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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術(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2-05 12:54:01 查看人數:16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術

          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術

          一、我國現行的爆破行政條例和技術法規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種爆破器材、煙火劑及煙花爆竹等),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作了嚴格規定,是各種爆破人員必須遵守的條例。

          2.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3-93是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進行培訓考核的標準。

          本標準對上述人員的培訓方法、考核內容及尺度、考核組織、考核程序、發證和政件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上述人員只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廳或公安局的相關證件,才能進行爆破作業。

          3.爆破安全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6722-86《爆破安全規程》,是除了軍事爆破工程外,一切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單位及主管部門都必須遵守的規范,遵守本規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發展,防止和減少爆破事故的保證。

          4.大爆破安全規程

          本規程對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藥用量較大的深孔爆破的設計、施工和爆破后的檢查等安全技術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所有從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遵循的規范。

          5.拆除爆破安全規程

          本規程對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構)筑物進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設計、施工、承擔資格、安全評估、爆后檢查、隱患處理、審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所從事民用拆除爆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及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6.鄉鎮露天礦場爆破安全規程

          本規程中的露天礦場是指鄉(鎮)村集體或個體(不包括國營露天礦山和鄉鎮露天煤礦)開辦的露天礦場,對這些礦場的爆破設計、組織、施工和爆破器材運輸、貯存與管理作出了規定。是鄉鎮露天的作業人員、業主及其管理部門應遵守的規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從事爆破工作的單位,必須設有爆破工作的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班)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主任。所有這些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由爆破工程師或技術人員擔任。爆破器材庫主任和爆破組(班)長、爆破安全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

          分工明確,各盡其職,監督檢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1)主持制訂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2)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員和爆破器材庫管理人員;

          (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4)組織領導重大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件;

          (6)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3.爆破組(班)長、爆破器材庫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員、爆破器材押運員和爆破安全員,均可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因此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

          (2)工作認真負責;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體檢合格;

          (5)按爆破員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過培訓并考試合格;

          (6)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三個月后,方準獨立進行爆破作業。

          4.爆破器材庫主任的職責:

          (1)負責制定倉庫管理細則;

          (2)督促檢查爆破器材保管員的工作;

          (3)及時上報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爆破器材;

          (4)組織或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5)督促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爆破組(班)長的職責:

          (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6.爆破員的職責:

          (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7.爆破器材保管員的職責:

          保管員負責驗收、發放、統計和保管爆破器材,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爆破器材。

          沒有爆破器材檢驗員時,還應承擔爆破器材的檢驗工作。

          8.爆破器材押運員的職責:

          (1)確保所押運的爆破器材的品種、數量無誤;

          (2)監督運輸車輛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日期、路線、行車速度行駛;

          (3)監督裝載的爆炸物應不超高、不超載,而且牢穩蓋嚴;

          (4)看管好爆炸物品,嚴防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5)貨物運到目的地后,交監督收貨單位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9.爆破安全員的職責:

          (1)在庫主任領導下,協助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接受上級安全部門的業務指導;

          (2)負責組織對新職工進入倉庫和復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考試,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測、考核、登記和上報工作;

          (3)協助領導開展定期的職業安全、衛生自查和專業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登記、上報,并督促按期解決;

          (4)負責組織安全例會、安全日活動,開展安全競賽及總結先進經驗等;

          (5)協助領導制定倉庫安全管理細則、崗位安全操作細則、安全確認制和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等;

          (6)經常檢查職工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有權停止生產,并立即上報領導;

          (7)參加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提出防范措施,負責傷亡事故和違章違制的統計上報;

          (8)根據上級規定,督促檢查個體防護用品、保健用品、清涼飲料的正確飲用。

          第2篇 水電工程明挖爆破的安全管理

          〔摘要〕分析了白山抽水蓄能電站進出水口工程和霧化防護消能塘工程明挖爆破施工中存在的涉及安全的困難,介紹了針對白山抽水蓄能電站實際情況采取的安全措施,按允許藥量進行控制爆破,同時實時監測爆破效果,闡述了保證爆破作業安全進行的具體管理措施。

          〔關鍵詞〕水電工程;明挖爆破;安全管理

          1工程概況

          白山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500mw,單機容量300mw。ⅰ期工程的地下廠房裝機3臺,容量900mw,ⅱ期工程的地面廠房裝機2臺,容量600mw,共同擔負著東北電網的調峰、調頻及事故備用任務。紅石水電站位于白山水電站下游35km,總裝機容量600mw,擔負著東北電網的調峰與備用任務。白山抽水蓄能電站位于吉林省樺甸市與靖宇縣交界的第二松花江上,距豐滿水電站250km。以白山水庫為上庫,紅石水庫為下庫,總裝機300mw,安裝2臺可逆式機組,單機容量150mw。上庫進/出水口位于大壩左岸上游110m處,廠房位于大壩下游左岸300m處,埋深110m,長95m,寬24.7m,高50m。下庫進/出水口位于壩下280m處,上方為白山ⅰ期220kv輸電線路。

          白山水電站泄洪消能霧化防護(以下簡稱霧化)工程是為了減弱和消除泄洪時霧化、濺水飛石以及山體滾石對電站運行安全的影響而建設的消能塘和左岸山體防護工程。它與白山抽水蓄能電站下庫進/出水口(以下簡稱進/出水口)工程在同一個施工區域內,兩大工程同時開工。霧化工程開挖石方36萬m3,進/出水口工程開挖石方20萬m3。兩大工程明挖爆破作業,高處80m有220kv超高壓輸電線路,左岸有ⅱ期廠房、ⅱ期開關站,右岸有ⅰ期開關站、中央控制室,爆破最近點距右岸ⅰ期開關站僅50m。開挖施工既要保證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又要保證工程按期完成,必須采取控制爆破技術,其工作量之大、環境之復雜、困難之多、風險之大在國內類似工程中極為少見,給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出了一道難題。

          2采取的措施

          2.1按允許藥量進行控制爆破

          由于進/出水口和霧化工程是在已有建筑物以及高壓線的包圍圈中,工程早期爆破限定在停機狀態下進行,為保證工程石方開挖進度需要,必須在白山電站機組開機狀態下進行爆破。在實施開機爆破以前,要進行試驗測試,以避免機組發生甩負荷事故。開機試驗在機組運行進入振動區最不利的工況下進行,此時機組運行引起機組保護屏和中控室保護屏的振動速度最大。以ⅰ,ⅱ期發電機組、中控室、開關站以及高壓線等機電系統為被保護對象,并結合以往爆破振動測試資料,在安全受控部位分別布設試驗測點,安設水平和垂直向傳感器,通過測試設備測得爆破條件下的開機振動試驗數據,經過對這些數據的分析計算,確定以不超過100kg單響藥量為標準,結合多段毫秒微差控制爆破技術,分區確定爆破藥量,依據爆心距被保護對象不同距離,精確計算出每個分區內安全允許爆破藥量,按照分區內藥量控制爆破,爆破振速值小于被保護對象安全允許振速值,運行設備可以達到安全穩定運行,飛石的最大水平距離小于40m,最大高度低于30m,爆后巖石大塊率小于10%。這樣根據分區圖內的允許藥量進行爆破控制,一方面可以控制爆破產生飛石的距離和振速值,確保白山發電廠已運行電力設備安全,另一方面開挖強度可以滿足工程進度需要。

          2.2實時監測爆破效果

          為了保證電力系統的運行,采用了爆破振動在線監測系統,用于爆破作業對大壩、廠房(包括機組)、開關站等所引起的振動進行實時監測。根據不同測點部位的允許振動值,設置安全允許值。當測點部位振動值超過安全允許值時,監測系統將發出報警信號,并記錄引起超過安全允許值那一時刻各監測點的振動值,用于指導爆破作業,確保白山電站生產和設備的安全。

          2.3落實爆破作業現場安全技術保證措施

          (1)開挖爆破前,由施工單位工程技術部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和作業指導書,層層組織技術交底、質量交底和安全操作規程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尤其是直接進行爆破作業的人員,能明確了解施工組織設計的意圖和各自工作的工藝和質量。

          (2)承建單位嚴格執行爆破設計提供的爆破參數和順時起爆藥量,在承建單位技術人員和監理工程師的嚴格控制下進行爆破操作。

          (3)開挖鉆孔定人定區域,設專人檢查炮孔質量(包括炮孔的孔向和深度在爆破設計之前需用專人復測),并做好施工記錄。

          (4)爆破孔堵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1/3,嚴禁不封堵炮孔進行爆破,若孔內水量較小,采用風化沙進行堵塞;若孔內水量較多,則必須用細顆粒河沙進行封堵。每次爆破前,初檢員、復檢員、終檢員都要對爆破孔的堵塞和起爆網絡進行嚴格的三級質量檢查,確認能夠滿足技術要求并征得現場監理工程師同意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5)炮工掛牌上崗,分區裝藥,爆破后各炮工對自己所裝的爆破區域進行嚴格的檢查并仔細的分析爆破效果和裝藥量大小,把責任落實到人。

          (6)嚴格控制炸藥采購質量,施工單位在領用炸藥時嚴格執行炸藥收發管理有關規定。

          (7)在鉆孔前,要進行分區巖性鑒定,調整單耗,并拿出爆破設計單,由安全、技術、設計會簽。

          (8)每次爆破前都要用柔性炮被進行防護,方法是將炮孔處4個沙袋壓實后再用樹枝捆縱橫密布在爆破區域表面,上部覆蓋一層舊輪胎用鋼繩編織成片(輪胎直徑要經過篩選不小于800cm)。炮被的覆蓋作業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特別注意保護起爆網絡不受破壞。炮被覆蓋結束后,要通過初檢員、復檢員、終檢員的三級驗收合格簽字,請現場監理工程師查驗,獲得批準簽字,最后經白山發電廠運行值班負責人同意簽字后,方可起爆。

          (9)每次爆破裝藥之前填寫一份爆破設計單,經監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進行裝藥,裝藥之后填寫一份按現場實際情況調整后的裝藥爆破記錄表(現場藥量的調整必須征得現場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10)無論采用何種爆破防護方法,都要加強爆破前的警戒清場工作,嚴格按監理工程師確定的警戒地點和范圍進行警戒和清場。

          (11)炮響后,檢查爆破效果,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對瞎炮進行處理,然后才能解除警報。

          2.4加大監督、檢查、協調、考核力度

          (1)由于霧化和進水口兩個工地相鄰,又是兩個施工單位,為了避免互相干擾,規定兩個工地必須在同一段時間內清場、警戒、爆破。

          (2)建設單位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過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并要求監理工程師爆破全過程旁站,確保爆破不出現絲毫疏漏。

          (3)加大考核力度,根據安全措施落實的效果,對施工單位進行獎懲。

          3結束語

          白山抽水蓄能電站進出水口工程和霧化工程明挖爆破經過各參建單位的共同努力,已圓滿完成,其間未發生任何影響電力設備正常運行的事故。如果霧化工程和進水口工程由一個承建單位施工,那么將更加有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會取得更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gb76722-1986爆破安全規程

          第3篇 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建設期的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爆破作業施工程序,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煉油項目建設期所有相關單位。

          第二章 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第五條 爆破單位必須具備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爆破作業前必須持有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爆破作業審批表》。

          第七條 爆破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經爆破單位領導人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單項安全技術方案施工。

          第八條 爆破作業人員(包括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爆破器材押運員)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門發給的有效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第九條 每次作業前必須按要求正確填寫《爆破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施工前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全面檢查各項施工準備,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組織措施上得到落實。

          第三章 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條 現場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勞保用品須經常檢查,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鉆眼工按設計的孔網尺寸進行鉆孔,其深度、角度應符合要求,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第十四條 炮孔鉆好之后,要進行驗孔,對不合格的炮孔要補鉆。

          第十五條 采用藥壺爆破法,若要分次擴壺,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分鐘才允許重新裝藥。

          第十六條 爆破員按設計的單孔裝藥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數進行裝藥,裝好藥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實。

          第十七條 電爆網路一般采用串聯網路,各接頭要絕緣處理,網路形成后要導通,起爆前要將母線短路。

          第十八條 按設計要求,炮孔口若要覆蓋則應防止損壞起爆網路,避免電爆網路短路,覆蓋后必須重新導通檢查。

          第十九條 聯結導火索火雷管,必須在專門房內加工。房內不準有電氣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條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于1m,導爆索禁止撞擊、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條 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第二十三條 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范圍,規定警戒時間、信號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只、車輛全部避人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第二十四條 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要求:

          1、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應有專人看管,閘刀箱要上瑣。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2、同一電爆網絡應使用同廠、同披、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

          3、接線前先將電雷管的腳線短接,待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應從藥包開 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4、裝藥時,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上。雷雨天氣不準采用露天電 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端線兩端聯成短路。所 所有人員立即撤離現場。

          5、在電爆網絡敷設后,待人員撤到安全地區,然后用專用電表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通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第二十五條 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索點火只準用專用點火設備,不準用香煙、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條 電爆和火雷管引爆網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后合電閘;點火炮 時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后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進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條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條 放炮后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巖、支架、瞎炮和殘炮。

          第二十九條 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電力爆破通電后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斷開,接成短路。此時若 若要進入現場,如使用即發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3、嚴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在距離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條 放炮時應設置警戒線,人員和設備撤到安全距離外,發出放炮信號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條 遇到雷雨,應停止爆破作業,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條 炮響后,應由爆破工程師或爆破班長到爆破點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條 爆破后如發現盲炮,應及時處理,在現場設立警戒或標志,按規程的規定進行排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屬于hse部。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若與國家標準或行業規范有違背時以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為準。

          第4篇 爆破安全管理

          1? 爆破工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憑證領取爆破器材。

          2?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安全管理規定》。

          3? 人工搬運爆破器材要做到:

          1)先核對爆破器材的數量,雷管腳線必須短路;

          2)必須使用專用袋或箱裝運雷管炸藥,雷管、炸藥必須分開;

          3)不許在途中隨意停留、休息;

          4)嚴禁摩擦、撞擊、拋擲,應輕拿輕放,不能接觸火和電,雷管和炸藥要分開搬運;

          5)禁止攜帶爆破器材乘坐班車。

          4? 起爆藥包的加工

          1)只準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地點加工,加工數量與當班爆破需要量相等。

          2)雷管插入藥包前,應用與雷管直徑相等的竹(鋁、銅)錐在藥卷端部中心扎孔,將雷管輕插入孔內。

          5? 警戒與信號

          1)警戒與信號按《爆破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2)露天危險區的確定:

          人工與爆破點最小距離:

          深孔爆破的正面方向300m,左、右、后側200m;

          二次破碎和根底炮,四周各400m;

          沿山坡向下爆破時,以上數據的增加應按計算確定。

          對設備的撤離:爆破正面方向為120m以外,后側為60m以外。

          6? 爆破操作

          1)嚴禁邊打眼邊裝炮;

          2)必須用木(竹)桿裝炮;

          3)起爆藥包裝入孔內時,必須一手拉著導爆索或雷管腳線,輕輕地送入孔內;

          4)充填時必須將導爆索或雷管腳線拉直靠在炮孔邊上,防止損壞;

          5)填充物用黃泥球或深孔巖粉末,不準用小石塊;

          6)露天深孔爆破,必須按設計進行裝藥,裝藥時禁止在卿m內進行其它爆破;

          7)露天爆破應按規定時間進行起爆,黃昏、夜晚、大霧天禁止爆破。

          第5篇 煤礦爆破安全管理規范

          煤礦生產、建設離不了爆破。盡管目前的煤礦生產已大量使用了綜采、綜掘,但由于地質構造的影響和煤層中的夾矸存在,需要用炸藥爆破來處理。還有大量小煤礦需要用爆破進行掘進、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為危險物品,對它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儲存與保管、銷毀

          爆破材料庫分為礦區總庫和地面分庫。總庫專對地面分庫或井下爆破材料庫供應爆破材料,禁止從總庫將爆破材料直接發給炮工。

          地面總庫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所供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過所供單位一年生產用量。

          地面分庫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所供單位三個月生產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過所供單位半年生產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煤礦安全規程》308條規定:“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務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溫度、濕度影響和與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變質失效;因炸藥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燒、爆炸以及被盜等等。實踐證明:保管期間的溫度逾高,濕度逾大,則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溫度條件下 ,因濕度情況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

          保管人員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熱或分解變質。

          3、經常檢查門、窗、鎖是否完好。

          4、消防設備是否齊全、有效。

          5、防雷設施是否可靠。

          《煤礦安全規程》309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煤礦企業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破材料銷毀制度。”

          由于管理不當,儲存條件不好或儲存期超限,導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變質時,必須及時銷毀。

          銷毀必須在專用空場地內進行。銷毀場地應選在有天然屏障的隱蔽地方,周圍50m內要清除各種可燃物。當不具備天然屏障時,要考慮銷毀時爆炸沖擊波對周圍單位、民用建筑、鐵路、高壓線等設施的影響。

          銷毀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學處理、燒毀、溶解等方法。性質不同的炸藥不得混在一起銷毀。銷毀時必須有公安、安檢等相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登記、簽名、備案。

          (二)爆破材料的運送安全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310條規定:“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破材料。”

          《煤礦安全規程》314條規定:“由爆破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黑龍江省某礦,爆炸材料管理混亂。特別是背藥工人未培訓,炸藥雷管混裝, 無證領藥長達三個月之久, 領導早有所見 , 未加制止. 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經培訓的工人將領來的81公斤炸藥, 280發雷管混裝在麻袋和尼龍袋中, 背藥2人與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處, 背藥人放下炸藥袋, 觸及漏電的電纜,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藥雷管,3人當場被炸身亡。

          內蒙古自治區某礦,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藥庫,違法購買、貯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裝炸藥、黑火藥,炸藥庫明火照明。井下炸藥庫門前堆放炸藥、包裝炸藥,黑火藥散落嚴重。此前曾發生過黑火藥事故,未能引起重視。四輪車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藥庫附近,井下工人吸煙和明火取暖等現象嚴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藥庫的炸藥爆炸,死亡16人,重傷2人,輕傷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龍江省某礦,掘進工作面施工時,工人用電瓶車運送炸藥、雷管時,途中另一修風鉆工人將10多kg修鉆工具和配件也扔進車中,結果砸響電雷管引爆車中炸藥,又引爆瓦斯、煤塵,死亡7人,傷3人。

          作為煤礦管理人員,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監督工人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而且要為工人創造必要的條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裝分運炸藥、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會混裝運了。

          二、礦用爆破材料的正確選用

          礦用爆破材料的正確選用是一項很嚴肅的工作。作為煤礦管理者,對爆破材料的選用應嚴格過問、檢查,至少應清楚怎樣選用。

          破碎的介質(煤、巖體)強度不同,則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藥;對于瓦斯礦井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所選用炸藥的安全等級要和礦井瓦斯等級相適應;在有水的條件下,所選用的炸藥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時由于煤礦使用量大,礦用爆破材料的選用還要考慮成本問題。

          《煤礦安全規程》320條規定:“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 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工作面, 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在雷管選用方面規定: “采掘工作面,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順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 不得摻混使用。”

          含水炸藥包括乳化炸藥和水膠炸藥。 這兩種炸藥中都含有水, 故稱含水炸藥。 它們和銨梯炸藥相比, 具有突出的優點: 原料來源豐富, 制造加工簡便, 成本低,抗水性強, 爆轟感度高, 爆炸和傳爆性能好, 無熄爆, 爆燃現象。 在同等安全等級條件下, 比煤礦銨梯炸藥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 四川省某礦, 爆破材料管理特別混亂, 井下炸藥、 雷管亂甩亂放, 甚至在井下發現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藥卷(引藥)。該礦在井下放炮時,由于炸藥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塵爆炸,死亡12人,傷4人。

          1996年3月19日, 湖南省某礦, 用2號巖石炸藥放炮采煤(該礦為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傷2人。

          1999年4月2日11:40, 河南省某高瓦斯礦井, 掘進工作面使用劣質炸藥。在掘進頭裝右側底眼炸藥時,炸藥突然爆炸,引起煤塵爆炸,死亡30人,傷3人。

          從上述三例事故我們不難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層原因是煤礦管理者管理失誤造成,如炸藥的選用是違章的,應引起我們足夠重視。

          三、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

          (一)對爆破人員及作業的安全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315條規定:“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316條規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須由20周歲以上、具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和初中以上文化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資格證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聯線方式和起爆順序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對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并按礦井瓦斯等級和相適應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級合理選用。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都不得裝藥、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留有傘檐時。

          2、裝藥前和爆破前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3、在爆破地點20m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雜物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變化異常、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5、采掘面無風、微風時。

          除上述情況外,有下列情況時,爆破工也不得裝藥、爆破:

          1、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內未灑水降塵。爆破前機器、液壓支架、電纜等,沒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護的。

          2、爆破前,靠近迎頭10m內支架未加固時;掘進工作面到永久支護之間,未使用臨時支護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頂作業時。

          3、采煤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不暢通,在爆破地點及上下出口5m內,支架不齊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沒有一定量的備用支護材料;爆破與放頂工作執行平行作業,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距離時。炮眼應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塊等雜物當炮泥。

          (三)關于執行爆破操作規程的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324條規定:“炮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避開機電設備和導電物體的地點。每次爆破時,都必須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324條規定: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曳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曳腳線,應將成束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避開電氣設備和金屬導電物體的爆破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藥。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量為限。

          2、做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從藥卷非聚能穴端插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將腳線扭結短路。

          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煤、巖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內,不得沖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須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腳線必須扭結懸空,嚴禁腳線、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接觸。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外及可能進入的所有入口處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有可靠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出應設警戒牌、拉警戒線(繩)等標志。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采用符合標準的爆破母線。掘進爆破時,母線應隨用隨掛,禁止使用固定母線。只準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管網、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發爆器的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炮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的鑰匙孔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鑰匙拔除,摘下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爆破前,腳線的聯結工作可由班組長協助炮工進行,母線與腳線聯結、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只準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員禁止參與。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起爆。

          裝藥的炮眼必須在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未爆的炮眼在現場當面移交給下班炮工。

          (三)關于“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煤礦安全規程》316條規定: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 “一炮三檢”。”

          “一炮三檢”是要在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檢查瓦斯濃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檢查三次瓦斯濃度。而“三人聯鎖”放炮制是放炮時必須由爆破工、瓦斯檢查員、班組長三個人同時在場參與放炮。爆破工的責任是堅持自聯自放操作;瓦斯檢查員實施“一炮三檢”;班組長負責保護工具、設備、清點人數和在各入口處設人、牌、線三道警戒。

          “一炮三檢”是煤礦井下安全爆破作業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預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這個制度雖然是現場操作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具體執行,但其執行的好壞,反映了該礦的整體管理水平與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重視成度。由于未堅持“一炮三檢”制度而引發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有發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龍江省某礦,掘進工作面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母線裸露,短路產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

          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礦,工作面放炮時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傷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蘇省某礦,采煤工作面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電鉆電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遼寧省某礦,上山掘進工作面,因瓦斯檢查員脫崗,未執行“一炮三檢”,母線與放炮器虛接產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

          可見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關于毫秒爆破

          《煤礦安全規程》321條規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種延期爆破。遲延時間間隔僅為幾毫秒到幾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鄰炮眼爆炸時間間隔極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還來不及涌出時,后段相繼爆炸結束,這樣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種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優點是很突出的:

          1、可減弱爆破地震效應和空氣沖擊波的影響。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數目,減少爆破次數,也就減少了頂板被反復震動的次數,從而維護了圍巖的穩定。

          3、由于先爆的巖塊在落下之前,與后爆的巖塊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塊度均勻,大塊率低。

          4、爆堆形狀整齊,爆堆比較集中,有利于提高裝巖效率。

          5、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可實現全斷面一次起爆,縮短爆破和通風時間,提高掘進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體健康。

          6、減少爆破工聯線、爆破次數,降低了爆破工勞動強度,提高作業效率 。

          在掘進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為實現全端面一次起爆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為有利:

          1、順發爆破占用時間長,每茬放炮時間長達2.5h—3.5h或更長;而毫秒爆破僅用半小時就可放完。

          2、順發爆破放炮次數多,反復震動易破壞頂板和支架,頂板不好時易冒頂;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數少,反復震動少,對頂板、支架破壞小。

          3、順發爆破裝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時間,而毫秒爆破自裝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輸送機。

          4、順發爆破放炮次數多,放炮安全距離不易保證,有時炮工為了少跑路而不顧安全,被炸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數少,爆破安全距離易保證。

          其實,在采掘工作面應用毫秒爆破,只要堅持使用煤礦安全毫秒延期電雷管就可實現,并不需要復雜的技術和較大的投入。

          (五)關于采煤工作面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煤礦安全規程》321條規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組裝藥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的事故時有發生。

          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礦,在巷道掘進中,采用一次裝藥,分次放炮,放炮前未灑水,放炮引爆煤塵,死亡35人,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礦,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堅持“一炮三檢”,放炮時瓦檢員不在場,采用一次裝藥,分次放炮,導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護隊員15人),傷69人,直接經濟損失327.8萬元。

          可見必須堅持 “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的規定,絕不能“一次裝藥,分次起爆”,堅決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關于炮泥

          炮泥是煤礦井下進行安全爆破的必備材料。由于不裝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雜物(可燃物)當炮泥的危害是我們在煤礦工作的人員深有體會:這就是殘眼多,進尺少,倒支架多,炮煙多,特別是噴火,由此而引發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是驚心動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陜西省某礦,井下放炮不裝炮泥,用煤塊、紙屑等雜物當炮泥,一次裝藥,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塵,死亡101人,傷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礦,一貫用煤粉當炮泥用,無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傷3人,摧毀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礦,井下放炮沒裝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傷5人,輕傷17人。

          《煤礦安全規程》328條規定:“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別強調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內裝200ml水制成。這些東西都是簡單材料,不需較大投入就可實現。

          在現場實踐中,不裝炮泥、封泥不足,用雜物當炮泥放炮,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工人故意違章,而是工作面無合格的足夠的炮泥可裝。這就完全是煤礦管理者的問題。

          《煤礦安全規程》329條規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深度為0.6m—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過1.o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實上述規定,工作面必須具備足夠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實現。

          三、特殊條件的爆破安全規定

          (一)巷道貫通放炮

          兩巷貫通時,涉及到兩個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發生事故,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108條規定:“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2、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3、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為了防止冒頂事故的發生,貫通爆破前必須加固貫通點支護。距貫通點相距5m時,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內不許裝藥。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應貫通而未貫通時,應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貫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貴州省某礦,在掘進機巷和切眼貫通放炮時沒有檢查瓦斯,裝藥量過多,抵抗線過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燒傷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礦,切眼貫通區域通風混亂,風量嚴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傷68人,直接經濟損失 984.45萬元。

          (二)放炮處理溜煤眼堵塞

          《煤礦安全規程》330條規定:“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用爆破方法處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積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塵積存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放炮處理時除了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現場有相關領導協調指揮。

          1970年3月15日3:12,遼寧省某礦,放炮處理溜煤眼堵塞時,無安全措施,炸藥放置不固定,在炮響時炸藥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飛的漏斗碎片砸傷炮工頭部,當場死亡。

          19*11月9日9:4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礦,處理溜煤眼堵塞時放明炮引起煤塵爆破,死亡17人,傷3人。

          (三)遇老空區爆破安全

          第45條規定:“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老空區也稱老塘,是井下采空區和報廢巷道的總稱。由于老空區內往往積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爆破時穿透老空區易發生涌水、人員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區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問題: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須打探眼、探鉆探明老空區的準確位置和范圍,以及水、火、瓦斯等情況,必須依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準裝藥爆破。

          2、打眼時,如發現炮眼內出水異常,煤、巖松散,工作面溫度變化異常,瓦斯大量涌出等異常情況,說明工作面已臨近老空區,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則不許裝藥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時,必須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在無危險地點起爆。只有經過檢查證明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4、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則不準裝藥爆破。

          (四)接近積水區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和滲透性,當地質、水文地質情況和采空區位置不明,或測量不準確,以及過去小煤窯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時誤穿積水區導致大量積水涌出,造成沖毀設備、傷亡人員,甚止淹沒全礦等嚴重事故。透水是煤礦五大災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積水區時,必須加強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豐富地層(流砂層、沖積層、風化袋等)、導水斷層、積水的井巷和老空,打開隔水煤(巖)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險的地點爆破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2、接近積水區時,要根據已探明的情況進行編制切實可行的排放水設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嚴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汽、誰叫、頂板來壓、頂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煤巖變松軟等異狀)時,必須停止作業,炮工停止裝藥、爆破,及時匯報,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況緊急,必須發出警報,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員。

          4、打眼時,如發現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鉆,不要拔出鉆桿,并馬上向領導匯報。

          5、合理選擇掘進爆破方法,在探水眼嚴密掩護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裝藥、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體的穩定性。

          (五)放淺眼小跑

          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

          2、炮眼必須封滿炮泥。

          3、爆破前必須在爆破地點附近灑水降塵并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爆破。

          4、檢查并加固爆破地點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風、水管路,電氣設備及其他設施,以防崩壞。

          6、爆破時,必須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長在現場指揮。

          (六)放震動炮

          《煤礦安全規程》210條規定:“采用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2、震動爆破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爆破時回風系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系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區域。

          3、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員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后礦山救護隊員進入工作面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復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4、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5、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6、震動爆破應采用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范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七)放炮處理機采工作面夾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況下機采工作面(尤其是綜采、綜放工作面)是不允許爆破的,以免炸壞機電設備和炮煙腐蝕液壓支架的鍍層。但機采工作面遇有堅硬的夾矸時,《煤礦安全規程》條規定:工作面遇有堅硬的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動爆破方法處理機采工作面堅硬的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只能能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處理,采用松動爆破時的具體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夾矸的厚度、硬度、性質等情況,制定松動爆破的炮眼參數(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裝藥量和封泥長度)核對設備保護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區內的液壓支架,電纜等用擋簾擋牢(或給液壓支架立柱穿上褲套),把采煤機開出爆破地點30m以外,否則不準爆破。

          3、按措施中規定的裝藥量裝藥,并封滿炮泥,以達到將夾矸或黃鐵礦結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規定的炮眼眼距應能使炮眼之間的夾矸發生貫穿裂縫,眼深一般是機采進度的兩倍。起爆應采用順發電雷管或毫秒電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瓦斯超限時,嚴禁裝藥、爆破。

          (八)突出煤層松動爆破安全

          松動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體深部的高壓力帶打深孔炮眼,裝藥爆破松裂煤體、消除煤質軟硬不均并卸壓和釋放瓦斯的措施。

          1、掘進工作面松動爆破

          (1)《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突出煤層中平巷掘進,應采用超前鉆孔、松動爆破、水力沖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超前鉆孔、預抽瓦斯等措施,并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滾筒式采煤機采煤。

          (2)在有突出危險煤層中掘進,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個孔(不少于3個),孔徑42 mm左右 ,孔深8—10m (不少于8m );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

          (3)裝藥前清干凈孔內煤粉末。每孔裝藥量3—6kg,把藥卷綁在竹片上一次裝進,炮泥不少于2m 。

          (4)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進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動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業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離不少于200m。

          (5)松動爆破時,必須撤人、停電、警戒、遠拒離爆破、反向風門等措施。

          深孔松動爆破適用于煤層賦存穩定,無地質變化,煤質較硬,頂板較好,突出強度較小的突出煤層。

          2、采煤工作面松動爆破

          (1)在有突出危險煤層中采面采用松動爆破時,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質松軟、有突出預兆地點和分層內,炮眼與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裝藥前,清干凈孔內煤粉末。每孔藥量450g,封泥附合規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

          (3)松動爆破時,必須做好撤人、停電、警戒等工作。

          (4)松動爆破時,工作面停止作業,安全距離不小于200m, 炮后等20min,方可恢復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是為井下爆破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如選擇合格的附和安全要求的礦用爆破材料,提供足夠的合格的炮泥和合格的足夠長的母線及安全性很高的發爆器(如mfbb型發爆器),同時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違章指揮,才能保證井下爆破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第6篇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該文件已被 安監總政法〔2022〕28號 宣布失效

          一、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落實“一炮三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爆破作業。

          二、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報告和聯鎖制度,由帶班隊長向礦調度室報告瓦斯,煤塵,支護等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爆破,嚴禁擅自爆破。

          三、石門揭煤,巷道貫通等重點環節爆破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后,由礦領導現場監督實施,嚴禁未經審批情況下爆破作業。

          四、爆破前后必須采取灑水降塵等綜合防蘭措施,嚴禁煤塵積聚或超限情況下爆破作業。

          五、必須嚴禁落實探放水措施,嚴禁在有突水預兆情況下爆破作業。

          六、必須在規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后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須按規定處理大塊煤(矸)和煤倉(眼)堵塞,嚴禁采用炸藥爆破方式處理。

          九、對頂板(頂煤)預裂爆破必須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動區域進行,嚴禁在工作面架間(后)爆破。

          第7篇 礦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炸藥炸藥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能夠發生快速化學反應,釋放大量熱量,產生大量氣體,因而對周圍介質產生強烈的機械作用,呈現所謂爆炸效應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藥一般有酸銨類炸藥、水膠炸藥、硝化甘油炸藥和乳膠炸藥。其中硝酸銨類炸藥是我國礦山最廣泛使用的工業炸藥。硝酸銨類炸藥曾稱“硝安炸藥”或“硝銨炸藥”,是經硝酸銨為主加有可燃劑或再加敏化劑(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藥。該炸藥的特點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氣體產生量受到嚴格限制。硝酸銨炸藥均為粉狀,用紙包裝加工成圓柱形藥卷,外涂一層石蠟防水。硝酸銨炸藥的貯存期為4~6個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為起爆材料和傳爆材料兩大類。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導火線、導爆管屬于傳爆材料,繼爆管、導爆線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傳爆作用,是兩者的綜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發,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種工業炸藥爆轟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與電雷管兩種。使用導火索引爆的雷管稱火雷管,用通電點火引爆的雷管稱為電雷管。由于煤礦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塵。因此,煤礦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電能激發的電雷管。電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幾種:激發后瞬時爆炸的稱“瞬發電雷管”,隔一定時間爆炸的稱 “延期電雷管”。按延期間隔時間不同,延期電雷管又可以分為“秒延期電雷管”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②導火索:導火索又叫導火線,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導火索點燃后,自身是一發火體,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礦塵爆炸的場所使用。③導爆索:導爆索又叫傳爆線,是以副爆藥為索芯,以棉、麻、纖維等為被覆材料,能夠傳遞爆轟波的索狀起爆材料。導爆索可用來傳遞爆轟波并直接引爆炸藥或與之相連的另一根導爆索。④繼爆管:繼爆管是專門與導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繼爆管的微差延期繼爆作用與導爆索一起實現微差爆破。⑤導爆管:導爆管是一種非電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藥,只能傳遞爆轟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藥。導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礦塵爆炸危險的場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儲存。為防止爆破器材變質、自燃、爆炸、被盜以及有利于收發和管理,《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器材必須存放在爆破器材庫里。爆破器材庫由專門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構筑物和爆破器材的發放、管理、防護和辦公等輔助設施組成。爆破器材庫按其作用及性質分總庫、分庫和發放站;按其服務年限分為永久性庫和臨時性庫兩大類;按其所處位置分為地面庫、永久性硐室庫和井下爆破器材庫等。

          ②爆破材料的運輸。爆破器材運輸過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凍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運輸包括地面運輸到用戶單位或爆破材料庫,以及把爆破材料運輸到爆破現場(包括井下運輸)。地面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在井下運輸要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井下爆破作業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爆破作業必須按爆破設計說明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煤礦井下進行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

          第8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講義內容

          一、組織觀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傳影像資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義:

          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為保障經濟建設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誤,就會造成嚴重的人身與財產損失,或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人身與財產損失,或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安定因素。隨著世界性的“反恐行動的加強,各國政府主管部門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來越重視,管理要求也越來越嚴格。

          我國情況,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種爆炸危險的特種產品,建國以來的幾十年中,對爆炸器材的生產、銷售一直被視同軍品管理,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體制,因此市場經濟體系發育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主要分類有;工業炸藥及其制品、工業雷管、工業索類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將民用爆炸物品分為5大類59個品種。

          工業炸藥分為硝化甘油炸藥、銨梯類炸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改性銨油炸藥、膨化硝銨炸藥、其他銨油炸藥、水膠炸藥、膠狀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乳化粒狀銨油炸藥、粘性炸藥、含退役火藥炸藥、其他工業炸藥13個品種

          工業雷管分為工業火雷管、工業電雷管、導爆管雷管、半導體橋電雷管、底子雷管、磁電雷管、油氣井用電雷管、地震勘探電雷管、繼爆管、其他工業雷管等10個品種。因火雷管存在著爆炸可靠性低、運輸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2008年年初被強制停止使用目前產量較大的產品是工業電雷管、導爆管雷管。

          工業索類火工品分為工業導火索、工業導爆索、切割索、引火線等5個品種。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2008年年初用于火雷管點火的導火索同時被停止使用。目前產量較大和應用較廣的產品主要是工業導爆所和所料導爆管。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強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確保儲存庫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盜、防雷擊、防陽光直射、防小動物進入。對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負責人報告,立即整改。

          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購買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須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儲存庫及時入庫。由保管員、押運員當場驗明品種、數量和質量,核對無誤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保管員、押運員雙方簽字完成交接。

          對過期失效或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民爆物品,保管員不得入庫。對庫內過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庫,并及時匯報公司領導便于報告公安機關組織銷毀。儲存庫必須落實雙人雙鎖規定。

          領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員必須憑《爆破器材領料單》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發放。爆破員持“ic卡”,依據“誰爆破、誰持卡、誰領取”原則,領取爆炸物品,領取人、上崗證、ic卡必須一致。雷管按實際用量領取,單卡當日不得超過200發,不得分發他人使用。出庫后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清點核對,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工業雷管編碼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上與保管員共同簽字。無領料單保管員不得出庫。未經pos機電子掃描不得出庫,嚴格按規定時間上報。

          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在值班室領取爆炸物品,不得進入庫房。炸藥、雷管必須分開攜帶。過期失效或質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有權拒絕領取。

          當日發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員必須及時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并督促相關人員簽字。發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時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出庫數”欄中進行核減,搞好庫存清點,做到帳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時填入《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

          為加強監管,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機關在涉爆企業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種簿冊”登記制度。

          “六種簿冊”即《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工業雷管發放編碼登記本》、《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安全檢查登記本》。可用市局規范設計,統一印制。

          “六種簿冊”由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涉爆從業人員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庫、入庫、領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儲存庫(區)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檢查,都必須納入登記范圍,保存兩年,做到有據可查。

          按照涉爆從業人員職責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工業雷管發放編碼登記本》由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和安全負責人按規定內容填寫。《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由值班巡守人員填寫。《安全檢查登記本》由涉爆企業管理人員填寫。如實填寫“六種簿冊”,字跡必須工整、認真。 第十一條、儲存庫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儲存倉庫屬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加強防護看守,確保倉庫安全。

          公司儲存倉庫值班人員必須配備5人,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1人換班輪流休息,不得脫崗,睡崗,不得從事與值班無關的其他工作。

          紅外報警器、視頻監控必須處于良好狀態,24小時全天候實施監控。 4、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對領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員、車輛必須填入《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本》,按內容進行登記。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嚴禁著化纖類衣服進入庫房。

          對突發的險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處置的同時,按規定程序立即上報。因責任心不強、安全防范不到位導致發生丟失、被盜、火災、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領導及當班值班人員的責任。

          認真搞好交接班登記,每日情況及時填入《值班巡守人員交接登記本》,下一班未接班,當班值班人員不得脫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統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員、安全員共同領取。民爆物品的領取僅限于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并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證”的當班專職爆破員領取。

          庫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運員、駕駛員憑業務員辦理好的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相關證件和爆炸物品領料單的數量和品種到庫房領取后進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運員、駕駛員共同領取。領取的數量、品種必須如實輸入民爆信息系統,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工業雷管發放編碼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上登記簽字,保管員方準允許出庫。

          《爆炸物品領料單》由業務副 經理負責申報填寫,發放領料單必須寫明時間、票據編號、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大、小寫),并由領取民爆物品的當班押運員、爆破員簽字。領料單一式兩分,存根聯自行留存,另一聯由押運員、爆破員交保管員作為發放民爆物品的憑據。

          無《爆炸物品領料單》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非專職爆破員、安全員領取爆炸物品,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爆破員未持“ic卡”或人、證、崗不一致的,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記簽字手續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炸藥、雷管未分開攜帶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 第十三條、爆炸事故案件報告制度

          爆炸物品儲存庫值班巡守人員應配備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訊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暢通。

          發生盜搶民爆物品險情時,在積極組織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立即報告“110”。

          儲存庫發生火災,在第一時間可采取措施動用消防器材實施滅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如判斷有爆炸可能時,應立即組織庫區人員及時疏散,緊急避險。

          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 ,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庫房安全生產事故,值班巡守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儲存庫,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保管員堅持每日對庫房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庫房及時通風,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盜、防雷擊、防陽光直射、防小動物進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庫容量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庫存放。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應及時匯報公司領導便于報告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值班巡守人員堅持每日對庫區安全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長對保管、值班巡守人員的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解決保管、值班巡守人員反映的安全隱患,對不符合庫房“六防”、庫區“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業務經理每周對儲存庫安全檢查不少于1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對安全主管人員、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節假日、重要時期要加強經常性的檢查,發生民爆物品丟失、被盜案件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涉爆企業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工作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填入《安全檢查登記本》。

          爆炸物品從業人員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定期集中組織培訓,培訓的范圍為從事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未經培訓,一律不得從事涉爆崗位。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由縣級公安機關結合每年一次復訓具體實施。年檢過程會對涉爆企業涉爆崗位無證上崗人員進行摸底統計,并報上級公安機關適時組織培訓。

          公司經常性的組織駕駛員、押運員、爆破作業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學習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各級公安機關制定的文件、規定、意見和辦法,落實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項管理制度、各級各類崗位職責

          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不斷提高涉爆從業人員法制意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涉爆從業人員培訓必須嚴格政治審查,實行涉爆從業單位、轄區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核、審查和審批,確保涉爆從業隊伍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對外來務工人員從事涉爆崗位的,必須提供本人戶口居住地戶籍和現實表現證明。對已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從業人員,必須及時掌握動態,對確實不再適合從事涉爆崗位的,及時予以調整并上報公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

          駕駛員、押運員領取民爆物品后,應立即送到爆破作業地點,禁止亂丟亂放或交于他人攜帶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須由經公安機關培訓的專職爆破員實施,任何人未經培訓不得使用、接觸爆炸物品。

          爆破員從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相關安全規定,必須落實“一炮三檢”制度。每次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拒爆情況應按《爆破安全規程》規定進行處理,未爆雷管及時收回。

          安全員對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實施全程跟蹤監督。“一炮三檢”制度不落實的,爆破員有權拒絕實施爆破。領取使用清退數量不符的,安全員、保管員有權拒絕入庫簽字。

          當班剩余爆炸物品應如數退回庫房,由押運員、安全員、保管員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規定欄中簽字。當天領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庫外保管

          第9篇 爆破材料運輸安全管理措施

          爆破材料的裝卸和運輸是材料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爆破材料的運輸可分為地面運輸和井下運輸兩種。由于運輸的環境和條件不同,對其要求各異。

          第一節 地面運輸爆破材料

          1、地面運輸爆破材料應辦理的手續

          在企業外部運輸爆破材料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運輸爆破材料時受貨單位應憑物質主管部門簽證蓋章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同時寫明運輸爆破材料的品名、數量、起運及到達地點和運輸路線,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

          縣以下廠、礦企業按規定購買爆破器材需要運輸時,應當在申請領取《爆破物品購買證》的同時,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辦理手續。

          2、裝卸、搬運爆破材料的要求

          裝卸、搬運爆破材料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亂放。具體要求如下:

          (1)裝卸爆破材料時,裝卸區周圍必須有警衛人員在現場監視、保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

          (2)嚴禁腳踏、拋鄭、摩擦、撞擊爆破材料箱。

          (3)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車輛載重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量。

          (4) 爆破材料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爆破材料箱底部要鋪墊柔軟材料,箱體也不準伸出車外。

          (5)分層裝載保 材料時,裝、搬人員不得站在下層的藥箱上去裝上一層的藥箱。

          (6)用吊車裝卸爆破材料時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過設備能力的50%、

          (7)遇有雷雨天或暴風雪時禁止裝卸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裝卸工作應盡可能在白天進行,裝卸廠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懸掛紅旗和警標,夜間應有足夠亮度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9)裝卸和搬運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10)裝卸爆破材料的工作區嚴禁煙火和用火。

          3、地面運輸爆破材料時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保障物品管理條例》對地面運輸爆破材料必須樣遵守的規定:

          (1)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

          (2)貨物包裝應牢固、緊密。性質不同的爆破材料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和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裝卸爆破材料的車站、碼頭有當地公安機關會同鐵路、交通部門協商確定。

          (4)爆破器材的裝卸應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識;不懂安全常識時人,必須事先經過教育。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在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時,車輛必須限速行使,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6)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物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啊爆破器材附近吸煙防火。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地面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有標著“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破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2)爆破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破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3)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破材料。

          (4)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炸藥式,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方或立放,層間也必須墊軟層。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裝車高度部隊超過車廂上緣。

          (5)運輸爆破材料的馬車必須有手閘。裝載雷管、硝化甘油炸藥時,爆破材料不得超過兩層。底部必須墊軟層。運輸雷管時,層間也必須墊軟層。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車外。

          (6)蒸氣機車進入爆破材料庫區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m,并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案例】 地面運輸爆破材料時發生燃燒的事故

          1986年10月11日,某火工廠用汽車運送3.32t2號巖石硝銨炸藥到某火車站附近時,發現車上冒煙著火,后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積極配合下,立即采取了各種滅火方法,同時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才未發生重大爆炸傷害事故。這次事故的性質是十分嚴重的。因為運送炸藥的著火汽車正處在人員較集中的火車站附近,一旦方式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設想。

          經調查分析認為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汽車排氣管噴火引起車底的木板燃燒而造成燃燒事故;

          (2)裝運炸藥前沒有認真履行對汽車各部位進行嚴格檢查和車庫負責人簽發適合裝運危險品證明書等安全管理規定;

          (3)汽車排氣管噴火,排氣端部無防護罩安全裝置,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4)違反《規程》有關長途運輸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封閉式專用車的安全規定;

          (5)運輸爆破材料的司機、押運人員等沒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無證上崗,違章運輸。

          第二節 井下運輸爆破材料

          井下運輸爆破材料主要包括:井筒內運輸、井下機車運輸、井下人類運輸。未確保井下運輸的安全,要求每一位從事爆破材料管理的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知識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一、 井下預算爆破材料時應遵守的規定

          (一) 井筒內的運輸

          1、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

          在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線。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 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是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4)在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震動。

          (6)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斜井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

          斜井井筒內運送炸藥、雷管,除執行立井的有關規定,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斜井上下押運人員提前聯系好,并做好接車準備;

          (2)斜井運送炸藥、雷管的速度不得超過1m/s。

          【案例】井下暗斜井運送雷管時,發生爆炸事故

          1990年11月29日17時,煤礦一號在暗斜井用串車(起重掛一輛帶蓋鐵皮車)運送5000發電雷管。當串車行至暗斜井中部時,雷管車突然發生爆炸,又相繼引起暗斜井內煤塵爆炸。爆炸后的有毒高溫煙流及沖擊波迅速波及上車場和絞車房,結果造成15人死亡,10余人中毒的重大事故。經分析,造成這起連鎖爆炸事故的原因時:

          (1)這次運送雷管未按原包裝入箱,經檢查合格后,才能裝車入井的安全操作規定。

          (2)運送雷管的車廂不符合《規程》規定,雷管車廂內沒設置木板隔板,也未鋪設軟質墊層和塞緊,未采取防止箱震動和撞擊等基本安全措施。

          (3)暗斜井軌道質量差,造成運送雷管的車輛跑車脫軌,使電雷管受強烈震動撞擊發生爆炸,這也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運送爆破材料前,對車輛、鋼絲繩,連接裝置均未進行認真檢查,把鉤工沒掛保險繩違章操作。

          (5)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暗斜井筒內,沒有有效的防塵灑水設施,煤塵堆積,雷管車跑車撞擊爆炸后,又引起煤塵爆炸,致使事故擴大,造成了更大的傷亡和損失。

          (6)對運輸爆破材料的有關人員,安全育培訓不深入,事故中應變能力差,工人安全技術素質差。

          (二) 井下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關于井下用電機電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同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以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項可以裝在礦車內,單堆放分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邊緣。

          (3)爆破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破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的行使速度不得超過2m/s。

          (5)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

          (6)嚴禁用蓄電池電機車運送爆破材料。

          (7)不許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在井底車輛和大巷中停留。

          (8)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對于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破材料,但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破材料。

          【案例】 井下運輸爆破器材時火藥爆炸事故

          1984年11月1日9時10分,黑龍江七臺河礦物局東風煤礦開拓區672掘進工作面發生了一起火藥爆炸事故,死亡7人,輕傷3人,直接損失1.5萬元。事故經過是11月1日白班,672掘進隊長布置兩遍爆破,爆破工領5包火藥(15kg),電雷管30發。早8點40分,672掘進隊七名工人入井。9點10分,在67層右四片平巷行走的7名462采煤隊工人同時聽到“轟”的一聲響,并被氣浪沖倒,平巷內的7人頂煙沿平巷跑到了主井車場事故發生后,經現場探察,發現風筒已破壞,豐井風橋被催,第三臺車車體破裂,第四臺礦車車體嚴重變形,耙斗機、充電機、防爆開關等設備遭受了不同程度損壞,現場7人遇難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現場所有人員全部遇難。經調查分析確認:爆破工在石門口將火藥和以前剩余的火藥、電雷管裝在電瓶車第三臺礦產,一名修鉆工背10千克的工具和風鉆配件走到存車場,準備用礦車把工具和風鉆配件走到存車場,準備用礦車把工具配件運到掘進頭,走向第三臺礦車扔兜子時砸響電雷管引爆了火藥,致使事故發生。

          (2)零點班該工作面無人作業,局部通風機停運。事故發生后經查有沉積煤塵。從現場調查認定第三臺礦車為爆源點,為火藥爆炸事故,但不排除火藥爆炸后引起瓦斯煤塵局部燃燒的可能性。

          (3) 10月31日4點班和11月1日零點班負責672巡視區的安檢員、瓦檢員都沒有下井,白班點安檢員、瓦檢員到出事故時還在井上等人車,對事故隱患沒能及時發現。

          事故教訓:

          (1)加強隊火工品的管理,嚴禁用人車、電瓶車運送。火藥和電雷管必須隔離分放。

          (2)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風,掘進工作面要實施綜合防塵。

          (3)安全專業人員喲阿認真負責,杜絕空班、漏檢、假檢的現場發生。

          (三)井下用人力運輸爆破材料時的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關于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有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操勞必須裝載耐壓和抗沖撞,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載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案例】井下用人力運輸爆破材料時發生爆炸事故

          某礦一采煤工作面,由于違章運送爆破材料,發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簡要經過是,當班班長派工人到井下爆破材料總庫領藥,兩人領取了81kg炸藥,280發雷管,分別混裝在一條尼龍袋內。其中一人背送63kg炸藥,280發雷管,其在井下徒步走了280m路程后,由于十分疲勞,在未考慮和檢查放置地點是否安全的情況下,隨便將麻袋仍在了采煤工作面上出口處,正巧麻袋內外露的雷管腳線與電煤鉆電纜線的明接頭接觸,結果引起電雷管爆炸又相繼引爆炸藥,引發了當場炸死了2人,傷3人重大事故。這起事故所幸發生在班前,當時只有爆破工和打眼工提前進入工作面,否則將造成更大傷亡。

          經分析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該礦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混亂,沒有安裝《規程》規定制定嚴格的爆破材料發放清退制度,無證領藥的情況時有發生。

          (2)嚴重違反《規程》有關電雷管必須有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熟悉《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的規定。

          (3)人力運送爆破材料嚴重超量,且背運距離較遠,造成背送人員十分疲勞而又不顧及安全亂丟亂放。

          (4)運送爆破材料不使用專用容器,而是混裝入麻袋和尼龍袋內,不具備耐壓、抗靜電等基本安全規定要求。

          (5)現場干部違章指揮,指派運送爆破材料的人員不懂爆破材料安全知識,沒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無證上崗。

          二、臨時存放爆破材料時應遵守的規定

          爆破工按規定領取爆破材料后,直接到達工作地點,如需臨時存放,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將專用爆破器材箱加鎖存放在離工作地點50m以外的安全地點;

          (2)臨時存放地點必須頂板支護完好,仿冒落造成危險;

          (3)嚴禁與電氣設備和雜物存放在一起;

          (4)必須分類存放也不可與爆破器和爆破母線混放。

          第10篇 爆破員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安全生產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政策,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為了保障爆破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預防爆破事故的發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對我部涉爆人員制定以下措施:

          一、涉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獲得證書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操作,否則后果自負;

          二、爆破員在實施爆破時,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方案和爆破操作規程執行,如違規操作后果自負;

          三、在實施爆破時嚴格控制裝藥量,減少飛石和震動,孔樁爆破一定要覆蓋并壓實,因不覆蓋導致飛石傷人、傷物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明山基礎爆破在規定的時間完成,上午9:00-12:00以前,下午16:00-18:00以前必須完成爆破。

          四、當天領用的炸材必須當天用完,如有余剩,當天必須退庫登記,如發現有私存爆破器材的或,一經查出,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處理,若發現炸材丟失、被盜的,應及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等待處理。

          五、在實施爆破時必須搞好周邊警戒,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炮主線要求有300米長,未能做好安全警戒和自我保護工作的,出現的一切爆破傷害事故自行負責。

          六、領出的炸材必須有專人看守,雷管必須存放在雷管工作箱并上鎖,并由爆破員保管,在涉爆點沒有雷管工作箱的不能領取炸材,未能正確使用雷管工作箱的,一經查處一切后果自負。

          七、在交通要道周邊和居民房周邊施爆的,必須做好周邊警戒并設立警戒標識,一定要有警示旗,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

          八、班組負責人和安全員不得強制違章指揮,如出現違章指揮造成的后果由班組自行負責。

          九、以上規定希望各班組負責人、爆破員和安全員嚴格執行,保證爆破施工安全有序進行,不出任何爆破安全事故。

          仁赤高速公路rctj-2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2010-11-27

          第11篇 爆破員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政策,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為了保障爆破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預防爆破事故的發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對我部涉爆人員制定以下措施:

          一、涉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獲得證書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操作,否則后果自負;

          二、爆破員在實施爆破時,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方案和爆破操作規程執行,如違規操作后果自負;

          三、在實施爆破時嚴格控制裝藥量,減少飛石和震動,孔樁爆破一定要覆蓋并壓實,因不覆蓋導致飛石傷人、傷物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明山基礎爆破在規定的時間完成,上午9:00-12:00以前,下午16:00-18:00以前必須完成爆破。

          四、當天領用的炸材必須當天用完,如有余剩,當天必須退庫登記,如發現有私存爆破器材的或,一經查出,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處理,若發現炸材丟失、被盜的,應及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等待處理。

          五、在實施爆破時必須搞好周邊警戒,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炮主線要求有300米長,未能做好安全警戒和自我保護工作的,出現的一切爆破傷害事故自行負責。

          六、領出的炸材必須有專人看守,雷管必須存放在雷管工作箱并上鎖,并由爆破員保管,在涉爆點沒有雷管工作箱的不能領取炸材,未能正確使用雷管工作箱的,一經查處一切后果自負。

          七、在交通要道周邊和居民房周邊施爆的,必須做好周邊警戒并設立警戒標識,一定要有警示旗,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

          八、班組負責人和安全員不得強制違章指揮,如出現違章指揮造成的后果由班組自行負責。

          九、以上規定希望各班組負責人、爆破員和安全員嚴格執行,保證爆破施工安全有序進行,不出任何爆破安全事故。

          仁赤高速公路rctj-2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2010-11-27

          第12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辦法

          一、洞口爆破

          1、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均須配戴安全帽。

          2、施工現場應安排專門安檢人員,確保施工安全和全體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如遇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并及時上報。

          3、在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均應聽從有關領工員和班長的統一指揮、調配。

          4、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不準違章操作。

          5、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帶。

          6、禁止雙重作業。

          7、所有施工機械均應有專人使用、保管,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操作。

          8、爆破作業

          (1)爆破區打眼完成前一小時,由總負責人提爆破物品數量,押運員去炸藥庫領取炸藥,炸藥和雷管要分批領取.

          (2)裝藥開始前十分鐘,由警戒員通知除爆破員以外的所有人員、牲畜撤離現場,信號為三聲哨響,不能撤離的施工機械要掩蓋,斷電并封鎖警戒范圍的路口。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的標志,建立警戒線,顯示爆破時間的警戒信號;在危險區的入口或附近道路應設置標志,并派人看守,防止人員在爆破時進入危險區。根據現場地形,警戒區半徑200m.

          (3)裝藥時,由負責人現場監督進行裝藥,現場不能抽煙,炸藥擺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摔,裝藥完成后,將剩余火工品交由看守員、押運員點收退庫。由負責人檢查起爆網絡是否正確、暢通。并通知警戒員,檢查警戒區是否人員全部撤離, 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安全地帶,同時切斷電源并作好安全警戒。爆破人員必須最后撤離爆破地點。警戒員兩聲哨響后起爆。

          (4)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進入炮區,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石,并進行處理。

          (5)爆破完成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負責人通知警戒員撤消警戒,一聲哨響,恢復道路通行,同時清理既有公路上的障礙物。

          (6)建立夜間檢查制和值班制以防落石,并加強施爆區域的照明,保證公路行車、行人的安全通行。

          二、洞身爆破

          1 、開挖及鉆孔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3)機械鑿巖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4)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注意碴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

          (5)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6)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7)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9)鉆孔臺架移動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切斷電路,臺架在移動前,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移動中臺架上嚴禁有人,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確定其穩固,防止移動。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術(十二篇)

          一、我國現行的爆破行政條例和技術法規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種爆破器材、煙火劑及煙花爆竹等),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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