗位補貼或加班費。工資按員工所擔當的職務及崗位套定。職務、崗位發生變動按新職務、崗位套定工資;所有的工資調整均從次月1日起生效。基本工資標準表(附后)和崗位補貼(加班費)按規定發放。基本工資是計算加班費、工會費、社保繳費、辭退經濟補償的基數。

          十七、 員工的月薪計算、發放:

          1、 以每月26天計算(安防、保潔等特殊崗位除外)。

          2、 員工日薪=月薪÷26天。日薪尾數以人民幣角為單位,不計“分”。

          3、 工資于次月15日發放,逢節假日可予以提前,遇春節放假的第一天在10日左右的,提前5日發50%,節后第二天再發50%。辭職和辭退人員的工資原則上在次月15日發給,特殊情況的,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發給。基本工資(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500 崗位補貼(加班費)(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800-3000500-1500300-800100-60050-300

          4、 安防、保潔等人員的崗位補貼一欄為加班費。

          5、 兼職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補貼,由總經理定。

          6、 員工當月全部收入超過個稅規定的,超過部分按規定交個人所得稅。

          7、 級別說明:一級員工: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二級員工:部門經理三級員工:管理處主任、部門主管、財務人員、 技術管理人員四級員工:管理員、技術工種、安防員(保衛員)、其他管理人員五級員工:保潔員、其他簡單勞動員工

          8、 公司對由公司辦理社保的管理人員和其他骨干人員,按公司規定給予補貼。員工勞動合同

          十八、 公司所有轉正員工(兼職人員除外)都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如下:公司領導、財務人員簽訂三年期合同;部門經理、主管和管理處主任以下員工簽訂一至三年期合同。

          十九、 公司辦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醫療,所有入職員工都必須參加新員工第二個月參加。保險費100元/人年,分4個月從員工工資中扣取。在保險期內員工因各種原因辭職的,均不退款,保留至保險期滿為止。

          二十、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即具法律效力,勞資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的各項約定。員工獎懲條例

          二十一、獎勵員工的獎勵分為加薪、記大功、記功、嘉獎四類。

          (一)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嘉獎、發給獎金:

          1、 遵規守紀,工作認真負責,堪為全體員工楷模的;

          2、 參加行業舉辦的競賽獲獎為公司爭得榮譽的;

          3、 維護公司形象或聲譽表現突出的。

          (二)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記功、發給獎金:

          1、 按規定時間完成臨時緊急任務有功的;

          2、 完成或超額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工作或利潤指標的(指責任人);

          3、 搶險或排除事故隱患成績突出的。

          (三)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記大功發給獎金:

          1、 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成效卓越的;

          2、 消除事故有功,使企業免遭嚴重經濟損失的;

          3、 及時舉報并防止營私舞弊或危害公司利益行為發生的;

          4、 見義勇為,樹立或維護公司形象表現突出的。

          (四)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晉級加薪:

          1、 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員工的;

          2、 對企業有特殊貢獻的;

          3、 三年內獲二次記大功的。

          二十二、 處罰對員工的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兩種處罰可合并使用。

          (一) 行政處分。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級(職)、辭退、開除。如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交有關部門法辦。員工有下列表現的,給予書面警告:

          1、 遇非常之事故,故意回避者;

          2、 在工作場所內發生口角,經勸導不予糾正者;

          3、 工作拖拉,質量低下者;

          4、 未完成本崗位工作,但尚未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5、 對于上級指示未說明正當理由不予執行,或不能如期保質保量完成或處理不當但尚未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經主管領導口頭警告二次仍無改正者;

          6、 辦公時間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或私自外出或工作時間私事串崗者;

          7、 當月內遲到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者。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記過:

          1、 直屬主管明知屬下員工舞弊,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舉報揭發的;

          2、 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明知所管轄員工工作有失誤不予處罰,或公報私憤處罰不公者;

          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之行為,情節較輕的;

          4、 未完成崗位責任制中所規定的工作,但所造成的后果較輕的;

          5、 冒、替簽到的;

          6、 在工作場所有不道德或有傷風化行為的;

          7、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8、 未按公文處理時限積壓公文影響業務運作的;

          9、 遺失公司重要文件、物件或工具的;

          10、 人為損壞公物或破壞工作環境的;

          11、 一年內被書面警告三次者。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給予開除或辭退,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1、 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失職、瀆職影響惡劣者;

          2、 營私舞弊、貪污或挪用公款,收受賄賂的;

          3、 泄漏機密、制造謠言,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

          4、 玩忽職守,未能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致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的;

          5、 仿冒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鑒或擅用公司名義的;

          6、 一年內被記過二次的;

          7、 當月曠工兩天或年累積曠工三天者;

          8、 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司信譽或違法亂紀受到刑事處分及治安條例處罰的;

          9、 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影響惡劣的;

          10、 不服從上級指揮調遣,并有嚴重威脅行為,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 經濟處罰。經濟處罰類別視情節輕重定為:

          1、 一般過失處罰,處罰金額為20元----100元;

          2、 明顯過失處罰,處罰金額為100元---200元;

          3、 嚴重過失處罰,處罰金額為200元---500元;

          4、 連帶過失處罰,處罰金額為20元---500元,依據“一般過失”、“明顯過失”、“嚴重過失”的量罰標準確定。一般過失、明顯過失、嚴重過失中若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付賠償責任。

          1、 一般過失處罰范圍:本條例規定中受到書面警告行政處分的行為。

          2、 明顯過失處罰范圍:本條例規定中受到降級或記過處分的行為。

          3、 嚴重過失處罰范圍:本條例規定中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過失行為。

          4、 連帶責任過失處罰范圍:

          ⑴ 管理處主任以上領導對直屬員工的工作過失負有連帶責任,直屬員工在一個月內受到三次“一般過失”處罰,該負責人應受到一次“連帶責任過失”處罰;直屬員工一個月內受到二次“明顯過失”處罰,該負責人應受到一次“連帶責任過失”處罰;若直屬員工受到“嚴重過失”處罰,該負責人均要受到“連帶責任過失”處罰。

          ⑵ 企業員工因工作需要須二人以上配合完成某項事務時,應明確責任人,發生過失時,配合人應負連帶責任,并視情予以“連帶責任過失”處罰。

          (三) 處罰權限:

          1、 企業員工發現違規行為均有建議處罰權。

          2、 公司領導對其所管轄的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擁有直接的處罰權。

          3、 管理處主任對所管轄的員工擁有直接處罰權。

          4、 嚴重過失處罰應報批后方可執行。本條例不妨礙員工受到規章制度中所規定的其他獎勵或處罰。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管理部。

          第5篇 某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是一個公司的人才資源部門,人事管理六大模塊是哪六大下面是企業管理網整理的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準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干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七節附則

          五十、公司屬下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6篇 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聘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奪取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7篇 裝飾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裝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員的招聘與裁員、辭退

          1、人員招聘

          (1)行政部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提出人員招聘計劃,經總經理審批后,可采取特招、定招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幾種方式招聘新員工。

          (2)行政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應聘人員進行分類培訓與考核,根據考核成績擇優預錄,同時預錄人員資料與面試、考核成績及行政部領導意見一并呈報總經理審批。

          (3)新錄用員工須進行1―3月的試用期考查,試用期工資為所實習崗職的基本工資。試用期滿,經公司考核合格者,本著自愿的原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用工聘用合同協議書,期限一般為一年。期限滿如本人愿意,公司需要可續簽。

          (4)凡錄用的正式員工需按國家稅務政策交納個人所得稅。

          2、裁員與辭退

          (1)公司因業務不濟及經營內容轉向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員時,有權決定裁減人員,被裁人員應服從公司的安排,不得提出無理要求。同時公司應提前通知本人。

          (2)有以下情況者公司有權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ⅰ員工因健康狀況差無法承擔工作;

          ⅱ聘用合同期滿無需續聘;

          ⅲ嚴重損害公司形象和利益者;

          ⅳ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ⅴ有違法行為的。

          二、人事檔案的建立

          三、1、辦公室文秘人員須為每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2、建檔內容:

          (1)入職申請表,個人簡表,本人一寸免冠登記照片,相關證件(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各種獲獎證復印件)。

          (2)本人工作考核鑒定、出勤情況統計、工作業績統計等資料。

          第8篇 公司勞動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公司的勞動人事管理,要有怎樣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1.1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1.2在人事制度上堅持合法、公開、公正、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1.3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級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導下組織實施。

          1.4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執行,并由廠長授權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員工的招聘錄用

          2.1各崗位如缺員需要招工,優先考慮從專業對口的和具有一定專業工作經驗人員中篩選錄用。

          2.2本公司原則上不鼓勵招聘已錄用員工的直系親屬。

          2.3應聘人員應聘時須遞交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資格證書、勞動手冊、個人履歷、近照等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有關人員面試初審通過,并到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后,報請廠長室批準,由辦公室辦理錄用通知。

          2.4本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應聘者面試時,應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

          2.5被錄用人員應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張,雙向協議書、推薦書等,或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等資料,原則上個人檔案轉入本公司指定地點。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爭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2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

          3.3本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同時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3.4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3.5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發放,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3.6本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3.7本公司與等崗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8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3.9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本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3.10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2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本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之本公司。

          3.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本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15員工有下列情況的,本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3.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的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本公司決定提前解散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7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本公司在該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評估,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以書面形式告之員工。同時合同期滿的員工如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之本公司。

          3.18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應將其使用的房屋、欠款、辦公用品、技術資料等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時,支付有關經濟補償。不能履行以上規定者本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3.19本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爭議

          3.20本公司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首先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經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可通過工會再次進行協商,也可以通過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集團公司工會共同協商。上述協商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可向管轄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后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培訓教育

          4.1進入本公司的新員工,人人必須接受培訓教育。其主要內容為:廠紀廠規教育、安全生產知識、gmp普及知識、專業技術知識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4.2上崗后,分配其工作,并指派有經驗的人員給予傳、幫、帶,直至能獨立操作。

          4.3公司對員工考評分為試用期考評,年終考評二種,并由各部門負責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調薪、獎金發放等的主要依據。

          4.4經同意外訓的員工培訓結束回廠后,應向辦公室提交有關培訓資料和證書原件,以便歸檔工作。

          4.5員工錄用后廠辦應建立員工信息檔案,包括錄用審核表,有關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體檢表,員工的住址,聯系電話,婚姻狀況,子女,家屬,教育程度和其它個人資料等,若有變更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4.6公司建立規范的員工在廠電腦檔案,記錄員工信息,記載員工在廠時間的業績,培訓、考核等個人信息,并按廠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4.7辦公室每年對上級有關主管部門保管的員工個人檔案進行更新補充。

          第五章:薪資福利

          5.1企業按月支付員工報酬,依法代扣代繳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稅等。員工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稅及按法律規定的其它費用的義務,

          5.2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個人業績發放月度獎金和年終獎金。

          5.3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上級要求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加薪。

          5.4在二次調薪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調薪;

          (1)在本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者,

          (2)當年度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3)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4)年終考核結果不合格者,

          (5)上年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在二次調薪之間)。

          5.6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

          5.7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5.8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男25周歲,女23周歲,指初婚為晚婚),非晚婚3天婚假,婚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

          5.9產假,女工分娩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者產假期間落實長效節育避孕措施,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憑醫院節育措施證明,可享晚育假30天,總計120天。難產或多胎增加15天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依據《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產假含法定假日在內。

          5.10生育女職工本人自愿申請,經本部門同意,報廠工會、廠辦審批,可辦理休產后哺乳假一年(含產假休息期)。

          5.11符合國家計生規定流產者,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妊娠期3個月以內流產者給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給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給產假9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按《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5.12響應國家計劃生育號召,帶環懷孕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憑醫療單位的證明給產假2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照發(含法定假日在內)。

          5.13育齡婦女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5.14生育費的報銷:按《生育保險辦法》執行。

          5.15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喪假內基本工資照發。

          5.16本公司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單職工每年發放30元,雙職工每年發放60元,憑獨生子女證領取。

          5.17獨生子女醫藥費享受到20周歲截止;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其子女14周歲截至。

          5.18員工每年享有一次免費體檢,新員工當年已體檢的將不參加體檢,經體檢不符合(行業)生產要求者,企業將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考勤

          6.1員工必須按正常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

          6.2辦公室負責對考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每月考勤天數為當月的日到月末,每月月初辦公室把各個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匯總歸檔備查。

          6.3上班時間因公或因私需要離廠,必須憑出門證方可離廠。門衛嚴格把關,監督檢查。并在月底將出入證交生產科備查。

          6.4曠工:員工擅自缺勤、或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超過次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6.5無故曠工者月獎金全部扣除。曠工一年累計滿天,當月累計滿天者解除勞動合同,并將曠工處理結果記錄在個人檔案里。

          6.6若員工因突發事情而未能辦理請假手續,則應及時電話通知所在部門主管認可,回廠后補辦請假手續。

          6.7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假理由,請假天以內經所在班組同意報部門批準;請假~天須經分管廠長批準;天以上須經廠長批準。

          6.8請病假天以內必須憑醫院醫生休息建議書,由部門經理批準;~天由分管廠長批準;天以上由廠長批準。

          6.9醫療期:在本單位連續5年工齡以下為6個月;5~10年以下為9個月;10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為24個月。

          6.10員工因工受傷或見義勇為受傷者,其醫療期給予工傷病假,工傷期間工資獎金不受影響。

          第七章:加班、調休

          7.1工廠實行每天8小時和每周5天工作制,員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可享受補休或超時工作報酬。

          7.2員工按生產要求雙休日加班的工廠原則上以安排調休為主,同時也可根據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7.3加班:所有加班事先經其部門經理簽字,填寫加班單,加班單應說明加班的內容及時間,否則一律不視作加班,計算方法按照小時計算。

          7.4安排員工延時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5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6安排員工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7有關特殊部門的節假值班費按照原計算方案執行。

          7.8結算方法:由所在部門制表附由生產廠長簽字后的加班單報辦公室,統一辦理。(結算時間;加班后的第二個月號以前)

          7.9員工加班除法定假日外,原則上累計存休不超過5天,超出5天由部門安排調休,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任何調休都以不影響生產正常工作為前提)

          7.11員工需要調休,必須提前辦理調休手續,得到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采用電話方式與部門經理請假,后補請假手續,包括填寫請假條)

          第9篇 某物業管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檔案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檔案制度

          一、人事檔案是全面、準確地反映人力資源狀況的歷史記錄,人力資源部統一負責全公司人事檔案的建立、利用、保存等管理工作。

          二、 人事檔案實行以人立卷,所有員工從進入本公司之日起,即為其建立員工檔案。

          三、 員工檔案一般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員工進入本公司前已經形成的檔案材料,二是員工在進入本公司后逐漸形成的檔案材料。后者為管理的重點。

          四、 員工進入本公司后逐漸形成的檔案材料主要包括:應聘人員登記表、體檢表、身份證、學歷證明、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證書的復印件(驗原件);勞動合同,續約合同,錄用、轉正、晉級、任免職務的命令或通知,工傷和大病鑒定及處理手續,年度考核材料,獎勵、處分審批表,入黨入團志愿書及材料等。

          五、 應當歸入員工檔案的材料,在其形成一個月內要進入本人的檔案案卷。

          六、 員工檔案的案卷要裝訂成冊,案卷封面后首頁為卷內目錄,卷內目錄記載、介紹卷內檔案材料的主要內容、形成時間、排列順序等。

          七、 員工檔案的存放地點和存放器具應當滿足防潮、防霉、防蛀、防失密等檔案安全要求。

          八、 除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外,借閱員工檔案要經過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并辦理借閱手續。

          九、 檔案關系在本公司集體戶頭的員工離開本公司,員工本人必須將檔案關系轉出方可辦理離職結算。

          十、 失去保存價值的員工檔案,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予以銷毀,銷毀時做好記錄。

          第10篇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下面制度職責大全為您推薦一篇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人事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 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戶口復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 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 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 試用同意書。

          (五) 人事資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 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 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 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后,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生后十五天內,另外我到連帶保證人。

          (一) 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 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 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后,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九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后視為不早退。

          (二) 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第11篇 x地產公司人事檔案和人事資料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人事檔案和人事資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人員人事檔案的保密性,建立建全人事資料和檔案,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人事檔案是指由公司委托市人才托管的員工人事檔案和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而形成的各種可留存的資料(公司內部人事資料)。

          二.員工一旦轉正,應將人事檔案轉入公司。如因種種原因而不能將你的檔案轉入公司,本人必須提交書面說明,報人力資源部歸檔。

          三.員工轉入公司的人事檔案應該包括:

          1.記載和敘述員工本人經歷、基本情況、成長歷史的履歷;

          2.相關學歷證書、畢業生登記表;

          3.以往工作期間產生的勞動合同原件;

          4.相關職稱評定的資料;

          5.其它存檔人事資料

          四.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接收員工原單位轉遞而來的人事檔案內容,有審核權。如發現員工人事檔案與員工入職所填寫相關資料內容有出入,有權調查確定真實情況。

          五.員工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在公司服務期間內評定的相關職稱證明和再教育證明等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留存,定期向市人才移交,存入員工人事檔案中。

          六.員工入職時,需填寫一系列的個人資料。員工須詳實地填寫每一個項目,公司有權進行甄別。如有虛假,視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七.員工若有以下信息的變更,需15日內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以確保與員工有關的各項權益:

          1.姓名、身份證號碼;

          2.家庭住址或電話號碼;

          3.婚姻狀況及家庭成員狀況;

          4.員工本人工資卡號;

          5.遇意外或在緊急情況下需通告的人;

          6.新取得的某種學歷、技術、資格、稱號等。

          7.其他你認為有必要知會公司的個人信息

          以上個人資料均應如實填寫,公司保留審查的權利,嚴禁虛假,否則立即予以除名。

          八.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接收員工原單位轉遞而來的人事檔案內容,不得加以刪除或銷毀,并且必須嚴格保密。

          員工人事檔案,由公司統一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12篇 a房地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房地產開發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

          1.0目的

          1.1為了實現對公司員工的科學管理,做到隊伍精簡、素質優化、辦事高效、流動靈活,促使公司順利進步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手冊。

          1.2公司人事管理原則是“以人為本、以德為先、量才使用、內外選撥、鼓勵競爭”。堅持德才兼備、用才之能的用人標準,通過培訓開發、激勵、挖掘員工潛力。

          1.3人事管理工作要堅持任人唯賢、公正合理、廉潔奉公的原則,努力搞好人才吸納、挖潛人力資源,不斷提高工作水平,為公司的發展作出貢獻。

          2.0人事管理職責

          2.1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在行政副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2.2人事管理主要工作職責:

          2.2.1擬定公司的人事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2.2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員工的人事、勞資、福利待遇進行監督管理;

          2.2.3負責員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調配和任免辭退等工作;

          2.2.4組織新員工入職培訓和員工業務技能培訓等;

          2.2.5承辦公司員工社會保險和其它福利事宜。

          3.0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1公司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3.1.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1.2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3.1.3休息、休假的權利;

          3.1.4接受業務知識培訓的權利;

          3.1.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3.1.6提出申訴和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3.1.7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

          3.2公司員工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3.2.1遵守職業道德;

          3.2.2遵守法律和法規;

          3.2.3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3.2.4公正廉潔、克已奉公、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3.2.5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聲譽和利益;

          3.2.6提高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3.2.7執行勞動安全規程;

          3.2.8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4.0職位及編制

          4.1在公司確定的架構內,根據工作需要,遵循因事設崗、因崗定編的原則確定各類職務及編制數量。

          4.2公司設下列職務:

          4.2.1管理人員職級劃分:

          4.2.1.1一級總經理

          4.2.1.2二級副總經理級副總經理

          4.2.1.3三級總經理助理級總經理助理

          4.2.1.4四級公司部門經理

          級部門經理

          4.2.1.5五級部門主管、主辦會計級部門主管

          4.2.1.6六級部門主管副職、辦公室干事級部門副主管

          4.2.1.7七級員工級一般員工

          4.3公司總部機構的增減和編制變化由總經理批準。

          5.0聘用

          5.1公司除由董事會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外,所有職位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

          5.25.2被錄用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5.2.1年齡:三十五歲以下(有特殊才能可適當放寬條件);

          5.2.2文化程度:大專學歷以上(有特殊才能可適當放寬條件);

          5.2.3司機等后勤人員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5.2.4基本素質要求:

          5.2.4.1五官端正、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5.2.4.2有強烈的敬業精神和進取精神;

          5.2.4.3具有職業道德,能保守公司秘密;

          5.2.4.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5.2.5經過必要的測評過程且確信其具有相關崗位的工作能力;

          5.35.3錄用職員按下列程序進行:

          5.3.1用人部門向辦公室提出用人書面申請并經總經理同意;

          5.3.2辦公室通過參加招聘會、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招聘廣告、在人才信息網絡查詢或由個人推薦等方式進行初選;

          5.3.3對初選合格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面試(學歷、職稱、儀容儀表、言談舉止、性格及在原單位的表現等)

          5.3.4對面試合格人員進行公開考試(心理素質、反應能力、寫作能力等);5.3.5對考試合格人員由用人部門進行素質、工作能力與業務知識方面的考核;

          5.3.6考核合格者由辦公室報總經理批準;

          5.3.7總經理批準后,辦公室通知辦理入職手續;

          5.3.8自應聘人員遞交應聘資料或公司組織面試之日起,公司將于15日之內將聘用與否的決定明確回復應聘者,以示尊重;

          5.4未被錄用者遞交的復印資料不予退還,由公司存辦公室要隨時了解試用情況。

          5.5被錄用員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5.5.1履歷表;

          5.5.2健康診斷書(健康證或體檢合格報告);

          5.5.3最終學校的畢業證書;

          5.5.4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

          5.5.5照片(三個月內近照)二張;

          5.5.6身份證復印件;

          5.5.7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

          5.5.8戶口不在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

          5.5.9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材料。

          5.6試用:新入職的員工,必須進行一至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由部門負責在以下幾方面對其進行考核:

          5.6.1是否具有敬業精神;

          5.6.2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及勝任工作;

          5.6.3是否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5.6.4是否以公司利益為重;

          5.6.5在試用期間,是否有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

          5.7試用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5.8新員工轉正(或取消錄用)程序:

          5.8.1由員工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簽考核意見(取消錄用由部門負責提出)報公司副總經理后由辦公室發出正式任用或者是取消的通知,并由辦公室備案存檔。

          5.8.2正式任職后,由辦公室定期(

          每月)向所在部門了解其工作情況,并根據員工特長適當調整崗位。

          5.9所有聘用人員除總經理特批可免試用外,都必須經過一至三個月的試用后才可正式錄用。

          5.10試用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可轉為正式員工,公司根據其工作能力和崗位重新定級定職,并給予其享受正式員工的各種待遇。

          5.11公司各部門人員不許將自已的家屬介紹、安排到公司,屬特殊情況的需總經理批準,且介紹人必須立下保證書。

          5.12公司各部門必須制定人員編制,編制的制定和修改的權限在辦公室,用人必須控制在編制范圍內,超編需上報總經理批準。

          5.13公司各部門需增員時,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內部員工引薦的條件相當的也需參加考試,合格才獲準聘用,引薦人在被推薦人錄用前必須立下保證

          5.14試用人員一般不宜擔任經濟要害部門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到具有重要經濟責任的工

          5.15試用員工在試用期內以是否敬業、是否遵守制度、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為考核標準。試用不合格的可視情況延長試用期或不予正式錄用。

          5.16轉正員工可根據其工作業績、表現,從發揮其特長、專業潛力合理安排崗位職級。

          6.0職務升降、任免

          6.1為了激勵員工、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做到獎勤罰懶,公司實行員工職務(或工資)升降制度。

          6.2公司員工職務(或工資)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晉升員工職務,原則上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越級晉升。

          6.3員工晉升職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6.3.1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具備很強的事業心和敬業精神;

          6.3.2工作成績突出,有超過現任職務的工作能力;

          6.3.3具備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

          6.3.4年度考核達到優秀。

          6.4員工晉升工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6.4.1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有事業心和敬業精神;

          6.4.2勝任工作,在工作中能起模范作用;

          6.4.3年度考核達優秀或稱職。

          6.5公司員工由總經理任免。

          6.6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6.6.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或提前合格的;

          6.6.2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擔任新職務);

          6.6.3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6.7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6.7.1崗位變動晉升或降低職務的(免去原職務);

          6.7.2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三個月的;

          6.7.3業績平平,工作不稱職的;

          6.7.4違反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6.7.5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6.7.6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6.8公司員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予以降職(降薪)或辭退員工的職務(或工資)升降。

          6.9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6.9.1非領導職務的升降,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工作能力提出申領導職務的升降由公司領導職務層根據其工作業績提出意見;

          6.9.2按照升降職務(或工資)所要求的條件由辦公室進行審核并將結果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審批;

          6.9.3由辦公室書面通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

          6.9.4辦公室根據公司員工職務的升降,按照相關規定調整其工資檔次,并書面知會財務部門。

          6.10職務任免程序:

          6.10.1非領導職務的升降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變動情況提出書面申請交辦

          6.10.2辦公室進行考核并將結果上報總經理;6.10.3總經理審批后,正式行文生效。

          7.0離職

          7.1離職方式:辭職、辭退、自動離職、開除等。

          7.2公司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周向本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在接到申請一周以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7.3對違反規定擅自離職的員工,給予開除處分。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由公司依法追究其責任。

          7.4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華為(十二篇)

          第一條 :為使本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嗣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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