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石油銷售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職責,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并定期發放,根據國家有關勞保保護和職業衛生健康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在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公司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執行國家及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制度,核批公司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歸口管理,負責編制歸口勞防用品的采購計劃,采購部門負責按采購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勞防用品,財務部保管員負責保管勞防用品,生產運營部門負責勞防用品領取、發放。
第六條公司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擬訂勞防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財并建立各類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臺賬;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負責按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負責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供貨商具有勞防用品生產資格;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八條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條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第十條員工脫離生產
第2篇 石油銷售公司內部會計稽核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內部會計稽核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供更為準確的會計信息,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及相關財務會計制度、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的要求, 對公司的會計核算等業務活動進行內部稽核檢查 ,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稽核制度, 在于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中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通過稽核, 對日常會計核算工作中出現的疏忽、錯誤等及時加以糾正或者制止, 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會計稽核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 也是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保證。
第二章 工作權限及崗位職責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必須指定內部會計專職人員擔任稽核崗位,履行稽核職責。
第四條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納工作必須經過審核人員事前稽核方能辦理收支。出納人員只能對已經稽核的會計憑證進行事中復核,并辦理有關財務收支手續。
第五條稽核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保持知識的不斷更新,不斷加強業務學習。
第六條稽核工作人員的權責:
(一)審查各項財務收支,應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財務收支進行逐筆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收支,應及時提出意見并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復核會計憑證。會計憑證的復核應每日隨著經濟業務的發生逐筆進行復核,不能拖拉積壓,貽誤記賬,對其審核的憑證應簽名或蓋章。
(三)復核賬簿。對賬簿復核應規定日期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日期登入檢查簿。發現錯誤應提出更正意見,責令主管人員更正。
(四)復核會計報表。會計報表的復核應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報表的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查和審核。
(五)稽核人員針對專項稽查事項,應于稽核事項完畢后,據實出具稽核報告,稽核事項如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出具稽核報告。如遇意見不一致,需單獨提出,與核查報告一并提出。
(六)稽核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賬目及有關其他資料。
第七條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項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會計稽核的辦法
第八條會計稽核采用日常稽核與專項稽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九條稽核人員在日常稽核工作中,應在被稽核的憑證、報表、資料上簽字。
第十條稽核人員專項稽核后應出具稽查報告,報告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問題及原因,并記明日期。
(二)詳細情況分析,具體處理整改意見及報告簽署及日期。
第四章 稽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原始憑證的審核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者名稱、經辦人簽章、憑證接受者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是否齊全,原始憑證是否合法。
(二)原始憑證是否涂改、偽造和變造。
(三)原始憑證記載的數量、金額是否有誤。
(四)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是否有實物驗收證明及入庫單。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是否附有收款單位或收款人的收據(發票)。
(六)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七)填制記賬憑證運用科目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十二條記賬憑證審核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包括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事項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人員、復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字或蓋章)是否齊全。
(二)記賬憑證是否連續編號。
(三)是否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金額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是否相符。
(五)會計科目(包括總賬科目和明細賬科目)的運用是否準確,借貸方向是否正確。
(六)記賬憑證記載的內容是否及時登錄于相關的會計賬簿。
第十三條會計賬簿審核
(一)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的設置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制度。
(二)各種賬簿的記錄是否與相關記賬憑證相符。
(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之間勾稽關系是否相符。
(四)各種明細賬是否按時登記,是否每月與總賬賬戶核對相符。
(五)會計賬簿是否有啟用表,啟用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是否有匯總賬頁和目錄。
(六)賬簿的登記、裝訂、保管、存放地點是否妥善。
第十四條會計報表審核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公司內部賬表設置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數字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準確,內容是否完整。
(三)會計報表項目之間、會計報表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四)會計報表附注及其說明是否符合規定,與會計報表是否保持一致。
(五)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是否經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抽查、盤點。
第十五條會計電算化的審核
(一)審核機制憑證各類代碼的合法性、摘要的規范性、內容的符合性、數據的正確性及錄入的正確性。
(二)審核輸出憑證、賬表內容及數據的正確性與及時性。
(三)稽核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會計憑證和不正確的賬表數據要分析原因,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更正。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審核
(一)各種重要印鑒、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況的檢查。
(二)審核各項資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并檢查不符的原因。
(三)根據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結合有關制度、操作規程和辦法,對會計核算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書面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篇 石油銷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公司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公司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并出具檢測報告。在檢測過程中應履行法定職責,不得弄虛作假。檢測報告除具備基本內容外,還應當有檢測依據、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
第六條公司應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第七條公司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八條公司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條公司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十條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石油銷售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公司在工作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勞動者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警示標識。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告知制度
第四條公司應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五條在工作場所中勞動者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第六條公司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通過勞動合同、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七條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第八條公司應接受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的培訓,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并組織員工進行相關知識培訓。
第九條公司應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使勞動者了解和掌握應當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應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第十條存在職業衛生健康危害的工作場所應設置公告欄:
1、設置在公司門口或者工作場所入口處,醒目;
2、使用堅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有照明設備;
3、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內容;
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 警示制度
第十一條廠房內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時,必須按規定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1、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2、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3、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5、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第十三條警示標識的基本形式:
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5、警示線的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的帶狀圖形。
第十四條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2、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 警示標識;
3、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 警示標識;
4、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 警示標識;
5、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 警示標識;
6、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第十七條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
第十八條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石油銷售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四條職業危害申報應當準備的資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第五條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交單位負責人簽字后,連同第二項中的有關資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司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要進行變更申報。
第七條公司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八條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向上級單位內進行申報。
第九條公司各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企業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石油銷售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提高從業員工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職責和權限
(一)公司主管領導負責審批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和所需經費并監督實施;
(二)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安全和職業健康教育、制定公司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庫站根據崗位特點負責申報培訓需求,實施職業健康宣傳、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員工實施培訓;
(四)班組負責入崗職業健康危害和崗位安全教育
第四條工作內容
(一)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各自培訓需求和內外部變化的情況制定年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第五條培訓內容
(一)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職業危害基本知識;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第六條培訓形式
(一)內部教育培訓
1、新員工進廠結合安全'三級教育',介紹公司作業現場、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2、員工在崗期間通過定期培訓或公告欄宣傳,學習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及公司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有關性能、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環境檢測結果及個人身體檢查結果;
3、轉換崗位培訓由崗位部門負責人講解新崗位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4、公司按培訓計劃組織的職業健康知識及法律法規、標準等知識;
(二)外部委托培訓
為提高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訓一般情況是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參加人員一般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七條培訓效果評定
(一)新入廠或轉崗人員經考核、評定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能力方可上崗。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經考核、評定不合格時,下崗學習,下崗學習期間工資減半、再次考核、評定不合格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培訓記錄
公司應建立個人培訓檔案并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石油公司化工及燃氣銷售制度
石油公司化工及燃氣銷售
第一條 公司化工品銷售部負責公司化工及燃氣產品的營銷管理。
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及燃氣品營銷管理職責包括:
(一)制定市場營銷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提高市場營銷工作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
(二)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策略,制定產品經銷公司的化工及燃氣業務營銷計劃和市場營銷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審核所屬單位提交的營銷活動方案,為各所屬單位的市場拓展提供有效支持;
(四)負責化工及燃氣產品品牌推廣的策劃,對所屬單位廣告策劃方案進行審核,推進公司品牌建設,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
第二條 營銷戰略規劃
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在集團公司戰略規劃指導下編制化工業務戰略規劃,納入公司整體戰略規劃中,經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后提交集團公司審批,編制過程中所屬單位提供基礎資料。
全資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戰略規劃指導下編制本公司戰略,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審核、黨政聯席會審批后組織實施;控參股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戰略指引下,編制本公司戰略,提交本單位決策機構審批,并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
第三條 價格管理
產品經銷公司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在集團給予浮動范圍內,進一步確定所屬單位產品銷售價格的波動范圍;所屬單位在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上下限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實現效益最大化。
(一)購進價格
化工產品、燃氣產品購進價格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或采取銷售倒推模式確定購進價,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可根據市場情況提出價格調整建議。
(二)銷售價格
產品經銷公司給予各全資區域公司一定的價格權限,權限內自行審批執行,超出權限上報產品經銷公司或集團公司審批。促銷政策由全資公司提交建議至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審核、黨政聯席會審議,集團公司審批后執行。
控參股公司化工及燃氣產品銷售價格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實施,超出權限上報產品經銷公司或集團公司審批;促銷方案需產品經銷公司、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四條 需求計劃
所屬單位采購集團公司統銷的化工及燃氣品,應按年度、季度、月度編制需求計劃,所屬單位制定其化工及燃氣品需求計劃后上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化工品銷售部依據集團化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量將需求計劃分解形成所屬單位的配置計劃,并下達所屬單位執行。
第五條 銷售計劃
公司化工品銷售部根據所屬單位上報的年度、季度、月度銷售計劃及市場預期,編制化工及燃氣銷售計劃表,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報集團公司批準。批準后的銷售計劃數據,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進行數據調整平?后,提交公司計劃與油氣銷售部統一下發至所屬單位執行。
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銷售計劃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審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第六條 化工及燃氣產品銷售計劃的執行
(一)銷售計劃一經確定,公司有關業務部門、所屬單位應各司其職,認真組織落實。
(二)公司通過所屬單位上報銷售統計日報、周報的形式對化工產品銷售完成情況進行監控分析。
第七條 客戶管理
(一)公司化工品銷售部負責公司化工及燃氣產品的客戶管理方案的編制、上報、實施。
(二)對于化工及燃氣產品,產品經銷公司統一制定客戶管理辦法,客戶由所屬單位自行管理,并向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客戶檔案。
(三)公司化工品銷售部負責公司客戶管理相關制度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并對所屬單位客戶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八條 激勵機制
化工及燃氣業務激勵機制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統一制定,報集團公司審批。全資公司根據產品經銷公司整體激勵原則,自行制定符合實際發展要求的激勵方案,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控參股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激勵原則指導下制定內部詳細激勵方案,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
第九條 物流體系構建
物流體系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受地的實體流動過程中,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現有機結合組合而成的一個整體。化工產品一次物流指將化工品從生產企業運輸到中央倉。二次物流指從中央倉運輸到客戶。
化工業務一次物流方案由公司化工品銷售部提出申請,黨政聯席會審批。化工業務二次物流方案由所屬單位提申請,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審核,黨政聯席會審批。
化工業務一次公路物流和二次公路由省石化工貿承擔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化工及燃氣售后服務
公司建立售后服務雙通道機制,即客戶既可反饋售后服務相關信息至客服中心,由客戶中心反饋至相應單位解決,也可直接反饋至所屬單位進行協調處理。
第8篇 石油銷售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術語/定義
(一)職業病:是指公司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三)職業禁忌癥:是指公司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害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四)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組織機構與責任
公司設立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總經理根據負責監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職業病防治組織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一)組織制定(修訂)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貫徹執行。
(二)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三)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四)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
(五)組織對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法規、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六)定期檢查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定期聽取各部門、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危害防治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八)對公司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九)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十)各層級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職責見第三章。
第三章 職責
第五條管理職責
(一)總經理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危害防治專業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公司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主管副總經理職責:
1、嚴格遵守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等,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我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
2、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工作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重大隱患和問題,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設施經費等投入的有效實施;
3、保證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的運行所需人力、物力;
4、及時、如實向市局、區局安全監管局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三)部門職責:
1、綜合辦公室職責(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負責公司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4)對公司的粉塵、煤氣、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落實整改。
(5)負責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6)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7)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8)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9)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0)建立、健全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銷售部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職業健康生產技術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職業健康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運行。
4、庫站長(庫站經理)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配備專業或
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向主管部門反映匯報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督促落實職業病防治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參加庫站內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庫站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5、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崗位員工職責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公司領導、主管部門報告;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進行報告。
6、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為綜合辦公室,負有以下責任:
(1)承擔公司職業健康具體工作,查處相應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2)負責制定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將職業健康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崗、到相關責任人員,并監督檢查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落實情況;
(3)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各項規章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做好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5)組織人員做好提供從業人員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工作;
(6)組織人員落實好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工作;
(7)負責職業健康其他相關工作。
7、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職責(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種類
第六條公司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種類。
第五章 防治方針
第七條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部室、庫站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六章 措施
第八條防護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1)應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公司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2)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3)工作現場在進行化工品接卸作業時采用化工品回收,保持良好的回收條件。
(4)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
(1)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選擇正確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在工作中應采取相對措施。
(3)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九條職業安全檢查措施
1、公司除進行的經常檢查外,每年還定期組織其他部門進行綜合檢查,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2、開展職業安全檢查,要有明確的檢查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以達到檢查效果。
3、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始終貫徹領導與員工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并且及時地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整改解決的問題,應制定出整改計劃。
第七章附則
第9篇 石油銷售公司業務管理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理順業務程序,使銷售工作進一步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要求,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對化工產品銷售的有關規定及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所有產品在銷售過程中(銷售與配置計劃的編制、客戶資質審核、銷售業務流程、售后服務等)的工作程序和規范。
第三條公司的業務管理實行'統一計劃、統一定價、統一運輸、分片結算'和'明碼標價、掛牌經營、先款后貨'的基本原則。凡參與公司產品銷售的各有關部門及客戶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及業務劃分
第四條公司業務管理的職能部門為銷售部、市場信息部和物流部。負責對全公司業務工作進行管理。具體負責公司所有產品銷售計劃的編制、配置計劃的安排、重大銷售合同的簽訂、銷售統計報表的管理;銷售客戶的經營資質審核、開戶,鐵路銷售計劃的編制、申報、批復、執行等工作。
第五條hb公司銷售部為組織及制定銷售計劃、資源配置管理、銷售業務的開展及支持性工作、銷售數據統計及分析、客戶關系管理、產品質量、計量的售后服務、經濟目標責任考核等的職能部門;公司市場信息部負責市場調研、市場信息及市場價格的收集與分析,市場開拓與營銷體系建設、組織與指定營銷方案、品牌管理及形象宣傳等管理。物流管理部負責化工產品采購及配送中的物流和倉儲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產品營銷管理
第一節市場信息
第六條公司市場信息部按照產品經銷公司要求做好市場信息管理,為市場營銷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市場信息采集的主要方法包括電話交流、口頭交流、網絡查詢、公司信息收集、上級單位信息籌集等。
第七條信息的收集途徑包括:
(一)網絡站點的人員詢問、反饋的信息;
(二)業務人員調研、反饋的信息;
(三)相關產品專業網站的信息收集;
(四)直接或間接客戶的訪談、調研的信息收集;
(五)涉及到產品的相關新聞、資訊。
第八條采集內容:
(一)市場價格:包括國家標準價格、內部價格、外部價格;
(二)公司經營信息:
1.公司目前購銷存情況,對銷售業務造成的影響;
2.公司目前所采取的營銷措施;
3.近期或當天業務經營中的主要問題及相關建議。
(三)競爭對手信息:
1.競爭對手的購銷存、價格變動情況;
2.競爭對手生產企業的產銷存情況;
3.競爭對手資源來源和經營策略的變化;
4.周邊競爭對手所采取的營銷措施、供求情況及影響。
(四)銷售及服務信息:
1.市場占有率,季節性等市場消費特征;
2.市場消費的產品結構,消費需求等;
3.產品銷售和服務的滿意度。
(五)行業信息:
1.行業動態:國際國內產品生產、銷售、價格、庫存變動情況及趨勢;
2.所在區域產品市場前景、行業發展趨勢、市場供求和價格走勢等;
3.產運信息:鐵路、航運和公路運輸動態;與轄區資源調運有密切關聯的企業產銷存動態;競爭對手的產運信息等。
(六)消費需求信息:
1.消費類型:根據不同銷售環節、消費種類劃分客戶類消費類型;
2.消費行為:包括消費者的習慣購買心理,消費周期等情況。
(七)宏觀經濟信息:
1.政策法規:對產品、天然氣市場和產品營銷有影響的政府部門政策、規律、法規等;
2.環境信息:公司業務運作所處的自然環境,包括生態環境、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等;
3.經濟信息:目標市場所在地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市場機制、企業資本、產品價格、生活水平、關鍵資源、服務成本等可能影響客戶消費的因素。
(八)媒體動態:主要是指國家與當地政府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時點或時期性價格檢查情況及檢查結果反饋。
第九條信息的整理、分析、匯報:
(一)營銷人員應定期或當市場情況有變時就其所調研市場的相關企業、社會經營單位的批發價格、貨源、購進價格等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備用。
(二)營銷人員或基層業務人員應就當月的市場調研結果形成書面的市場調研報告以備審閱。
(三)銷售部統計人員要定時匯總信息資料,以整理備用,就收集到的各崗位人員所反饋的信息進行分類、分析、整理、總結,提出營銷策劃建議,并定時向主管領導做出匯報。
第二節業務管理
第十條公司銷售部應對營銷工作進行統籌安排,統一規劃市場范圍及程序。公司應根據產品經銷公司所劃定的市場和規定的任務目標完成相應的營銷管理任務。
第十一條銷售部對產品經銷公司下達的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到人。根據不同時期的產品和市場情況,考慮市場營銷策略的調整、人員調整等。
第十二條銷售部在落實營銷管理任務時,應組織制定業務開拓執行計劃,并應寫明業務對象、地點、時間、事由及如何完成計劃等內容。
第十三條營銷互動、業務開拓執行計劃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節營銷銷售網絡開拓與建設
第十四條按照產品經銷公司的要求,公司遵循'開拓、創新、提升、跨越'的方針,進行公司產品銷售體系的建設,構建完善的營銷網絡。
第十五條以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為依據,逐步建立公司的營銷管理體系,銷售網絡的建立。
第四節市場推廣
第十六條公司應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文本及其他宣傳品等各種媒介向客戶宣傳產品的用途、性能、運輸等知識,不斷擴大公司和品牌的知名度。
第十七條公司的廣告策劃方案應報上級單位進行內容審核。
第四章 客戶的經營資質審核及開戶辦法
第十八條凡參與hb公司產品銷售的各經營單位,必須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建立相應的客戶檔案,在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客戶的資質審核工作在公司銷售部。
第十九條客戶經營資質審核的基本原則:客戶的經營手續齊全、儲運設施完善、銷售網絡健全,資信程度高、資金實力強、年均購銷量穩定、有共贏意識。
第二十條客戶申請開戶的步驟:
(一)提交開戶申請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包括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簽名、印鑒)。并附公司簡介和近三年經營情況介紹,填寫客戶檔案表。
(二)提交相關經營許可資質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供審查,復印件供備案)。
(三)提交企業正常經營所必須的各類證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②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均應齊全);③一般納稅人資質證(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④企業組織代碼證;⑤銀行開戶許可證。①②④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均應齊全)、一般納稅人資質證(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銀行開戶許可證即可,沒有三證合一的需提供上述五種證照。
第二十一條客戶提交開戶的各類證照及相關資料齊全后,經公司按流程審核,符合客戶經營資質審核基本原則的,下發正式文件準予開戶。并在各銷售服務中心(聚烯烴客戶除外)、西部交易所處辦理相應的登記入會建檔手續。
第五章 調運入庫
第二十二條計劃編制
公司物流部按月編制月度公路、鐵路調運計劃,報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
第二十三條計劃執行
(一)化工品銷售部根據公司的計劃與承運商進行溝通,最終由銷售服務中心負責化工品調運入庫的業務辦理及調運過程中協調事項。
(二)物流部跟蹤發運情況,并通知中央倉收貨;
(三)化工產品運至中央倉后,中央倉應填寫入庫單,做好入庫記錄,并將入庫單反饋至物流部和銷售部。
(四)物流部將實收量反饋至銷售服務中心、承運單位及公司化工品銷售部;
(五)物流部及時、準確的將貨物安全到貨信息(主要涉及到包裝質量、運輸車輛狀況、貨物損耗、污染、短少等情況)向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及對應的銷售服務中心進行反饋。
(六)定期對承運單位運輸情況、服務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可作為后續合作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運費結算
承運商將運費相關票據提交給物流部,物流部進行核對無誤后提交給財務部,財務部根據票據信息與承運商結算運費。
第六章 銷售業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銷售計劃的編制及上報
(一)銷售部計劃管理崗接收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下達的銷售(配置)計劃,編制公司銷售計劃,明確各種化工品銷售量目標、銷售收入目標和銷售毛利潤目標,提交部門經理進行審核。
(二)部門經理審核、平衡銷售計劃,提交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三)經公司審議通過后,上報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
第二十六條中央倉銷售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提供客戶資金情況至銷售部。
(二)公司銷售部計劃管理崗根據公司審批后的銷售計劃及客戶經理提報的需求計劃及客戶資金情況,開具發貨通知單,提交部門經理、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后提交至公司物流管理部,物流管理部核實發貨通知單內容,蓋章傳真至中央倉辦理發貨手續。
(三)銷售計劃一經確定,公司各相關部門和員工務必各司其職,認真組織落實。
第二十七條網拍銷售程序:
(一)銷售部下達各產品掛單量、發貨地、掛單價格以及客戶可競拍的最大最小單量,而后在西部交易中心網頁上登錄掛單;
(二)客戶繳付交易資金(保證金、手續費),西部交易中心計劃財務部確認資金錄入結算系統。
(三)經西部交易中心審核后,發布掛單信息,在確認客戶資金信息后下單競拍,西部交易中心交易交收部將成交報表反饋至公司,公司接收成交報表,并監督執行。
第七章 銷售結算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銷售結算工作由銷售部和財務部負責。
第二十九條銷售結算的工作程序:
(一)銷售部每日歸集業務單據,編制銷售日臺賬、銷售日報,定期根據銷售日報分核算主體編制銷售結算表,并與公司財務部進行核對,經審核無誤后與客戶進行核對,客戶簽字確認。
(二)銷售結算表經核對無誤后,財務部結算人員為客戶開具發票和發票簽收單。物流部對接榆林、延安銷售服務中心,與上游單位結算并及時索要回采購發票。
(三)客戶收到發票后,在發票簽收單上簽字,并回傳至公司。
第八章 客戶退款
第三十條對參與公司銷售業務的客戶,實行'打款自愿、退款自由'的原則。
需退款的客戶,應持有法人簽字的單位雙聯介紹信(注明退款人、退款金額、單位賬號并加蓋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出示本人身份證,方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市場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客戶提出退款請求的,根據不同產品由銷售服務中心業務部或本部核對客戶所有業務是否終止,并核對客戶賬戶余額,核對無誤后由業務人員填寫退款通知單并簽字,然后提交銷售會計核對并簽字。業務人員將該退款通知單依次提交銷售部經理(業務部由業務副主任審核)審核,財務部經理審核,業務主管領導審核,財務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通過后,由財務部與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退款,次月完成客戶客戶退款,并通知銷售服務中心業務部財務在銷售業務管理系統上進行賬務處理。
第九章 產品售后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hb公司產品售后服務遵循'信譽第一、用戶至上'的原則。公司所有職工均有義務向客戶宣傳公司產品的運輸、儲存、使用的安全須知及預防措施,幫助客戶解決銷售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因產品銷售引起售后服務的受理部門為公司銷售部,處理后報銷售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為確保客戶利益,公司每年組織一次走訪客戶活動。對產品質量、性能等問題進行回訪,解決客戶的疑難問題。編寫走訪客戶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五條為便于客戶及時反映情況,公司及各銷售處應建立客戶投訴渠道和投訴熱線。對客戶投訴要認真接待,對投訴內容進行登記,建立《客戶投訴記錄及處理意見》。同時,對客戶所反映的問題,應盡快給予答復,并將處理意見反饋客戶。
第三十六條產品質量、計量售后處理
(一)hb公司售出產品如發生質量計量問題,由該產品售出地所屬中央倉及時將情況報告銷售部。銷售部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在產品售后質量、計量事故的處理中,凡屬我公司在儲存、交付及運輸過程中,因處理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由調查組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按上級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凡hb公司出售的產品發生質量、計量問題,客戶均應在貨到后24小時內,向產品出售地所屬庫、站及時反映,對逾期報告的,hb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凡本辦法未規定的業務管理制度,諸如統計報表管理、價格制定管理、市場信息與調研管理、目標考核管理等其他管理制度,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后,下發執行。
第三十八條因公司業務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本辦法將進行適時修訂和補充。目前相關的管理制度與本辦法相違背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10篇 石油銷售公司財務輪崗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財務輪崗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養鍛煉,提高工作能力和辦事效率,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集團相關制度,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人員實行職位輪換制度,是指在財務部內,對財務人員進行有計劃地調換工作崗位。
第三條實行輪崗制度,要統籌兼顧工作的安排和人員的使用,既達到輪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證各項工作的連續性和人員的相對穩定性。輪崗的財務人員必須具備所輪換崗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輪崗的年限。財務部應建立定期輪崗制度,出納實行最長每兩年輪崗,其它崗位不超過三年輪崗一次。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崗位上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不受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的限制。
第五條未列入定期輪崗范圍和未達到規定輪崗年限的財務人員,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務人員自身條件,也可進行正常的交流和調整。
第六條輪崗的組織實施。輪崗工作一般在每年7月實施。財務輪崗由財務部經理根據工作需要統一作出安排,提出具體建議報公司總會計師審批后進行。
第七條輪崗前工作的移交,第一,完整的工作崗位交接,由專人監督;第二目前進展中的工作移交,包括目前的進展程度,目標結果,如何繼續此項工作;第三,工作資料移交,如檔案資料文件等。
第八條財務人員輪崗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對不服從輪崗決定的財務人員,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財務部。
第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11篇 石油銷售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資金管理制度(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資金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本部資金管理及監督。
第二條公司財務部資金管理職責
1. 負責公司資金管理制度及配套實施細則的起草與修訂。
2. 負責制定公司資金管理模式,劃分管理權限,根據上級資金管理部門授權辦理重大資金業務的授權與審批。
3. 負責公司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工作。
4. 負責監督檢查資金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
5. 接受上級部門資金管理職責檢查。
第二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三條貨幣資金根據其存放地點及其用途的不同,貨幣資金分為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四條辦理現金(指狹義現金,即庫存現金)收支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企業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二)企業支付現金必須嚴格遵守結算紀律,可以從本企業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企業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不得'白條頂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儲,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得設置'小金庫'等。
(四)企業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必須存入銀行。
(五) 企業收支的各種款項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
第五條企業按照現金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逐筆序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每日終了,應根據登記的'現金日記賬'節余數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做到賬實相符,日清月結。月份終了,'現金日記賬'的余額必須與'現金'總賬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若平時發現現金余缺,除設法查明原因外,還應及時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待查明原因后再轉賬處理。
第六條銀行存款就是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除了在規定范圍內可以用現金直接支付的款項外,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貨幣收支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存款賬戶進行結算。
第七條企業辦理收支業務時,無論采取何種結算方式,都需以加強結算紀律為保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等。
第八條'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一次。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第九條對有出納崗位的辦公室必須配備防盜網和防盜門,每個出納都應配備單獨的保險柜,對現金等有價證券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第十條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職責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崗位分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內部相互牽制機制。銀行預留印簽不得由一人保管,出納員應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和密碼,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二)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對現金收支進行稽核。
(三)實施定期輪崗制度并完善交接制度。
第十一條資金支付流程按照公司資金管理執行集團公司'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即公司所有收入賬戶通過網上銀行全部上劃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所有的支出資金由集團公司財務根據審批的資金預算情況或用款計劃通過網銀下撥至公司,并按照制度執行。公司日常費用報銷資金支出流程按照費用管理(試行)執行,按照報銷審批流程進行。【hb公司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預付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需報總經理審批,根據合同約定,預付貨款(或商品)款,運費(計算依據)經辦人填寫《預付款通知單》,以及按照付款流程執行。
經辦人填寫付款單---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經辦部門分管領導審核---財務負責人復合---分管財務領導---總經理
會計制單---財務稽核人員審核---出納在網銀管理系統提交付款指令后---執行網銀支付審批流程
第十三條資金支付關鍵控制點
1. 財務稽核和會計人員負責對授權審批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
2. 會計人員必須對審批、簽字、金額等予以審核,正確無誤后,方能進行賬務處理。
3. 出納人員必須根據記賬憑證、簽字審批手續齊全的單據辦理付款業務。
第三章 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銀行賬戶管理主要是指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及撤銷。
(一)公司應遵照《陜西**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經集團公司財務公司核準后方可辦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及不得私自開設各類或辦理賬戶撤銷。
(二)公司賬戶管理流程如下:
1.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需提前一個月向財務公司提出開戶、變更、撤銷賬戶申請。
2. 財務公司審批同意后,準備相關資料,辦理賬戶開立、變更及撤銷手續。
3. 開立銀行賬戶后必須在資金平臺登記相關信息,按集團資金管理平臺要求管理和使用該賬戶。
4. 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納入企業會計核算,資金不得在賬外運行。
5. '收入專戶'資金來源于產品銷售貨款及其他收入款項,不得有對外支出項。'費用專戶'及各項專用賬戶資金來源于集團公司的撥款,不得有其他收入項。
6. 銀行對賬單在資金管理系統中的銀企直連進行管理,同時做好線下監管工作。
第四章 網上銀行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網銀操做人員應嚴格執行網銀安全管理規定,確保網銀資金安全。
(一)網上銀行的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中心資金處,各單位需要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必須向財務中心資金處申報,由財務中心資金處統一向集團公司報批。
(二)申請辦理網銀業務必須與受理銀行簽定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資金安全。
(三)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單位,要根據網上銀行業務的需要,制定本單位電子證書、密碼、操作權限等管理規定,明確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公司網銀支付執行'三人操作,兩級審核'制度,涉及人員包括:操作員、審核員、授權員。即:付款指令錄入---一級審核---二級審核并授權。付款指令錄入由出納執行,一級審核有財務審核人員執行,二級審核并授權按照付款金額的不同
分別授權。各級操作人員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執行網銀支付操作。
第十七條每筆款項的上劃或支付都應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即上劃或撥付的審批、審核程序必須完備。
第十八條記賬員要及時核對企業內部結算存款,每月編制內部結算存款余額調節表,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出納人員應以審核后的記賬憑證為依據,準確錄入付款信息,提交網銀支付申請。
第二十條網銀審核人員應根據記賬憑證認真審核出納人員提交支付申請的收款人、賬號、開戶行、金額,二級審核人員應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授權支付。
第二十一條網銀操作人員應嚴格管理各自的usbkey,每日業務結束后,必須鎖入保險柜保管。要定期修改操作密碼,防止泄密。
第五章 大額資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條大額資金的內容包括:10萬元以上的較大基本支出項目,設備購置項目,外購貨款及基本建設項目等。
第二十三條大額資金支出的管理項目。
1. 大額資金列入年度預算項目,嚴格執行預算標準,嚴格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對大額資金支出的使用要實行領導辦公會集體討論制。資金使用責任人填寫資金使用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批后,由經理辦集體討論決定。按照付款流程付款。明確審批責任人、審批權限及其他人員的工作程序和職責。
2. 嚴格執行財務法規、制度,嚴控財務開支管理,確保大額資金的正確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3. 大額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在申請資金過程中弄虛做假、套取大額專項資金的行為。
4. 明確監督主體,進一步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大額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未按審批程序確認的大額資金使用,財務人員有權拒付。財務人員對大額資金使用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匯報領導。
支付大額資金具體使用流程:
經辦人申請金額(填寫付款申請單)并付相關合同及文件---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批---分管領導審批---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總經理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12篇 石油銷售公司財產清查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財產清查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財產管理,保證財產安全和完整,使財產清查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陜西xx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量與價值,從而查明賬面記載與實存數量、金額是否相符的專門方法,是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防止資產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三條財產清查的分類
財產清查按不同的標志有不同的分類。
(一)按清查對象和范圍分:
1. 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
2.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一部分財產進行的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對象是流動性較大的財產。
(二)按清查時間分:
1.定期清查是指根據管理制度的規定或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所進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所進行的臨時清查。
(三)按清查的執行單位分:
1. 內部清查
2. 外部清查
(四)按清查項目分:
1. 實物資產清查
2. 貨幣資產清查
3. 往來款項清查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財產清查的組織領導和分工
第五條成立財產清查領導小組。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財產管理、財產使用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對清查工作進行組織實施、指導檢查。
第六條開展清查時,財產清查領導小組制定清查方案并負責實施。財產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財產清查的目的、方法、步驟、人員及要求等。
第七條財產清查的部門分工。
開展清查時,財產清查領導小組按部門分工確定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本部的固定資產清查。
(二)綜合辦公室負責低值易耗品和周轉材料的清查。
(三)財務部負責貨幣資金和往來款項清查。
如財產清查領導小組無特殊指定,財務部為公司財產清查的牽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司其他部門及下屬單位開展財產清查工作。
第八條清查人員的確定與職責
(一)主盤人:根據清查內容的不同,由負責清查的部門指定專人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及組織實施。
(二)盤點人:由參與清查的各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清點、記錄、核對。
(三)監盤人:由財產清查領導小組指定。
上述人員職責要遵守崗位不相容內控要求。
第三章 財產清查的內容、范圍和期限
第九條財產清查內容
(一)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
(二)實物財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土地等。
1. 存貨類指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備品備件、儀器儀表等的保管料、在途料、廢舊料等。
2. 固定資產指生產用、封存、出租、租入等房屋及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電子設備及其它,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
3. 低值易耗品指在用及庫存的家具用品、辦公用品及其它用品等。
(三)往來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及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
第十條 財產清查的范圍
(一)全部清查是每年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實地盤點,對本單位所有財產進行全面盤點和核對;單位撤銷、合并、重組、股份制改造、單位主要負責人變動等事項,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進行全部財產清查。
(二)局部清查是對一部分財產進行的清查,其清查對象主要包括四大類。
1. 對具有流動性強或容易短缺的存貨包括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庫存商品等,每月末都要進行清查。
2. 貨幣資金收支要日清月結,庫存現金每月至少要進行二次清查,銀行存款每月終了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3. 各種貴重物資,每月都要清點一次。
4. 出納人員和實物資產保管人員調整崗位時,要對相關財產進行清查。
第十一條 財產清查的時間
(一)年末清查可結合年度決算與中介機構審計一并進行。
(二)日常的財產清查財務部根據需要靈活安排,直接與相關部門聯系清查。
第四章 財產清查準備
第十二條 制定清查計劃。清查時,由財產清查領導小組制定財產清查計劃,局部清查時,按照財產的不同由其負責部門制定財產清查計劃。
第十三條 財務部應將清查截止日期前發生的貨幣資金收付款項,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土地的增加、減少情況,往來款項,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全部登記入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均結出余額。
第十四條 財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實物收發憑證全部登記實物明細賬,并進行核對,保證賬證、賬賬、賬實相互一致。
第十五條 財務部的各類實物明細賬應與有關財產管理部門的實物明細賬進行核對,保證賬證、賬賬、賬實相互一致。
第十六條 財產管理的倉儲工作人員和保管人員將各項實物進行清理,分門別類,排列整齊,并分別掛上標簽,標明實物的規格和結存數量,并準備好日常工作賬簿。
第十七條 在清查地點準備好各種必要的度量?器具,并對其進行詳細的檢查,保證計量的準確性。
第五章 財產清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八條 貨幣資金清查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
1. 采用實地盤點法進行清查,對現金實存數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進行核對,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
2. 庫存現金清查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不得允許以借條、收據等白條抵庫。
3. 每月清查盤點不少于2次,現金流量較大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多次盤點,并根據清查結果編制'現金盤點報告表' (附表一),并由財務機構負責人、清查人員和出納人員簽章。
(二)銀行存款清查
1. 采用與開戶銀行對賬方法,將單位銀行日記賬與開戶銀行對賬單要及時、逐筆核對,以查明是否相符。
2. 對雙方記賬時間不一致產生的'未達賬項',要及時編制'銀行
存款余額調節表'(附表二),然后驗證經過調節的雙方余額是否相等。
3. 每月要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核查,并由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核、出納和編制人員簽章。
(三)其他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與銀行存款清查相似。
第十九條實物的清查方法有實地盤存法和技術推算法。實地盤存法適用范圍較廣,大多數財產的清查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技術推算法適用于量大、成堆而價值又不高,難以逐一清點的物資。
(一)按照財產清查分工,各部門對所管理的實物財產進行現場清點,核實品種、規格、編號、產地、數量、使用狀態及完好程度等,并填寫實物盤點清冊。
(二)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土地,要逐一盤點來確定其實物數量。
(三)對于無法逐一清點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礦砂等,可通過技術推算來確定其數量。
(四)有些財產物資不僅要清查其數量,還要用一定的技術方法來檢查其質量,是否存在減值跡象。
(五)對于各種實物的盤點都要填制盤存單,填明各種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盤存單上要由監盤人、盤點人員和原來的實物保管人共同簽字確認。
(六)根據盤存單和有關賬簿資料,還要編制'實物盤點表'(附表三)。
(七)根據'實物盤點表'的情況,填寫'盤虧情況表'(附表四)和'盤盈情況表'(附表五),并匯總整理'實物盤點盈虧報告表'(附表六)。
第二十條 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附表七)的方法進行清查。在檢查單位往來款項賬目正確性和完整性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明細分類賬的記錄,按戶編制對賬單,送交對方單位核對,并要求對方進行書面確認。對賬單一般一式兩聯,其中一聯作為回單。如果對方單位核對相符,應在回單上蓋章后退回;如果核對不符,則應將不符的情況在回單上注明,或抄送賬單退回,以便進一步清查。單位收到返回的對賬單后,應據以編制'往來賬項清查匯總表'(附表八)和 '詢證函回收情況表'(附表九)。
往來款項的清查除了做到賬賬相符以外,還應查明雙方有無發生爭議的款項,以及可能無法收回的款項,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壞賬損失。特別對經辦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處理。
第六章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財產清查的結果,必須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嚴肅認真地給予處理。
(一)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應根據規定手續及時處理。
(二)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損和變質或超儲、積壓等問題,應認真核對數字,按規定的程序上報批準后再行調出、出售和其他處理;對于長期不清或有爭執的債權、債務,也應核準數額上報,待批準后處理。其具體步驟如下:
1. 核準數字,查明原因。根據清查情況,編制上述相關表,對各項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明確經濟責任,據實提出處理意見,呈報總經理會議或上級機構根據管理權限批準后執行。
2. 處理意見批準前,會計人員和財產管理人員根據清查結果,編制記賬憑證,調整有關財產的賬面價值,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調整盤盈或盤虧財產的賬面價值時,使用的對方科目為'待處理財產損溢'。
3. 處理意見經批準后,財務部門根據審批意見按照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企業日常工作中發生的待處理財產損溢,通常必須在年報編制前處理完畢。
第二十二條 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由于人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調離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清查中發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工作中出項的問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改進。
第二十四條 年度財產清查工作應做出總結報告,對清查的組織領導、實施過程、清查結果、存在的問題等進行總結,與財產清查表一并裝訂存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一:現金盤點報告表
附表二: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附表三:實物盤點表
附表四:實物盤虧情況表
附表五:實物盤盈情況表
附表六:實物盤點盈虧報告表
附表七:往來詢證函
附表八:往來賬項清查匯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