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積分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反違章管理力度,有效遏制生產違章行為,將事故關口前移。按公司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違章積分管理辦法,總分為200分。
一、違章扣分的細則
違章分為4個類別: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按照各類違章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分為惡性違章、嚴重性違章和一般性違章3個等級,分別按100分、50分、20分進行違章扣分。
1、發生第一項的惡性違章行為的人員,每發現一次扣100分。
2、發生第二項的嚴重性違章行為的人員,每發現一次扣50分。
3、發生第三項的一般性違章行為的人員,每發現一次扣20分。
4、在同一起違章作業中,同一人發生有2種及2種以上違章行為時,按其違章行為種單種違章扣分最高的執行,不重復扣分。
5、不按以下要求開展工作的,每次扣30分:
①各班組每個月開展安全教育學習一次,有內容有記錄;
②每周星期五報送下周工程施工計劃表;
③未按要求填報施工現場重要危險源辨識表。
6、對每次違章扣分應收集保管好現場證據。
7、對在一個考核周期內(1年)違章扣罰積分超過200分的單位,除按本辦法進行處罰外,實行重新評價,暫停工作。
二、處罰措施
(一)經濟處罰
公司檢查發現的違章,按以下原則進行經濟處罰:
1、惡性違章:一次性扣罰違章者2000元,并分別聯責扣罰違章者所在班組2000元,單位負責人1000元。
2、嚴重性違章:一次性扣罰違章者1000元,并分別聯責扣罰違章者所在班組長(施工工作負責人)1000元,單位負責人500元。
3、一般性違章:一次性扣罰違章者400元,并分別聯責扣罰違章者所在班組長(施工工作負責人)2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4、各外協單位使用的員工(含農民工),以報送相關人員資質文件為準,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本辦法對工作負責人或用工負責人進行同責違章扣分和經濟處罰。
(二)提高風險抵押金
對在一個考核周期(1年)內發生違章行為的單位,按以下原則提高次年安全風險抵押金:
1、當年發生1次惡性違章,提高次年50%安全風險抵押金。
2、當年發生2次嚴重性違章,提高次年30%安全風險抵押金。
3、當年發生3次一般性違章,提高次年20%安全風險抵押金。
(三)暫停或終止合作
當年發生兩次惡性違章或發生四次嚴重性違章的,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并處暫停或終止合作關系。
三、各類違章行為分類
1、惡性違章行為
1)無票工作、無票操作或擅自更改“兩票”的工作內容。
2)未按規定設立監護人或監護不到位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3)在未經驗電和沒有可靠接地的停電設備上工作。
4)在無工作方案、作業指導書或標準程序作業卡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5)無工作方案或采用未經審定的工作方案進行帶電作業工作。
6)使用不合格工器具開展帶電作業。
7)在無可靠接地方的帶感應電設備上工作。
8)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進行電氣操作,監護人直接操作設備,有疑問時盲目操作,邊操作邊做其他無關事項。
9)嚴禁無跨越架和無安全、可靠措施的帶電跨(穿)越工作。
10)在工作內,酒后值班、酒后進入生產區域、酒后登高作業。
11)未按規定在工作地段裝設接地線。
12)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13)約時停送電。
14)未經給驗電確認無電壓便裝設接地線、合接地刀閘。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帶(繩)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或不正確使用雙保險安全帶。
17)嚴禁未經調度同意進行自停自送操作。
18)擅自擴大工作票的許可手續(或未經許可),工作人員便進入工作區域工作。
19)在施工中,工作票上安全措施不全、安全措施錯誤或是執行漏項。
20)未檢查開關位置,就操作刀閘或有關開關。
21)不執行或錯誤執行調度指令。
22)在運行設備區域拋擲工具、物品。
23)擅自移動、跨(穿)越安全防護設施。
24)應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而未進行。
25)無特種作業資格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26)不攜帶操作票,憑記憶操作。
27)立、撤桿,放線、收線、緊線,更換桿塔拉線或桿拉線過程中,不打臨時拉線,無專人統一指揮;桿塔上工作,突然剪斷導線進行松線;桿塔上有人作業時,調整桿塔的拉線;用麻繩或尼龍繩代替鋼絲繩作臨時拉線。
28)作業人員未全部撤離即拆除接地線、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就開始送電操作。
2、嚴重性違章行為
1)操作前,不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
2)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或設備異動(變動)通知不及時(主設備、主保護、主要輔助設備異動通知超過24h)。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誤登帶電桿塔或其他電氣設備、誤入帶電間隔、誤碰(觸)設備。
5)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除《安規》或《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中有規定者)。
6)在平行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線上工作或是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沒有設專人監護。
7)未按工作票要求應當裝設而不裝設安全圍欄、安全警告牌。
8)作業時應使用而不使用絕緣防護器具。
9)操作后不認真檢查開關、刀閘變位情況。
10)進入生產現場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當。
1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高壓帶電作業。
12)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休息或倚坐欄桿。
13)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全。
14)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不及時恢復。
15)對各級部門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未及時處理解決,未及時報送有關領導處理,也未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也不向上級領導匯報,延誤執行對安全生產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濟損失。
16)未按廣西電網公司規定購買的入圍廠家招標購進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勞動保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17)工作票中或雖有工作票但不嚴格按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辦理。
18)知情者不及時匯報重大設備缺陷或對上報的設備重大缺陷無故不及時處理,也不匯報領導。
19)由于工作拖拉、扯皮造成延誤停、送電。
20)移動式、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作保護接地而未定期試驗。
21)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處理、搶修或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22)電焊機外殼無可靠接地。
23)低壓間接帶電工作未采取絕緣措施。
24)未按要求或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上級或本企業下達的“兩措”計劃。
25)超速開車或違章強行超車。
26)動火作業后現場遺留火種。
27)沒有按規定完成安全監督通知書、安全隱患通知書的整改要求。
28)吊車起吊時,工作人員在吊件或吊臂下逗留或行走。
29)搬運、起吊重大物件無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30)在水面上或臨近水域施工作業,未穿救生衣。
31)站在輕型、石棉瓦、油氈、葦箔等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32)新入企的生產人員未經三級教育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或未經崗前培訓者。
3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未經過規定的專業培訓,就安排上崗。
34)沒有組織生產人員進行觸電現場急救方法的培訓。
35)遇安全問題以自己是管生產、管技術或管其他業務為由,推脫是安全部門或安全員的事,應由安全部門領導或安全員解決。
36)工作負責人工作前未宣讀工作票,未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37)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
38)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39)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自動裝置和設施。
40)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41防觸電、倒桿倒搭、高處墜落和機械損傷等措施不執行安全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42)工作票簽發人電話簽發、代簽發工作票或簽發空白工作票。
43)施工方案或投運方案審核不嚴,存在安全漏洞。
44)設備驗收把關不嚴,留下安全隱患或造成重復停電檢修。
45)在金屬容器乃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他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46)決定設備帶病運行、超出力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47)使用破損嚴重的插頭、插座、電源線、電源箱。
48)未按規定設立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到位。
49)檢修或施工用的電源箱無漏電保護開關、無警示標志。
50)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51)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已過檢驗合格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作業。
52)工作時,個人防護用品不全或不滿足要求。
53)工作現場無工作方案。
54)在臨近、安全距離不夠的平行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線路上工作,火災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沒有設專人監護。
55)在公路范圍內夜間作業未穿反光衣、未設紅色警示燈。
56)高空作業人員使用的工作、器材不用繩索傳遞而是拋擲者。
57)使用纏繞法進行接地。
58)在低壓設備上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分組工作派工單或派工單上的安全措施不全、不正確或是執行漏項。
59)司機酒后駕駛或將車交給無準駕證人駕駛。
60)上梯作業時梯子無人扶持。
3、一般性違章行為
1)工作負責人不佩戴標志上崗。
2)不按規定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個人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3)隨意挪用現場安全措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4)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信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5)工作中不遵守勞動紀律,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
6)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7)憑借欄桿、手腳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8)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11)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12)在組裝組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糾正。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14)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采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后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15)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1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1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18)高空作業時帶手機上桿。
19)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實驗。
20)未正確著裝,在生產和施工現場違反規定穿拖鞋、裙子、高跟鞋、褲頭、背心者。
21)設備運行人員巡視不到位或監控不到位。
22)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沒有垂直固定放置,兩者的距離不足5米。
23)開“帶病車(指轉向、制動、傳動、燈光等毛病及三箱缺油)。
24)電纜防火、阻燃措施不執行專業設計、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25)在道路范圍內夜間作業未穿反光衣、未設紅色警示燈。
26)運載物品需綁扎而不綁扎或不牢固的。
27)進入生產現場范圍,不按規定位置隨意停車。
28)在道路范圍內作業未采取防撞措施。
29)防酸堿腐蝕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不執行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30)動火作業現場沒有放置適用、足夠的滅火器,或是使用過期或不合格滅火器。
31)電線直接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適用。
32)施工電源使用金屬線代替保險絲。
33)斷開的電源線頭沒有用絕緣膠布包扎。
34)在生產禁火禁煙區違章點火、吸煙者。或在禁煙區域流動吸煙。
35)對下級反映的需要協助解決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限內及時研究、答復和協助解決。
36)沒有按規定配置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37)未能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工作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無人負責。
38)不按《安規》及兩票規定填寫、簽發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
39)不顧職工身體實際情況,強令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
40)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41)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是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42)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43)安全標志、設備標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44)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45)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46)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安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7)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未安裝設觸電保安器或1:1安全電壓隔離變壓器。
48)現場低壓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對地距離不能滿足規程規定。
49)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50)線路防護區內未按規定清障。
51)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過圍欄。
52)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3)電桿的腳釘爬梯不全、不牢固;過時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54)高建筑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55)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56)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57)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58)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59)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完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60)司機在行車中與人談天說笑或精神不集中。
61)司機在車輛駕駛中打手機。
第2篇 裝飾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管理措施
裝飾工程施工項目承擔控制和管理施工生產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目標的責任,固此,必須同時承擔進行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的責任。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交于各項專業技術管理。其重點是進行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實施責任管理
(1)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制度落實、抓責任落實,定期檢查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2)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管理活動,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
(3)施工項目應通過監察部門的安全生產資質審查,并得到認可。
一切從事生產管理與操作的人員,依照其從事的生產內容,分別通過企業、施工項目的安全審查,取得安全操作認可證,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除經企業的安全審查外,還需按規定參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監察部門核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堅持'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出現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施工項目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4)施工項目負責施工生產中物的狀態審驗與認可,承擔物的狀態漏驗、失控的管理責任。接受由此而出現的經濟損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員均需與施工項目簽定安全協議,向施工項目做出安全保證;
(6)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的記錄,做為分配、補償的原始資料之一。
2項目全員安全教育與訓練
(1)一切管理、操作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基本條件與較高的素質。
1)具有合法的勞動手續。臨時性人員須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接受入場教育后,才可進入施工現場和勞動崗位;
2)沒有癡呆、健忘、精神失常、癲癇、腦外傷后遺癥、心血管疾病、暈眩,以及不適于從事操作的疾病;
3)沒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處理、反饋信息的能力;
4)具有適于不同層次操作所必須的文化;
5)輸入的勞務,必須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質。經過正規訓練、考核,輸入手續完善。
(2)安全教育、訓練。包括知識、技能、意識三個階段的教育。
1)安全知識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2)安全技能訓練。使操作者逐漸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獲得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現象;
3)安全意識教育。在于激勵操作者自覺堅持實行安全技能。
(3)安全教育的內容隨實際需要而確定。
1)新工人入場前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對學徒工、學習生的入場三級安全教育,重點偏重一般安全知識、生產組織原則、生產環境、生產紀律等,強調操作的非獨立性。對季節工、農民工的三級安全教育,以生產組織原則、環境、紀律、操作標準為主。兩個月內安全技能不能達到熟練的,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廢上勞動資格;
2)結合施工生產的變化,適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一般每十天組織一次較合適;
3)結合生產組織安全技能訓練,干什么訓練什么,反復訓練、分步驗收。以達到出現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劃為一個訓練階段;
4)安全意識教育的內容不易確定,應隨安全生產的形勢變化,確定階段教育內容。可結合發生的事故,進行增強安全意識,堅定掌握安全知識與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訓的教育;
5)受季節自然變化影響時,針對由于這種變化而出現生產環境、作業條件的變化所進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強安全意識,控制人的行為,盡快適應變化,減少人為失誤;
6)采用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之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技能、意識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勵操作者實行安全技能的自覺性。
(4)加強教育管理,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1)教育內容全面,重點突出,系統性強,抓住關鍵反復教育;
2)反復實踐,養成自覺采用安全操作方法的習慣;
3)使每個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學習成果。鼓勵受教育者樹立堅持安全操作方法的信心,養成安全操作的良好習慣;
4)告訴受教育者怎樣做才能保證安全,而不是不應該做什么;
5)獎勵促進,鞏固學習成果;
6)進行各種形式、不同內容的安全教育,都應把教育的時間、內容等,清楚的記錄在安全教育記錄本或記錄卡上。
第3篇 疏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確保公司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進一步規范安全管理,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必須遵循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貫徹'嚴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則,積極預防火險火災,最大限度杜絕、減少各類危害.各部門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切實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管理總則;分管領導負直接管理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
第一條 所屬項目部要成立義務消防隊,購置應急物資及消防器材,以應對突發火險、火災.
第二條 項目部安全消防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部署開展各項消防管理工作;
2.負責對本工地所有人員(包括:租用車、船及臨時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留下培訓教育記錄;
3.落實現場義務消防隊,配備必要應急物資和滅火器材,不斷完善消防安全應急處置方案,并加強演練;
4.將火災、火險危險源作為重點防控環節,制定管理方案,通過有效監控,消除潛在隱患;
5.定期分析工地現場各項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特別是要做到防火標識醒目,各類滅火器材能良好,消防控制圖齊全、責任人明確;
6.對本工地出現的火險、火災,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格調查處理,并提出具體處罰意見;
7.項目部消防安全組織(包括船舶在內)和責任人上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 施工船舶安全操作
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地方及海事部門發布的有關船舶安全管理的規定.
2.施工船舶的梯口、應急場所等,必須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樓梯、走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3.施工船舶的各種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及工索具等,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或更換.消防、救生等應急設備,必須放置在指定部位,并保持有效狀態.
4.施工船舶必須在核定航區或作業域內施工.操作人員應了解施工區域的水文、氣象特點,每天定時收聽氣象預報.
6.作業時,船只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當雨、霧、風浪等超過船舶作業規定時,必須停止施工作業.
7.施工船舶拋錨時,必須避開水下電纜、管道及水下構筑物等設施.并根據拋錨區的土質、水深、水流、風向及錨重確定合適的拋錨距離.
8.在內河施工時,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錨攬,必須采用鏈式沉攬,不得影響正常通航.
9.拖帶起重船、打樁船等穿越橋孔或過江架空電纜前,必須預先了解其凈空高度.
10.施工船舶嚴禁搭乘或留宿無關人員.
三.水上達排水板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水上打板船駐位時,應按船舶位圖拋設錨攬,并設置浮鼓,錨攬不得互絞.
2.船舶在陸域設置的地錨及纜繩,必須在明顯的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必須時,應有專人看守.
3.打設排水板作業必須按擬定的方案進行,由帶班人員統一指揮,帶班人員必須掌握水位,打設深度,了解導標設置情況,正確指導校正打板船船位.
4.打板船定位必須要求主纜前、后、左、右邊纜受力均勻,使船舶擺動不得超過200mm.認真核對定位標識,杜絕無對標事件發生.
5.打板架應進行整體固定,以免發生倒塌事故.
6.打板架應裝設符合國家標準的避雷裝置.
四、鋪設基布及充沙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定位船上吊裝及展開基墊布時,必須有專人指揮.卷布時,滾筒和制動器周圍嚴禁站人.
2.當施工海況惡劣,風力、*、流速超過船舶作業工況條件時,必須停止作業.
3.沖沙袋沖灌前,灌砂口、砂管接頭及高壓水管接頭必須連接牢固.沖灌時,嚴禁高壓水槍向人員或電氣設備.
4.充砂袋拋放時,作業人員嚴禁站在沉放架的臨水面處操作,并應對活動物給予固定.
5.充砂泵或高壓水泵的吸頭,應采用支架和滑車吊設.升級吸頭時,必須切斷電源,嚴禁直接提拽泵體電纜.
六、測量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測量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區域內的地勢環境,施工水域的水文和氣象等條件,分析不安全因素,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外海的施工測量平臺,應穩固可靠.作業時應派交通船守護.
3.測量人員上船時必須穿好救生衣、嚴禁穿拖鞋.
4.測量作業前應認真收聽天氣預報,了解測區潮位和浪高.
5.遇大風、視線不良情況及夜間不宜掃具進行水下障礙物探測作業.
6.船上高空及船艙外作業時,測量人員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他人守護配合,上下傳遞器物時嚴禁拋墜.
七、水上拋砂棱體、拋石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1.挖掘機、裝載機等在船上作業時,船的縱橫傾角不得超過允許值,嚴禁超載或偏載.
2.拋石船進入潛水作業區拋石前,必須與潛水負責人取得聯系.配合潛水員拋石時,應服從潛水負責人的指揮,不得隨意亂拋.
3.夜間拋石、拋砂棱體時,應設置足夠的照明燈具,及時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學習是成就事業的基石
4.在軟土地基上拋填,拋石的施工順序、間隔時間和拋填速率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第4篇 淺析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預防及管理
摘要:在土木工程項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問題突出,貫徹安全法規和標準、深化文明施工管理顯得尤其迫切。 本文分析了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隱患,提出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預防及管理監控措施,從而促進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分析
與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安全隱患,主要有:一是工程規模較大,施工單位多,往往現場工地分散,工地之間的距離較大,交通聯系多有不便,系統的安全管理難度大。二是涉及施工對象紛繁復雜,單項管理形式多變,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觸炸藥雷管,具有爆破安全問題;基坑開挖處理時基坑邊坡的安全支撐;大型機械設施的使用,更應保證架設及使用期間的安全;有的隧洞涉及引水發電,導致隧洞施工時洞室開挖、襯砌、封堵的安全問題。三是施工難度大,技術復雜,易造成安全隱患,如隧洞洞身鋼筋混凝土襯砌,特別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襯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統的安全和懸空大體積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澆筑施工安全問題等。四是施工現場均為“敞開式”施工,無法進行有效的封閉隔離。對施工對象、工地設備、材料、人員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難度。五是民工文化層次較低,加之分配工種多變,使其安全適應和應變能力相對較差,增加了安全隱患,如曾發生的民工從腳手架上墜落、鋼筋穿過胸腔,多系民工缺乏安全常識所致。
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預防
1、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重視安全
安全預防,思想是關鍵。一是應使各施工單位最高管理人樹立強烈的安全意識,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堅持安全第一,關鍵取決于施工單位管理層領導和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能否把安全作為各項工作中首先考慮的問題,為此施工單位應明確提出把安全作為管理層領導和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并采用一票否決制,凡出現安全事故,并追究領導的責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視情節嚴重扣發年度獎金,直至解聘和辭職,通過“一票否決制”,迫切和激發從管理層到項目部人員抓安全的自覺性。二是以人為本,強化廣大職工、民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切實改變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態,通過3級安全教育和一票否決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報、大會動員、小會布置討論、擺事實講道理等多種形式、多種途徑,極大地提高職工、民工對安全的責任感,使每個人都明確:施工安全不僅關系個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時也關系著工程的聲譽和形象,關系著整個工程建設的順利與否,它確實是每一個人的頭等大事。在思想上建立了憂患意識,使每個管理人員和民工都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就為貫徹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保證。
2、制訂安全制度,進行制度教育
從業主到施工單位項目部、基層班組,在統一思想的基礎上,層層制訂落實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必須結合本部門、本班組自身情況,既有一般要求、一般情況下的安全制度,也結合各單位情況提出特殊要求,對安全制度應“警鐘長鳴”,采用各種形式貫徹、灌輸、落實、執行。
3、利用施工組織設計交底進行安全施工技術教育
為了使工程建設施工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得以落實,應在項目施工前編制《安全防護手冊》作為安全規范,發給全體職工進行認真學習,并利用施工組織設計或項目施工技術交底,進行本項目安全措施的教育,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針對工程項目特點,提出本項目應特別強調的安全隱患及應對措施,通過對安全技術的交底和教育,使施工人員和每一位工人對工程施工總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心中有底,這將給施工中落實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奠定基礎。
4、施工隊伍組建時重視安全管理,從組織上落實安全措施
每一項目上馬,工地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并安排質量安全員,賦予相應安全管理權力,包括違章作業制止權、嚴重隱患停工權、經濟處罰權、安全一票否決權,保證其有效行使職責。對于特種作業人員、危險作業崗位,應嚴格培訓、持證上崗,并明確規定工人有權拒絕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及無安全防護的危險作業。
三、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監控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控是過程性的,管理的時間長、跨度大、涉及面廣,同時也是管理是否有效直接接受檢驗的階段,在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中,既要統籌兼顧,不留死角,又要集中力量抓好重點;既要重視施工高峰期的施工安全,又必須注意其他施工期間各個安全環節;既要嚴格控制關鍵工序安全操作規程,又要全面抓好一般工序施工的安全要求;既要抓好關鍵部位施工對象的施工安全,又要保證全部施工對象的安全生產。
1、控制關鍵施工對象和關鍵施工工序,保證安全生產
關鍵施工對象(包括危險施工部位)和關鍵施工工序應作為安全管理布控的部位,關鍵施工對象(包括危險施工部位)如高空部位施工、導流洞引水洞襯砌封堵施工、深基坑開挖支護施工、土石方爆破開挖施工等,關鍵施工工序如大體積澆筑、鋼筋焊接加工、大型構件吊裝運輸、腳手架工程等,對以上2個關鍵實施安全檢查制度及專人安全盯崗制度,真正做到制度落實、檢查落實、責任落實,保證施工安全。
2、標準化管理,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生產控制
堅持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執行標準化和規范化施工時安全生產最強有力的保證,項目施工中應將每一天施工對象、作業人員及作業程序、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措施均執行標準化要求后規定,使作業人員在施工前和施工的每時每刻都做到施工地點明確、施工對象明確、工作要求明確、安全注意內容明確,杜絕了因情況不清、職責不明、盲目施工導致的安全隱患,保證了“三全”安全系數控制的要求。
3、作業現場抓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作業現場是安全管理最終落實點,也是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最終發生的地點,必須嚴格把握作業現場的安全作業,安全施工。一是建立和健全各類現場作業管理制度,如責任制、抽查制、安全交底、防火及安全用電制;機具和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紀律等,設專職安全檢查員監督實施,發現任何安全事故隱患和苗頭以及違章操作,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嚴肅查處。二是嚴格各類人員無證上崗,嚴禁非專業人員從事專業工種,嚴禁非電氣人員安裝維修電器電路,嚴禁閑雜人員進入高空懸垂、危險作業場地和易燃易爆品堆場,避免發生各類意外傷害。三是各工序交替、工種更換、作業面交付等環節,應包括安全交接;應特別交代安全控制的“預警點”和“關鍵點”,防止因情況不明或情況陌生而造成的安全隱患。四是趕工作業特別容易發生事故,深夜班作業及連班作業極度易引起因施工人員的疲倦、深夜瞌睡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一般應盡量予以避免;工程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加班加點作業,安全員應在做好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加強監督巡視,時刻控制現場作業狀態,嚴格防范事故發生。五是水利工程往往工程規模較大,施工作業點廣,易爆易燃材料使用量多,容易發生火災,必須建立以項目經理、安全員為領導的消防隊伍,平時進行必要的滅火知識培訓演練,在木工車間、機修車間、發電房、食堂、倉庫等易發生火災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泡沫、干粉)等消防設施,做到有備無患。六是每天完工后各施工作業班組認真清理現場,并經安全檢查人員驗收,方可離場,防止留下各類安全隱患。七是安全專職或兼職人員接受相應系統急救、設備和器材的使用培訓及藥物準備,以備急用。
4、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系統安全管理
鑒于水利工程施工的特殊性,點多面廣,人員分散,管理難度大,薄弱環節多,在安全管理中可應用系統管理理論,全面管理控制,以收到最佳效果。要把整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抓好,使工程的安全系統處于有機聯系、整體優化的狀態。水利工程施工流動性大,職工長年野外作業,施工現場環境艱苦,業余生活單調、枯燥,容易影響情緒,引發心理壓力,導致各種安全隱患。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和項目部應以人為本,努力改善工作環境和待遇,改善民工業余生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做好職工心理疏導和心情調節,使職工處于身心愉悅、情緒開朗的狀態,雖身處工地卻給職工以“家”的感覺,提高廣大職工的向心力、凝聚力;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和各類積極向上的競賽、評比活動,把職工的精力引導到工作崗位上,給安全管理帶來“人氣”。
第5篇 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基建投資項目不斷增加,建筑施工企業也隨之迅速發展。建筑業由于其獨特性,歷來都是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行業之一。雖然建筑安全管理在我國己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客觀地講,我國建筑業的安全管理水平一直比較低,每年都有幾千人在安全事故中喪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較大的損失和危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國家的基本建設和影響了社會的發展。分析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探索預防對策和措施,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因此,為了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工程中必須對工程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
一、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
工程項目施工涉及面非常廣泛,如工作面分散,涉及工種多,人員多,項目功能也不盡相同,工程環境千差萬別等。造成建筑業事故的原因,除了與建筑業的高空、露天、勞動密集形作業有關,還與近來年市場的擴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滯后、人員素質低、安全投入少、施工操作不當等因素有關。
(一)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建筑業雖已形成了“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的三級格局,但結構不盡合理,以總承包為龍頭、專業承包為依托、勞務分包為基礎的金字塔資質體系尚未形成。建筑市場較為混亂,時常出現一個項目有幾個分包商,這些分包商的社會信譽,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普遍較差,在工程施工過程下,偷工減料,安全意識淡薄,根本談不上對安全進行統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制不健全,跟上不形熱發展的需機,對安全事故查處不利。
(二)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人的因素主要指領導者的安全觀念,操作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識。領導者的安全觀念強,就會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工程安全性就好。操作人員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較好的安全操作水平,就會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抵制違章作業及冒險施工。因此,保證施工的安全首先要考慮到人的因素,人是施工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到所有參加工程項目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他們是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決定因素。在工程實踐中,由于個別領導忽視安全和操作人員違章操作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是屢見不鮮的。
(三)材料及施工機械質量不合格
1、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與施工安全相關材料的質量是安全施工的基礎,材料不合格,安全就難以保證。由于建筑施工中所需的與安全有關的材料種類較多,用量較大,采取全數檢查難于實現的,但采用抽檢的方法,往往又會產生遺漏。加之有些承包商在工程中標后,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按安全技術規范所要求的品種、規格、技術參數采購相關的成品或半成品。監理人員對進場的材料控制不嚴或未按有關規定對應進行現場見證取樣復試的材料不進行復試,致使不合格的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工程施工中,留下了安全隱患。例如,塔機吊構失靈,吊斗失控落下,砸傷地面施工人員,塔臂組裝螺栓強度不夠,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斷,造成塔臂失控,扯斷鋼縈落下,砸傷地下工作人員。
2、施工機械的質量對安全的影響很大,由于建筑工程所需的施工機械的種類多,流動性大,采取全面檢查是難以實現的,但采取抽查的方法往往會產生遺漏。一些施工單位對施工機械的維護保養不到位,重使用,輕管理,導致機械設備帶病作業,加之部分安裝人員素質不高,不按安裝技術規程進行安裝,使安裝質量得不到保證,留下了安全隱患。
(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工程中的方法,指在工程項目建設中所采取的技術方案、組織措施和施工組織設計。在方法上出現的問題往往是比較多的,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嚴格執行,不注意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不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出了問題才去處理,影響了工程的施工安全。例如:非機械動力工擅自操作機械,造成機毀人亡;非電工亂拉扯電線,不通過漏電開關,發生漏電事故時漏電開并不起作用,造成觸電身亡;電工在接線時,不將電閘關閉,帶電操作,造成觸電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腳手架進行操作作業,不小心失足,造成墜落死亡;民工在綁腳手架和支外墻模板加固時,不系安全帶,加上臨邊防護不嚴,時有墜落死亡事故的發生;高空拆架拆模,架桿、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腳踹,腳蹬空隨之墜落;為搶工程進度,進行大規模施工,強令民工連續作業,造成民工疲勞過度,操作時注意不集中,頭昏眼花不慎墜樓死亡。以上違反安全操作規范的行為往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屢見不鮮,導致工程施工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規范建筑業分包管理,完善安全法規
加強總包,分包的資質和管理。一個項目,嚴禁業主方肢解分包,嚴禁多次轉包,加強總承包商對分包的管理。加強安全法建設,對存在違章指揮,不為施工操作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強令民工冒險作業,長期連續作業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施工企業對目前有的法規制度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加強適合本企業生產管理工作實際的法律,標準和制度的補充完善,使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盡快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針對本工程的特點,應對本工程施工全過程進行系統分析,根據現場情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公司、項目部、班組均有人負責安全,責任明確,層層把關。對危險較大的部位編制專項安全方案,對容易出現安全問題的地方應有應對措施。方案須經監理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整個項目工程應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到人。監理人員要仔細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管理是否有相應的安全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施工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方案施工。
(二)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提高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員的素質
1、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施工企業一般都有安全組織機構,但必須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組織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目標,明確參與各方對安全管理的具體分工,安全崗位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對大型項目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總負責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進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料檔案。實行單位領導對全施工現場負責,專職安全員對部位負責,班組長和施工技術員對各自的施工區域負責,操作者對自己的工作范圍負責的“四負責”制度。
2、提高管理、操作人員素質及加強安全教育管理。管理及操作人員自身的素質的高低對安全施工起決定性的作用,一個建筑施工企業,如果擁有高素質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員,那么該企業的施工安全才會有保證。否則這個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就難于保證。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想使自己承擔項目的安全得到保障,領導者必須要有“百年大計,安全第一”的思想,同時提高管理及操作人員素質,從而確保安全并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3、搞好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的素質和安全意識。要定期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安全知識等方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施工人員的素質。對危險作業過程嚴格按作業指導說明組織施工,施工人員需經培訓并取得資格。如起重工、電焊工、電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杜絕無證作業。一般工種也要求施工人員熟悉環境,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堅決杜絕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人員違章操作而導致的安全事故。對基坑工程、模板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應有安全施工方案,并且安全施工方案必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調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完善安全施工方案。力求使方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操作方便,針對性強,有利于保證安全,提高工程質量,加快進度、降低成本。讓每一個員工懂得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實現自己的安全行為責任,做到:凡是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操作技能學習,并進行嚴格考核,方可進場;對特種崗位作業人員一律憑勞動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崗位證書上崗;對進入施工現場持證的架子工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對施工生產中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進行嚴厲的處罰;對施工生產中違章操作員工一律停工,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
(三)加強原材料進場及施工機械的管理
第一,提高采購人員的素質和質量鑒定水平,選擇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責任心強的人員來擔當該項工作;采購材料要掌握材料信息,綜合比較,擇優進貨。進場材料須在合格的供貨廠家或有信譽的商店采購,所采購的材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材質證明書、生產許可證、檢測報告。施工企業應定期對供貨商進行評審、考核。材料進場時,工地負責人應會同業主方、監理方等有關人員進行聯合驗收。檢查說明書、合格證、檢測報告、生產許可證等書面材料和實物的質量,對安全帽、鋼管、扣件等應進行見證取樣及復試,復試合格后,材料方可用于工程。
第二,施工機械設備進場時須提供合格證、質量證明書、說明書,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時,須有安裝資質的單位來安裝,安裝完畢后由具有資質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設備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制度,落實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監理人員定期檢查安全保險裝置、防護裝置,消除安全隱患,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四)加強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
由于工程的復雜性,施工過程中涉及的工種較多,作業面廣,對每一個操作人員進行跟蹤管理是不現實的,在工程中往往會由于某個操作人員的疏忽而產生安全問題。因此,施工單位要建立嚴格的安全交底及日常檢查制度,在施工前對每個操作人員做好交底工作。施工時,安全員要加強現場巡查。監理人員加強日常巡視,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安全隱患,從而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要不斷加強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材料、施工機械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嚴把安全關,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三、結束語
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動態管理進程,它包括安全組織和安全意識,企業只有綜合利用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結果。加強安全管理,首先必須建立科學的安全規章制度,而且這些制度要隨著施工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使之與新的施工技術相配套。同時企業要加大對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與生產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人頭上。并經常性地開展和利用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法規知識宣傳活動,努力提高建筑職工和廣大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警鐘長鳴。
本文編制:吉宏平?? 鹽城市乾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第6篇 高速項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般安全規定
1、從安全生產出發,對施工現場出進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詳細妥善的布置,在進洞前應完成對風、水、電、路等設施的統一安排。
2、進洞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穩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4、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帶安全帽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5、不良地質施工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前進。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二、開挖及鑿孔安全規定: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松動的土石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必須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機械鑿巖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的鑿巖機。站在渣堆上作業時,要注意碴堆的穩定,防止坍滑傷人。
4、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頭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應予修理或更換。
5、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扳鉗松動撥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6、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鞋,不得用手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卡住的釬子。
7、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鉆、電鉆。
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9、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車速不得超過25米/分鐘。臺車行走或待避時,鉆架和機具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三、爆破作業安全規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2、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剛鉆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泥未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3、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4、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并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計時導火索燃畢,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5、為防止點炮時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間距必須大于1m。
7、爆破后必須經過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
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跡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8、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9、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離到安全地點。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藥。
11、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爆破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必須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加強聯系和警戒,防止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12、土質或巖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地質情況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至安全距離。貫通后的導坑應專人看管,嚴禁非作業人員通行。
四、洞內運輸安全規定:
1、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宜進洞。
2、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高運輸。裝運大體積或超長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或強行搭車。
4、機械裝渣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載機械的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通過。電纜線、高壓膠管等應有專人收放保護。
5、車輛在裝卸碴時須制動停穩;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須開燈鳴號或由專人指揮;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邊緣處設置擋車木。
6、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邊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顯示界限,以防止運輸車輛撞碰。
7、洞內車輛相遇或遇行人時,應使用近光或小燈。
五、支護工程安全規定:
1、隧道各部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及設計文件中規定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2、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
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班應設人隨時檢查,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撤出施工人員,再進行加固。
3、洞內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到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將支撐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支撐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楔緊。
6、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撐使用的梁、柱、連接桿件等選材,必須符合設計和承載要求。木支撐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保證坑道運輸凈空。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吊裝。
8、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漿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9、檢查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的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支架。
10、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待制定處理措施后才能繼續施工。
六、襯砌工程安全規定
1、隨著隧道各部開挖工作的推進,應及時進行襯砌或壓漿,特別是洞口建筑的襯砌必須盡早施工,地質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須首先完成。
2、襯砌用的腳手架、工作平臺、跳板、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的釘子或尖角突出。靠近通道的一側應有足夠的凈空,保證車輛行人能安全通過。
3、腳手架及工作平臺的鋪設,應釘鋪牢靠,木板兩端頭必須搭于支點上。高于2m的工作平臺應設置不低于1m的欄桿。跳板應設防滑條。
4、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作業人員和放置的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承載重量,不得在平臺上破解石料。
5、在洞內作業地段傾卸襯砌材料時,人員和車輛不得穿行。
6、安裝、拆除模板、拱架時,工作地段應專人監護。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內支撐時,應隨拆隨灌。巖層破碎、壓力過大地段的支撐不能拆時,拱圈部份應用預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桿予以拆除。
8、襯砌用的石料及砌塊,應采用車輛運送,裝卸車或安裝砌塊時宜使用小型機械提升。
9、用石料砌筑邊墻時,應間歇進行。當砌筑高度至2-3m時,應間歇4小時后方可繼續砌筑。若墻后超挖過大,回填層應逐層用干(漿)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10、壓漿機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試運轉,管路聯接要完好,壓力要正常,操縱壓漿機人員應配戴護目鏡及膠皮手套。噴漿嘴應用支架支撐牢固,壓漿時掌握噴嘴的人員須注意噴嘴的脫落,并設法躲避;撥取時必須在撤降壓力后進行;檢修和清洗時,應在停止運轉、切斷電路、關閉風門后,方準進行。
11、采用模板臺車進行全斷面襯砌時,臺車距開挖面的距離不得大于規范要求,臺車下的凈空應能保證運輸車輛的順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時,必須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臺應滿鋪底板,并設安全欄桿。拆除混凝土輸送軟管時,必須停止混凝土泵的運轉。
12、嚴禁在洞內熬制瀝青。
七、通風及防塵安全規定
1、隧道施工時通風設備系統,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供給新鮮空氣1.5-3m3。
2、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出入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軟管下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3、施工時宜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泡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利于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4、在鑿巖和裝碴尤其是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渣前應進行灑水噴霧。吹入式的出風口,宜放置噴霧器。
5、防塵用水應經過沉淀或過濾,保持清潔衛生。水中固體質含量不應超過50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個/l。
6、隧道內的空氣成份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一次,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7、隧道作業環境標準
(1)粉塵允許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
(2)氧氣不得低于20%(按體積計,下同)。
(3)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4)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5)氮氣化合物(換算為二氧化氮)濃度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
(7)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8)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9)隧道內的氣溫不宜超過28℃
八、照明安全規定
1、隧道內的照明燈泡要保證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并應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合理分布。
2、隧道內用電線路,要使用防潮絕緣導線,并按規定的高度用瓷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或其它金屬件上,也不得捆扎在一起。開關處應加木箱蓋,采用封閉式保險盒。如使用電纜也應牢固懸掛在高處,不得放在地上。
3、隧道內各部份照明電壓應為:
(1)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地段為12-36v。
(2)成洞地段為220v。
(3)手提式作業燈為12-36v。
4、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線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5、在潮濕及漏水的隧道中,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九、排水安全規定:
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涌水量的大小,設置大于涌水量20%的抽水機具予以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應在導坑的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并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2、抽水機應采用電力機械,并有一定備用臺數。
3、隧道開挖預計要穿過涌水地層,宜采用超前鉆探,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涌水提供依據。
4、如發現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十、隧道工程防火安全規定:
1、各洞、井口施工區,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足夠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設明顯標志,定期進行檢查、補充和更換。
2、洞口20m范圍的雜草必須清除干凈,洞口30m范圍內禁止火源,庫房20m范圍內嚴禁煙火。
3、洞內嚴禁明火作業與取暖。
4、洞內及各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清洗風動工具應在洞外進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7篇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和區、縣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后10日內,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工程平面布置圖和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保衛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 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選擇無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確定施工單位后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
(三)在開工前未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實體圍檔的;
(四)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單位不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安全施工資格證書而承攬建設工程施工的;
(二)對建設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發生施工傷亡事故后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的,責令停工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施工安全資格證書并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責令停工,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公路工程施工用電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生命權是最大的人權,關愛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隱患,是每個工程項目參與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電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用電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務。客觀上,發現、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電的危險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統,制訂相應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觀上,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對各類人員進行臨時用電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教育,避免發生事故。通過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使施工臨時用電作業行為得到規范,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保障人身安全、設備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電安全管理的特點。“臨時”是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最大特點。臨時的施工環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臨時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設計的器械根據不同的分布而有所不同,使用完畢就轉移;臨時的施工供電裝備,公路建設的不斷前進伴隨著供電裝備的不斷移位拆裝;甚至施工人員也是臨時的,公路施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不同階段需要不同的工種,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由于受臨時觀念的影響,施工單位往往對有關用電的安全防護措施重視不足,錯誤一犯再犯,導致施工現場發生一些安全用電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三項基本原則。(1)必須采用tn-s接地、接零保護系統;(2)必須采用三級配電系統;(3)必須采用兩級漏電保護和兩道防線。
二、公路施工用電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控制措施
1.用電管理方面
存在問題:工地沒有配備專業電工,而是讓略懂些用電知識的人員去從事電工作業。作業過程中不按規范設置用電線路和保護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帶電接線的現象時有出現,造成事故隱患。臨時用電由電工憑經驗自行布設,沒有編制工程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無全盤計劃,隨意性強,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的工地編制的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沒有負荷計算,無線路圖,和施工現場實際脫節,根本起不到指導施工用電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操作屬于特種作業,特種作業由于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經過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在取得操作證后方準其獨立作業。電工作業時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有: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3)進行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
(5)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配電線路,選擇導線或電纜;設計配電裝置,選擇電器;設計接地裝置;繪制用電圖紙,用電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設計防雷裝置。
(7)確定防護措施。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實施。
2.三級配電系統
存在問題:配電系統沒有按“總配電箱(或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形成三級配電。一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共用一個開關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之間距離超標,用電設備與其控制的開關箱距離過遠。
控制措施:施工用電系統必須采用三級配電系統,即在總配電箱或配電柜以下設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設置開關箱,最后從開關箱接線到用電設備。總配電箱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施工現場應按“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設置,即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每個開關箱里必須設置有一個閘刀開關和一個漏電保護器。
3.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存在問題:用電系統設置少于二級的漏電保護。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或動作失靈。漏電保護器安裝于靠近電源一側。
控制措施: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是指用電系統至少應設置總配電箱漏電保護和開關箱漏電保護二級保護,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二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形成分級分段保護;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靠近負荷的一側,即用電線路先經過閘刀電源開關,再到漏電保護器,不能反裝;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以下要求: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使用于潮濕場所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漏電保護器應動作靈敏,不得出現不動作或者誤動作的現象。
4.保護接零
存在問題:保護零線引出不符合規范,重復接地點不足。沒有采用專門色標的電線作保護零線,線徑過小。保護零線沒有隨所有線路自始至終,沒有與用電設備外殼相連,起不到保護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單獨敷設,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之間不得再做電氣連接;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每一處重復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保護零線應采用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三相四線制架空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不小于相線截面的50%,單相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用電線路中的保護零線最小截面為5mm2,配電裝置和電動機械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保護零線應從線路始端開始設置,隨線路至末端,與電氣設備(包括電箱)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相連。
第9篇 酒店裝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1 施工一般安全要求
1.1 項目負責人進場前對工人講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未受過安全技術教育的工人,都不許參加施工工作。
1.2 工地宿舍、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和上級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竣工后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會同安全員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
1.3 對于從事高空作業的職工,進行身體檢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從事高空作業;
1.4 對于高空作業工人,供給工具袋;
1.5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要隨時清掃。
1.6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2.1 成立工地項目經理為組長的安全小組,設專職安全主任一名,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嚴格管理。
2.2 嚴格執行安全三級教育和技術交底制度(進場時、上崗前、專業工種)未經教育和交底工作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2.3 特殊工種(電工、焊工、機械工)必須持證上崗。
2.4 夜間作業必須有足夠的安全照明,直接用于操作照明燈,采用36v低壓防爆工作燈。
2.5 切實落實施工安全規范,專職安全員跟班作業,發現違章作業行為及時糾正,凡未通過安全檢查員認可的配電箱、高空作業平臺腳手架及其它作業行為,一律先停止停止作業,糾正后再按安全規程進行操作。
2.6 成立電工組,專司施工用電,辦公設施、倉庫用電管理,并對電運設備及安全方面可能的因素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清理,對違章用電者,除責令其改正外,根據違規情節輕重,進行必須的懲處。
2.7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上班時必須穿膠鞋,嚴禁穿拖鞋上班。
2.8 按規范要求,安置消防器械、消防設施醒目方便,材料堆放處,倉庫安放足量的滅火器,易燃品另設鐵皮倉庫堆放。
2.9 對樓梯口、通道等容易造成人員安全事故的場所,按規范要求加設防護措施,保證施工人員的絕對安全。
第10篇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范
一、建筑施工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行業的支柱地位越來越得到體現,國家對建筑施工安全也越來越重視,加大了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力度,使我國建筑業的事故總量、死亡人數和重特大事故都有所下降,建筑業總的安全狀況趨于好轉。但是,我們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形勢仍然不容樂觀,由于國內建筑市場,目前大都采用項目經理為主要責任人的項目承包責任管理體制。采用項目承包責任制,層層分包,在安全管理方面,不盡如人意,建筑施工領域中的各種大小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層出不窮就說明了這個問題。
施工企業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否,已經引起了媒體及社會的廣泛關注。企業安全生產,漸漸成了一塊形象招牌。如何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跟上社會經濟發展的時代脈搏,已是一個十分迫切的問題。現主要介紹建筑施工中存在以下幾個安全問題:
(一)建設單位安全管理問題
將建筑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層層分包給不同單位,導致施工管理不嚴格、安全培訓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沒有。為了中標,只能把利潤降低,而包工頭又要追求最大利潤,所以會減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額開支,導致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斷出現。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主要的安全問題
勘察、設計單位不按要求進行勘察或設計,或改變勘察設計文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使勘察設計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證建筑物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或是某些老板為了逃避更多的報建費,要求設計單位出雙份圖紙,增加了安全隱患。監理單位未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認真的審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沒有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措施的情況進行認真監理,發現事故隱患時,也未采取果斷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
二、抓好安全教育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是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實施施工現場安全全過程的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堅持“以人為本”,從人、機、料、法、環五個不同的方面制定了完整而系統的管理和控制模式要求。從目前建筑業的人員素質來看,在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80%以上來自農村,其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較差,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達到的以下要求:
首先是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法律法規中有很多關于安全生產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建筑施工企業搞好安全生產的工作指南和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必須掌握有關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知識。建筑施工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安全生產過程的危險源也非常多,對任何一個危險源未進行識別和評價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從業人員作為建筑施工企業活動的具體操作者,必須掌握與生產有關的安全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最后是必須掌握有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在可能導致從業人員生命危險的緊急情況下,從業人員應當了解掌握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
(一)安全教育的現狀
1、缺乏適合市場經濟的建筑安全管理體制
我國工程建設投資體制的變化使原有的建筑生產安全管理己經不適應現在的建筑生產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導的安全管理出現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關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監管效率低,社會監督體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適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與經濟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體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規多而不全,執行力不夠
我國法律的“環境與健康”過于薄弱。對建筑活動中“環境與健康”的重視,己經成為國際普遍關注的話題。工程建設的目標體系已經由傳統的“成本-造價-質量-工期”體系,轉向“成本-造價-質量-工期-環境與健康”體系。國際標準化組織也己制定了環境管理體系。
3、管理部門職能轉變滯后,管理出現真空
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國家機構改革,企業改制,企業逐漸脫離了行業行政管理的束縛,成為了市場中獨立的行為主體。與此相適應,建設部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為國家建筑安全專項監督職能的履行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則成為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職能的履行者。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與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分開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上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并未真正做到行業管理。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標準、管理模式不一致,傷亡事故統計數據失真,管理工作職責交叉不清。
5、監理、設計等單位的監管不到位
建設項目工程有時需要多家施工單位及多工種密切協作,作業工序復雜,作業條件及環境差異性大,導致危險源復雜多變,存在大量不確定性,以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監管部到位,這些都給安全施工帶來極大困難。
(二)安全教育實施措施
1、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①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教育培訓體系,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②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工作,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合理組織施工安全作業;
③做好技術交底工作,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季節性施工準備工作;
④經常進行預防性試驗,對機械設備做好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確保設備性能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⑤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⑥及時發放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2、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①冬季施工宿舍內采用燃煤取暖應防止住宿施工人員一氧化碳中毒,宿舍應保證足夠的通風條件;每間宿舍根據房間大小設置通風漏斗,通風漏斗尺寸:長不小于50cm、下口寬不小于30cm、上口寬不小于5cm,每間設置的通風漏斗至少不少于3處。
②每日熄燈前設專人封火,燃煤采暖設施嚴禁敞口,應將爐盤、爐蓋扣嚴;如爐盤、爐蓋不能完全扣蓋嚴密的,應用黃土泥將其抹嚴,以防煤氣滲漏。
③取暖設施排煙管道安裝,每節管道承口應朝介質流通方向安裝,接口處并用膠帶封好;排煙管道出口探出房檐不得少于50cm,立管不得少于2.0m,水平管距房屋頂棚不得少于50cm,其朝向也不得朝向冬季季風吹來的東北方向。
④排煙管道上面不得烘晾衣物等易燃物品,取暖設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揮發的有毒物質。
⑤封火時清出的沒有燃盡的燃煤應清出室外,并用清水將未燃盡燃煤熄滅。
⑥進行安全教育杜絕燙傷、煤氣中毒等事件發生,并進行突發事件發生的醫療搶救、緊急處理教育。
3、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①全面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第一的方針。以專業安全知識為內容用行政獎勵、法律、法規為手段,全面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確自己安全生產責權、利的關系,以達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強專業安全知識、技術的日常教育與培訓,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訓進行教育,對照法律!法規認真地進行分析、討論。將安全法律、法規逐件公示在安教宣傳欄中。積極組織各類管理人員,參加好的安全講座和參觀受表彰表揚的項目工程。通過重視人員的管理、機制的建立、系統的完善、營造出施工企業的安全文化。
②明確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在施工中,明確安全控制由項目經理全面負責,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點。明確施工安全的承諾與目標,要編制工程項目安全計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保證體系。工程項目部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崗,落實到人。并針對不同的建設項目和施工條件,合理地組織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施工生產中的安全。
③抓好施工前與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產生于生產過程中,必須要以“預防為主”,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監督與管理。施工前,要循序漸進,分步驟、分階段地進行。
三、建立安全預警機制
(一)抓好施工現場安全綜合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是多方面的,必須對各方面進行綜合管理:
1 、安全管理與文明施工相結合
做好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辦公、宿舍、食堂、工棚、硬地施工、施工場地圍護、環境衛生等按有關要求、標準組織施工,做到宿舍與施工現場分開:工地設置文化室、宣傳欄、乒乓球室等文化娛樂設施,并配置保健藥箱,有利于工人生活、休息。同時也提高了施工安全綜合管理。
2 安全管理與安全考評相結合
實行施工現場安全考評。采取對項目經理、管理人員、工人進行定期安全考核。對達不到要求的進行教育批評、直至辭退。在施工過程中,項目部管理人員經常進行檢查,作業人員自查、班組互查、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各個單位、各個崗位、各個部位,達到施工現場綜合考評的全面要求。并在工地出入口處設置“五牌一圖”,履行安全職責,接受社會和上級的監督考評。
3 安全管理與激勵機制相結合
我們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項目管理辦法,并與獎罰制度掛鉤,形成有利于安全管理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我們采用競賽、表彰、獎勵、升降等有效的激勵機制,更好地鼓勵項目經理、管理人員、作業工人從不同層面上抓好安全生產,重視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紀律。再輔之以宣傳教育,在“指導、監督、獎罰、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糾正施工現場習慣性違章現象,形成一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良好氣氛。
(二)安全警示
1、安全色
①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
②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
③黃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標志
①禁止標志: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圖形為黑色,禁止符號與文字底色為紅色)。
②警告標志: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圖形警告符號及字體為黑色,圖形底色為黃色)。
③指令標志:是告訴人們必須遵守的意思(圖形為白色,指令標志底色均為藍色)。
④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示目標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標志的底色為紅色,文字、圖形為白色)。
(三)施工安全管理控制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經理部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員應持證上崗,保證項目安全目標的實現。
1、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對象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主要以施工活動中的人力、物力和環境為對象,建立一個安全的生產體系,確保施工活動的順利進行。
2、抓薄弱環節和關鍵部位,控制傷亡事故
在項目施工中,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是整個安全工作的薄弱環節,總包單位要建立健全分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交底等制度。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應層層負責,項目經理要負主要責任。
傷亡事故大多發生在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坍塌、機械和起重傷害等方面。所以對腳手架、洞口、臨邊、起重設備、施工用電等關鍵部位發生的事故要認真地分析,找出發生事故的癥結所在,然后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滅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
四、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安全生產投入
建筑施工生產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發段。這不僅使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遭到巨大損失,還給企業和行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對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發展都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對于安全事故的分類及處理,國家有明文規定,但安全事故仍然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就是市場準入的門檻太低了。通過對安全事故的統計,現在項目施工時在安全防護設施的投入上不能實現同步。建筑業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壓低造價是主要的手段。為了降低成本,就只能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費、利潤中壓榨,這就影響了生產中安全措施費的投入,使得安全防護不到位,不僅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而且如果事故發生了也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五、結語
總之,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是個系統工程,施工現場點多面廣,規模宏大,是一項重要的、長期的、艱巨的任務,而且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情況在變化,要求在提高。針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圍廣、原因多、突發性強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消除僥幸心理,保證防患于未然,從提高思想認識,完善管理機制,健全安全制度,狠抓落實到人到點燈方面,著力構建確保安全生產體系,這樣施工安全事故必將大大減少,這對保證施工項目的順利進行、降低施工成本和提高經濟效益,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11篇 大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1前言
大修安全管理是企業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其存在著施工人員多、環境復雜、任務重、時間緊等諸多特點,如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勢必影響大修進度,甚至發生重大人身事故,給企業生產帶來很大損失。如何規范大修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使其處于最佳工作狀態并發揮出其最高效力呢?筆者根據多年的安全管理經驗,總結出一些大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2 大修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2.1 大修前的“兩先一審”原則。
“兩先一審”是指大修工程施工前要①先制定大修總體施工方案;②先制定大修安全管理網絡;③對施工總體方案的安全措施要進行逐級審批。
在制定大修總體施工方案時,要求達到科學、合理,既要保證大修進度、質量,又要保證大修施工安全進行;制定大修安全管理網絡時,內容包括安全組織機構、總體項目、子項止的具體安全措施和安全負責人。要求措施詳細、周全,各個項目責任到人;在審批大修安全措施時,要求專業對口,實行分口管理,做到層層把關,以確保措施既科學、嚴密,又能切合現場實際,便于執行。這是搞好大修安全管理的首要環節。
2.2 大修人員“一教三明確”原則
“一教三明確”是指對所有參加大修施工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達到三個明確:①明確自己檢修過程中存在哪些危險性;②明確自己如何進行標準化作業;③明確可能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
對參與大修的所有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結合檢修環境復雜、惡劣、交叉作業多等特點進行教育,使檢修人員充識檢修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安全因素,提高其檢修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同時進行的教育要結合各自檢修工程進行重點教育,從而使檢修人員能夠進行標準化作業,避免違章作業;對檢修人員要進行安全常識教育,使其明白發生事故時的急救常識和應急措施,不至于發生事故時手忙腳亂,不知所措,延誤搶救時間。這是搞好大修安全管理的基本環節。
2.3 大修施工前“兩查一確認”原則
“兩查一確認”是指大修施工前檢修人員要①檢查大修所使用的工器具的安全性能;②檢查檢修人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確認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大修時所使用的工器具,要求完好、無損,且安全性能符合國標要求。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性能檢查時,要詳細全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特別是一些大型、重要設備,如起吊設備、電焊設備等更是如此,不能有“湊合用”的思想,避免因工器具缺陷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對檢修人員所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求按工種配備齊全,且能正確使用;確認好安全措施,就要是求檢修人員針對自己所檢修項目的安全措施是否做到位。要親自檢查和確認,要逐條進行,不能聽信別人,在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作業。這是搞好大修安全管理的基礎環節。
2.4 大修過程中“四定兩嚴”原則
“四定兩嚴”是指在大修過程中①檢修人員對自己所使用的工器具和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②安全負責人對所管轄的項目區域進行定期檢查;③分廠或總廠(處室)對整個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檢查;④各施工單位要定期總結和評比施工安全情況;嚴格執行施工安全規程、嚴格考核施工安全管理。
大修施工一旦開始,就要求安全管理必須到位。檢修人員是施工現場的作業者,同時要求其擔任管理者的角色,即對自己所使用的工器具要進行定期檢查,一般常規項目,要求每班檢查一次,復雜的項目要求一周或10天檢查檢測一次。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要求每班班前必須檢查一次,目的要求做到設備完好、措施到位、環境狀況清楚,避免因環境的改變人員不清楚而發生傷亡事故;安全負責人要求每天對自己所管轄的區域、分廠或總廠(處室)進行檢查,每周對整個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人員的精神狀況、操作行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現場安全措施、規程執行情況、施工質量等;檢查人員要全面詳細檢查包括電氣、質檢、機械、安全等,發現問題及時協調和解決;定期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就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施工進展情況和現場安全管理狀況進行定期總結和評比,對施工中出現一些重大問題或未遂事故等進行認真分析,制定出下一步安全管理對策,針對一些好經驗要進行推廣交流,確保大修安全順利進行;嚴格執行施工安全規程,就是對大修施工人員實行標準化作業管理,達到操作行為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從而有效減少違章作業;嚴格考核施工安全管理,就是要對各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管理狀況進行全面綜合的考核,達到管理標準化。在考核時要把握好考核尺度,要獎罰分明,要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既要被考核方能夠愉快接受,又要不失考核的嚴肅性,不能一味強求處罰而忽視教育是基本。這是搞好大修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
2.5 大修試車過程中“三到位一落實”原則
“三到位一落實”是指在試車過程中,試車方案編制、試車協調、相關單位聯系要到位,落實好試車中存在的問題。
檢修結束之前都要進行試車,試車包括單體試車,聯動試車等。不論何種試車,都要求試車的方案編制要到位,特別是試車時的安全措施要求詳細、全面、不能有漏項,試車方案的科學、合理,是確保試車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在試車前要協調好各施工單位與生產單位之間的關系,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能夠認真執行,如人員的撤離、送電工作票簽發執行等。在試車過程中,對停送電、啟停設備操作等要聯系到位,要求指揮信號清楚、準確,以確保試車過程中人員的安全。試車過程就是暴露問題的過程,對試車中存的問題不論大小要認真記錄,并落實到具體負責人,加以解決,不要留下任何隱患,確保大修質量。
2.6大修結束時“一清理一完善”原則
“一清理一完善”是指大修主體工程結束后,在人員撤離現場之前檢修人員對自己所工作的環境衛生要進行清理,對所損壞的安全防護設備要進行完善。
檢修人員在檢修過程中給作業環境帶來一些廢料,垃圾等在結束時,必須及時予以清理,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文明施工,給生產單位創造一個整潔、衛生的工作環境;檢修人員對大修過程中損壞的一些安全防護設施如圍欄、吊裝予留口等要及時完善,不要給使用單位留下事故隱患。堅持主體工程完工后的“一清理一完善”原則,是實現大修安全管理全過程的關鍵,如果工程完工就撤離,那就不是一個完整管理過程,它勢必給使用單位帶來一定麻煩和隱患。
3 結束語
大修安全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只有正確運用上述六項基本原則,并在實踐中認真貫徹執行,才能很好的規范大修安全管理,從而達到事半功倍、預防事故的效果,否則,盲目進行管理,無益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12篇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減少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二工區項目部所屬各施工單位的隧道工程項目。
第二章 總體規定
第三條 管理規定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特點,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方法與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對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全過程的跟蹤、檢查。
(二)施工單位必須制定發生緊急情況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完整的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各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安全責任,設置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配置足夠的安全器材。提供專項安全資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
(四)各施工單位必須實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五)各工區經理、施工隊負責人為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對隧道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六)進入隧道工程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均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安全知識培訓教育。須持證上崗的人員必須持有相關證件。
(七)隧道施工人員作業要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在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八)隧道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必須的安全裝置和設施,進入現場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并接受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九)隧道施工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將涉及施工安全情況記載于交接班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執行情況。
第四條 技術規定
(一)施工場地應作詳細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地質穩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路等設施作出統一安排,并在正式掘進前完成。
(二)掘進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邊坡和仰坡的穩定及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三)在軟弱圍巖地段施工時,應按照短進尺、弱爆破、早噴錨、勤量測、緊封閉的原則穩步前進。若遇不良地質情況,必須進行超前地質預報,探明情況,提前采取預防措施。
(四)隧道掘進過程中必須堅持勤監測,以保證隧道施工安全。
第三章 開挖
第五條 人工開挖及鑿孔
(一)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進行支護。
(二)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離。
(三)機械鑿巖時,必須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四)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注意碴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
(五)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修理或更換。
(六)使用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七)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及電纜防脫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操作時不得用手導引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被夾住的釬子。
(八)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九)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十)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過25m/min。臺車在行走或待避時,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第六條 爆破
(一)爆破前要進行鉆爆設計,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二)裝藥與鉆孔不應平行作業。
(三)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的有關規定。
(四)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服裝。
(五)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1)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 m;
(3)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 m;
(4)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時,不少于500 m。
(六)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七)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八)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九)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為防止起爆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十)點炮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爆破員實行“一爆三檢”制度,爆破員最后離場,班組長清點人數,發出警告信號5秒后方可引爆。
(十一)爆破后必須經過15 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施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
(十二)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十三)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 m(軟巖為20 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屆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
第七條 爆破器材的管理
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并按當地公安部門規定嚴格執行。
第八條 爆破器材的運輸
(一)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用專用運輸車,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兩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宜在同一列車上運送,如必須用同一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個空車廂隔開。
(二)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護送,并應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
(三)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
(四)有軌機動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在尾車內乘座,其他人員嚴禁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專用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
(五)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嚴禁運輸爆破器材。
(六)嚴禁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 洞內運輸
第九條 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運輸時嚴禁人料混載。
第十條 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
第十一條 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輸,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第十二條 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第十三條 裝、卸碴
(一)人工裝碴時,應將車輛停穩并制動。漏斗裝碴時,應有聯絡信號,裝滿時應發出停止信號,并及時蓋好漏碴口。接碴時,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過。
(二)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碴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裝碴機操作時其回轉半徑內不得有人通過。
(三)卸碴時,應將車輛停穩制動,嚴禁人站在斗車內扒碴。
第十四條 運碴
(一)有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小于車軸距的7倍;洞外不應小于10倍;
2、雙線運輸時,其車輛錯車凈距應大于0.4 m,車輛距坑壁或支撐邊緣的凈距不應小于0.2 m;
3、單線運輸時,在一側應設寬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適當地點設錯車道,其長度應能滿足最長列車運行的要求;
4、洞內軌道坡度宜與隧道縱坡一致,卸碴地段應設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線路盡頭應設置擋車裝置和標志,以及足夠寬的卸車平臺;
6、運輸線路應有專人維修、養護,線路兩側的廢碴和余料應隨時清理。
(二)無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洞內運輸的車速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機動車在作業地段單車10 km/h,有牽引車及會車時5 km/h;機動車在非作業地段單車20 km/h,有牽引車時15 km/h,會車時10 km/h;
2、車輛行駛中嚴禁超車;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狹窄地段應設置“緩行”標志,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組成顯示界限,以防運輸車輛碰撞;
5、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必須開燈鳴號或有專人指揮;
6、洞內車輛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時,應關閉大燈光,改用近光或小燈光;
7、路面應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設專人養護;
8、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邊緣內1.2m處設置檔木。
第五章 支護
第十五條 隧道各部(包括豎井、斜井、橫洞及平行導洞)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以及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再行加固。
第十七條 洞口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橫洞、平行導坑等)的連接外,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條 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面。
第十九條 不得將支撐立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的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塞緊。
第二十條 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第二十一條 采用木支撐時應選用松、柏、杉等堅硬且富有彈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徑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時不得小于25cm;其它連接桿件梢徑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撐宜采用簡單、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應保證坑道的運輸凈空。
第二十二條 鋼支護安裝時要嚴格按設計或者變更設計施工,鋼支護構件要綁扎牢固,以防整體構件或連接構件滑落傷人,損傷機械。安裝應采用縱向連接桿件將相鄰鋼支護連接牢固,防止鋼支護傾覆、扭轉、變形等事故發生。鋼支護腳部應設鎖腳錨桿,防止鋼支護下沉及水平收斂。鋼支護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并遵守起重吊裝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在處理管路堵塞時,噴頭應有專人看護,防止消除堵塞后,噴頭擺動傷人。注漿管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第二十四條 應定期進行錨桿抗拔力試驗,防止錨桿滑脫造成事故。當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應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
第二十五條 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經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章 襯砌
第二十六條 根據隧道開挖的設計要求及時進行襯砌或壓漿,特別是洞門建筑的襯砌必須盡早施工,地質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須首先完成。
第二十七條 襯砌使用的腳手架、工作平臺、跳梯、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的釘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側應有足夠的凈空,以保證車輛、行人的安全通過。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的鋪板,應釘鋪結實。木板端頭必須搭于支點上。高于2m的工作平臺四周應設置不低于1m的欄桿。跳板應釘防滑條。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所站人數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載重量。
第三十條 在洞內作業地段傾卸材料時,人員和車輛不得穿行。
第三十一條 機械轉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電動機必須有接地裝置,移動或修理機器及管線路時,應切斷電源、風源。
第三十二條 安裝、拆除模板和拱架時,作業地段應有專人監護。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三十三條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內支撐時,應隨拆隨灌。
第三十四條 襯砌用的石料及砌塊,應采用車輛運送,裝卸車或安裝砌塊時宜使用小型機械提升。
第三十五條 用石料砌筑邊墻時,應間歇進行。當砌筑高度至2-3m時應暫停,4小時后方能繼續砌筑。若墻后超挖過大,回填層應逐層用干(漿)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三十六條 壓漿機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試運行,管路聯接要完好,壓力要正常,操縱壓漿噴嘴人員應配戴護目眼鏡及膠皮手套。噴漿嘴應支撐牢固,壓漿時掌握噴嘴的人員必須注意噴嘴,一旦脫落要設法躲避;拔取噴嘴必須在撤除壓力后進行;檢修和清洗應在停止運轉、切斷電路、關閉風門后進行。
第三十七條 采用模板臺車進行全斷面襯砌時,臺車距開挖面的距離不得小于260m,臺車下的凈空應能保證運輸車輛的順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時,必須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臺應滿鋪底板,并設安全欄桿。拆除混凝土輸送軟管時,必須停止混凝土泵的運轉。
第三十八條 嚴禁在洞內熬制瀝青。
第七章 通風及防塵
第三十九條 隧道作業環境標準
(一)粉塵允許濃度;每m3空氣中,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每m3空氣中,含有10%以下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4mg以下。
(二)氧氣濃度不得低于20%(按體積計,下同)。
(三)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四)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五)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 mg/m3以下。
(六)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
(七)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mg/m3 。
(八)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
(九)隧道內的氣溫不得超過28℃。
第四十條 隧道內空氣成分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一次;風速、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第四十一條 隧道施工時的通風,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供給新鮮空氣1.5-3 m3 。
第四十二條 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進出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在軟管旁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第四十三條 施工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炮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利于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第四十四條 在鑿巖和裝碴工作面上應做好下列防塵工作:
(一)放炮前后應進行噴霧與灑水;
(二)出碴前應用水淋透渣堆和噴濕巖壁;
(三)在吹入式的出風口,宜放置噴霧器。
第四十五條 防塵用水的固體質含量不應超過50 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個/l。水池應保持清潔,并有沉淀或過濾設施。
第八章 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四十六條 照明
(一)隧道內的照明燈光應保證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應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選用不同高度的照明。
(二)隧道內用電線路,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并按規定高度用磁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及其他鐵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電纜應懸掛在高處,不得拖在地面上。
(三)隧道內各部的照明電壓為:
1、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地段為12-36v;
2、成洞地段為110-220v;
3、手提作業燈為12-36v。
(四)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設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路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五)潮濕及漏水隧道中的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第四十七條 排水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涌水量的大小,設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機具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在導坑的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并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二)抽水設備宜采用電力機械,不得在隧道內使用內燃抽水機。抽水機械應有一定的備用臺數。
(三)隧道開挖中預計要穿過涌水地層時,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涌水提供依據。
(四)如發現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時,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業,迅速撤至安全地點。
第四十八條 防火
(一)各洞、井口施工區,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有效而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設明顯的標志,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不得挪做他用。
(二)洞口20m范圍內的雜草必須清除。火源應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庫房20m范圍內嚴禁煙火。洞內嚴禁明火作業與取暖。
(三)洞內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風動工具應在專用硐室內,并設置外開的防火門。
第九章 瓦斯防治
第四十九條 隧道施工發現瓦斯時,應加強通風,采取防范措施,當隧道內的瓦斯濃度經通風后仍超過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時,應遵守本節的各條規定。
第五十條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存,斷絕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五十一條 隧道內嚴禁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等有火焰的燈火照明。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必須接受檢查,嚴禁將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帶入洞內。
第五十二條 有瓦斯的隧道,每個洞口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一般情況下每小時檢測一次,并將結果記入記錄薄。檢測瓦斯的檢定器應每季度校對一次。
第五十三條 電燈照明
(一)輸電線路必須使用密閉電纜。
(二)燈頭、開關、燈泡等照明器材必須采用防爆型,開關必須設置在送風道或洞口。
第五十四條 礦燈照明
(一)每個洞口常備的完好礦燈總數,應大于經常用燈總人數的10%。
(二)礦燈均需編號,常用礦燈的人員應固定燈號。
(三)礦燈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足、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和膠殼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四)使用礦燈人員應嚴禁拆卸、敲打和撞擊礦燈。出洞或下班時,應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
第五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放炮。
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掘進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第五十六條 因超過瓦斯濃度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低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第五十七條 隧道爆破作業
(一)嚴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二)爆破時,宜使用瞬發電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時,其總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電雷管。
(三)有瓦斯的隧道需使用煤礦安全炸藥。
(四)短隧道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出隧道洞外;長隧道單線應撤出300m以外,雙車道上半斷面開挖撤至400m以外,雙車道全斷面開挖應撤至500m以外。
(五)隧道中的使用的機具,如電瓶車、通風機、電話機、放炮器、礦燈等,必須采用防爆型。
第五十八條 必須嚴格采用濕式鑿巖,洞內使用的金屬錘頭必須鑲有不產生火花的合金。裝碴使用的金屬器械,不得猛力與石碴碰擊,鏟裝前必須將石碴澆濕。
第五十九條 洞內裝設及檢修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電纜互接或分路時必須在洞外進行錫焊和絕緣包扎并熱補。嚴禁在洞內電纜上臨時接裝電燈或其他設備。電纜在洞內接頭時,應在特制的防爆接線盒內或有防爆接線盒的電氣設備內進行連接。
第六十條 通風必須采用吹入式。通風主機應有一臺備用機,并應有兩路電源供電。通風機停止時,洞內全體人員必須撤至洞外。
第六十一條 隧道內嚴禁一切可以導致高溫與發生火花的作業。
第六十二條 隧道施工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急救和搶救的設備和人員。施工人員必須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或行業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基坑支護工程是建筑施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施工方法,它包括地下連續墻、排樁支護、重力式檔土結構、噴錨支護結構和組合式支護結構等形式,其施工過程極易發生坍塌傷亡事故。建設部《建筑工程預坊坍塌事故若干規定》中明確指出,基坑支護是多發事故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之一應制定預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施工組織,確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也明確規定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否則該項為“零分項”。因此加強基坑支護工程技術安全措施至關重要。
1基坑坍塌的常見原因
1.1坑壁的形式選用不合理
基礎施工時,坑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采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采用支護結構。實踐證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響基坑的安全性若選用不當會為基坑施工埋一隱患。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過多考慮節省投資和縮短工期,忽視對坑壁形式的正確選用,從而出現坑壁形式選用不當。
在大多數工程中,由于采用坡率法比采用支護結構節省投資,因此,這種方式常被施工單位作為基坑施工的首選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條件許可時才能采用,如果施工場地有限不能滿足規范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豐富、土質穩定性差,一般不能考慮坡率法,否則,容易出現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當不具備采用坡率法的條件時,應對基坑采用支護措施。成都地區常用的支護結構有土釘墻支護、噴錨支護、混凝土灌注支護等。施工前,應根據工程所處周邊環境、地質水文條件以及工程施工工藝要求對支護形式進行合理選擇、設計,若為節省資金僅憑經驗確定支護形式,很可能達不到支護的目的,同樣容易出現坑壁坍塌的情況,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對這種坑壁,采用混凝土灌注樁效果更為理想,安全性更高。
1.2坑壁土方施工不規范
一些施工單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視施工管理控制,隨意更改施工設計,違反技術規范要求也是帶來基坑施工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現在:一是采用坡率法時坡率值不足。當工程條件許可時,基坑施工一般采用坡率法。但采用坡率法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常常因為土方開挖時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資料不準確,造成開挖深度大于預計深度,出現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設計值的情況,使基坑坑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最容易出現坑壁坍塌;二是支護結構施工時未按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在進行土釘墻支護或噴錨支護結構施工時,按照規范要求,應根據土釘或錨桿的排距分層開挖,開挖一層土方后立即進行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后再開挖下一層土方。但現場施工時,常因土方開挖作業與護壁施工未緊密配合,土方挖運速度,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積長時間裸露,為坑壁坍塌創造了條件。
1.3對地表水的處理不重視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由于地下水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基礎工程的施工并對基礎坑坑壁的穩定性造成威脅,因此建筑工程相關各方都對地下水的處理非常重視,從勘察、設計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均能得到保證。現在,成都地區普遍采用管井降水,降水效果良好,有效地消除了地下水對基坑坑壁的不良影響。另外,地表水對基坑坑壁穩定性的作用同樣影響很大。地表水可分為“一明一暗”兩種情況“,明”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內地面可能出現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邊地面以下的管網滲漏、爆管等產生的地表水。這兩種情況若不及時處理都會對坑壁的穩定性產生威脅,有可能造成坑壁坍塌,特別是地下管網產生的地表水,因其不易被發現,造成的后果往往更為嚴重。
1.4支護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因基坑支護結構是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一項臨時設施,目前許多施工單位對其施工質量重視不夠,護壁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約束,不按設計方案施工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支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坑壁坍塌隱患。
2基坑坍塌的預防措施
2.1選擇適合的基坑坑壁形式
基坑施工前,首先應按照規范的要求,依據基坑坑壁破壞后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確定基坑坑壁的等級,然后根據坑壁安全等級、基坑周邊環境、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施工作業設備和施工季節的條件等因素選擇坑壁的形式。
當坑基頂部無重要建(構)筑物,場地有放坡條件且基坑深度≤10m時,可以優先采用坡率法。采用坡率法時,關鍵是要確定正確的坡率允許值。一般坑壁的坡率允許值可按工程類比的原則并結合已有穩定邊坡的坡率值分析確定。當施工場地不能滿足設計坡率值的要求時,應對坑壁采取支護措施。選擇支護結構,首先要確定基坑坑壁的安全等級。按照規范的要求,坑壁的安全等級按其損壞后可能造成的破壞后果的嚴重性、坑壁類型和基坑深度等因素,確定為一、二、三級。坑壁安全等級一、二級適合采用挖孔灌注樁護壁,坑壁安全等級二、三級適合采用土釘墻護壁。
2.2加強對土方開挖的監控
基坑土方一般采用機械挖法,開挖前,應根據基坑坑壁形式、降排水要求等制定開挖方案,并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交底。開挖時,應有技術人員在場,對開挖深度、坑壁坡度進行監控,防止超挖。對采用土釘墻支護的基坑,土方開挖深度應嚴格控制,不得在上一段土釘墻護壁未施工完畢前開挖下一段土方。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對采用自然放坡的基坑,坑壁坡度過快,使是監控的重點,當出現基坑實際深度大于設計深度時,應及時調整坑頂開挖線,保證坑壁坡率滿足要求。
2.3加強對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監督
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內部支護結構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是保證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質量檢驗的對象包括支護結構所用材料和支護結構本身。對支護結構原材料及半成品應遵照有關施工驗收標準進行檢驗,主要內容有:(1)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查;(2)材料現場抽檢;(3)錨桿漿體和混凝土的配合比試驗,強度等級檢驗。對支護結構本身的檢驗要根據支護結構的形式選擇,如土釘墻應對土釘采用抗拉試驗檢測承載力、對混凝土灌注應檢測樁身完整性等。
2.4加強對地表水的控制
在基坑施工產前,應摸清基坑周邊的管網情況,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對管網造成損害,出現爆或滲漏。同時為減少地表水滲入坑壁土體,基坑頂部四周應用混凝土封閉,施工現場內應設地表排水系統,對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進行有組織排放,對坑邊的積水坑、降水沉砂池應做防水處理,防止出現滲漏。對采用支護結構的坑壁應設置泄水孔,保證護壁內側土體內水壓力能及時消除,減少土體含水率,也便于觀察基坑周邊土體內地表水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泄水孔外傾坡度不宜小于5%,間距宜為2~3m,并宜按梅花形布置。
2.5搞好支護結構的現場監測
支護結構的監測是防止支護結構發生坍塌的重要手段。在支護結構設計時應提出監測要求由有資質的監測單位編制監測方案,經設計、監理認可后實施。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目的、監測項目、測試方法、測點布置、監測周期、監測項目報警值、信息反饋制度和現場原始狀態資料記錄等內容。監測項目的內容有:基坑頂部水下位移和垂直位移、基坑頂部建(構)筑物變形等。監測項目的選擇應考慮基坑的安全等級、支護結構變形控制要求、地質和支護結構的特點。監測方案可根據設計要求、護壁穩定性、周邊環境和施工進程等因素確定。監測單位應定期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通報監測情況,當監測值超過報警值時應立即通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結語
為切實做好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預防坍塌事故發生,必須嚴格按照《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及設計圖紙等有關文件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針對工程不同地質特點,實施可行的施工方案,保證施工質量與工作人員安全。
第14篇 談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摘要】:建筑施工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容易產生安全問題。因此,要確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就必須提高管理、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素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文章分析了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相關措施,旨在促進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因素;措施
建筑安全是當今社會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每年的各類建筑事故頻發,死亡人數居高不下,這些事故因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而誘發的主要原因,所以如何確保安全生產是一個絕對不能忽視的大問題。
1、影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
工程項目施工涉及面非常廣泛,如工作面分散,涉及工種多,人員多,項目功能也不盡相同,工程環境千差萬別等。造成建筑業事故的原因,除了與建筑業的高空、露天、勞動密集形作業有關,還與近來年市場的擴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滯后、人員素質低、安全投入少、施工操作不當等因素有關。
1.1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建筑業雖已形成了“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的三級格局,但結構不盡合理,以總承包為龍頭、專業承包為依托、勞務分包為基礎的金字塔資質體系尚未形成。建筑市場較為混亂,時常出現一個項目有幾個分包商,這些分包商的社會信譽,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普遍較差,在工程施工過程下,偷工減料,安全意識淡薄,根本談不上對安全進行統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制不健全,跟上不形熱發展的需機,對安全事故查處不利。
1.2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人的因素主要指領導者的安全觀念,操作人員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識。領導者的安全觀念強,就會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工程安全性就好。操作人員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較好的安全操作水平,就會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抵制違章作業及冒險施工。因此,保證施工的安全首先要考慮到人的因素,人是施工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到所有參加工程項目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他們是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決定因素。在工程實踐中,由于個別領導忽視安全和操作人員違章操作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是屢見不鮮的。
1.3材料及施工機械質量不合格
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與施工安全相關材料的質量是安全施工的基礎,材料不合格,安全就難以保證。由于建筑施工中所需的與安全有關的材料種類較多,用量較大,采取全數檢查難于實現的,但采用抽檢的方法,往往又會產生遺漏。加之有些承包商在工程中標后,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按安全技術規范所要求的品種、規格、技術參數采購相關的成品或半成品。監理人員對進場的材料控制不嚴或未按有關規定對應進行現場見證取樣復試的材料不進行復試,致使不合格的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工程施工中,留下了安全隱患。
施工機械的質量對安全的影響很大,由于建筑工程所需的施工機械的種類多,流動性大,采取全面檢查是難以實現的,但采取抽查的方法往往會產生遺漏。一些施工單位對施工機械的維護保養不到位,重使用,輕管理,導致機械設備帶病作業,加之部分安裝人員素質不高,不按安裝技術規程進行安裝,使安裝質量得不到保證,留下了安全隱患。
1.4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工程中的方法,指在工程項目建設中所采取的技術方案、組織措施和施工組織設計。在方法上出現的問題往往是比較多的,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嚴格執行,不注意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不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出了問題才去處理,影響了工程的施工安全。例如:非機械動力工擅自操作機械,造成機毀人亡;非電工亂拉扯電線,不通過漏電開關,發生漏電事故時漏電開并不起作用,造成觸電身亡;電工在接線時,不將電閘關閉,帶電操作,造成觸電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腳手架進行操作作業,不小心失足,造成墜落死亡;民工在綁腳手架和支外墻模板加固時,不系安全帶,加上臨邊防護不嚴,時有墜落死亡事故的發生;高空拆架拆模,架桿、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腳踹,腳蹬空隨之墜落。以上違反安全操作規范的行為往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屢見不鮮,導致工程施工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第15篇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施工現場現場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在單位范圍內進行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包括外來施工隊伍及人員)。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中應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承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項工作做。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施工單位的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據需要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筑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和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標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檢查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四)檢查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并配備了滅火器具;
(五)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
(六)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終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施工單位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施工單位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于80%的。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危險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情時,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火災確認后,應立即上報安全部門。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m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在施工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設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m,保證臨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24m時,必須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
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 施工人員宿舍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電器設備(包括取暖設備、電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宿舍區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線必須分開設置,并分別選擇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現場必須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第十六條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
員安全構成威脅;
(八)散落的火星對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構成威脅;
(九)按有關規定必須禁止動用明火。
第十八條 電氣焊、切割的弧火花點必須距氧氣瓶、乙炔瓶、油類等危險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落實防火措施,并應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中使用帶有揮發性的易燃材料時,施工現場應良好的通風條件,周圍禁止明火。如施工現場自然通風條件不良的,應安裝通風設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放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時設立醒目標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隨處吸煙、流動吸煙。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二條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建造臨時危險物品倉庫;使用量較少的,應設臨時存放點,并設專人保管。倉庫保管員應按當天用量發往施工現場,并做好登記。
油漆、稀料等危險物品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在施工作業區以外安全合適的地點,臨時存放點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臨時存放點內危險物品的存放量不應超過100kg,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臨時存放,統一處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條 在我公司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標準為:工程項目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萬元;工程項目造價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1萬元至5萬元;工程項目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萬元至10萬元。工程竣工經檢查驗收合格后退還全額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 對于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違章建設施工的,安全部將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對建設單位進行同等資金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