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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政局崗位職責 第2篇人事教育科崗位職責民政局

第1篇 民政局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民政工作方針、政策,結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研究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2.貫徹執行社團法規,研究起草本市社團管理行政規章,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檢査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搞好民間組織管理。認真貫徹落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檢査督促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
4.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優撫對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負責擁軍優屬工作,研究制定“雙擁”工作規劃,承辦雙擁辦公室有關日常工作。
5.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原干部和軍隊離退休干部、無軍籍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工作;指導軍地兩地人才培訓。
6.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掌握和報告災情;參與組織災民的搶救安置;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7.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全市最低點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五保
戶供養和城鄉社會閑難戶定期補濟,臨時救濟,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以及其他特許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對外地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村民自治活動;研究制定社區工作、社區服務管理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協助搞好鎮長和村(居)委干部的培訓工作。
9.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全市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鎮、園區、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置、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
10.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本市地名的審核、命名、更名工作;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組織地名標志牌的設置與管理;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組織市級地名圖、錄、典、志的編纂工作。
11.組織、協調、指導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負責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向市政府提出界線勘定或仲裁建議。
12.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分制定并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審報社會福利企業;指導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贊理工作。
13.負責福利彩票和慈善會工作,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和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及慈善資金。
14.主管婚姻登記工作。監督檢查有關婚姻管理方針政策及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婚姻介紹機構的報批,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15.負責全市濱葬管理,推行濱葬改革,指導濱葬事業管理工作。
16.負責兒童收養及涉外收養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17.研究起草全市老齡工作的法規、規章,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i.: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工作。
18.負責有關民政行政復議、行政執法和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基層民政信訪工作;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活動。
19.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局屬單位有關經費的管理、使用、審計工作。
第2篇 人事教育科崗位職責民政局
1.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
2.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3.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工作。
4.負責全局后備干部的選拔、培養工作。
5.負責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工作。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人員出國的政審工作。
7.研究制訂全局宣傳教育計劃,負責直屬單位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和培訓工作。
8.指導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工作;負責本系統宣傳報道和宣傳網絡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生育工作以及局(代管)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