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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制度(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15 14:35:04 查看人數:64

          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安全技術工作,防止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第二條 ?總工程師對礦井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技術部長、專業技術人員對分管業務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采掘、機運、通風及各地面單位的主管技術員,對分管地區的安全工作負直接技術責任。

          第三條 ?安監部對安全技術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參加設計、規程措施及安全措施項目的審查。

          第四條 ?各級技術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責任制。總工程師要定期檢查技術人員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負責組織技術人員安全技術教育、業務知識教育和法規教育。各區部技術人員要負責本單位職工安全技術培訓。

          第五條 ?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協助經理認真貫徹實施。要負責安技措工程和安全單向工程的設計、審查,并協助行政領導搞好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時投入使用,以發揮應有的作用,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六條? 技術部必須按規定及時填繪生產指揮圖、地質、水文地質圖等,因圖紙不規范或填繪失誤造成事故、影響生產或無效進尺的,要由總工程師組織分析,追究責任。因地質資料不清、地質測量誤差較大,不能為安全生產提供正確依據或因工作失誤對安全生產造成損失的,都必須嚴肅分析處理。

          第七條 ?每一項工程,包括采區水平的開采,礦井的提升、排水、運輸、壓風、通風、綜合防塵、防滅火,以及特殊采煤方法,都必須按規定的編制設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會審和按批準權限報批。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時,必須按批準程序報批。

          第八條 ?每一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凡有人工作的作業場所,都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如生產地區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改補充,要嚴格規程措施的審批程序。規程措施的編制要針對現場實際,要在編制之前調查研究,搜集資料,編制后,要多聽各方面意見,重要內容必須集體會審,按規定權限審批。

          第九條 ?規程措施必須認真貫徹。所有施工人員都必須熟知本施工范圍內的規程措施內容。無規程措施或貫徹不好,職工不熟悉本職工作內容的不能開工。要堅持貫徹后職工簽名建檔制度。開工前和施工期間都要堅持定期貫徹,重要內容還要進行應知應會考試。施工人員不掌握規程措施的不許上崗。

          第十條? 每季度公司要由總工程師主持,至少進行一次規程措施編制質量的檢查評優活動,對編制好,貫徹落實好的,要表彰獎勵,有問題的要批評和處罰。

          第十一條 ?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火、頂板等重大災害事故作為技術管理的重點。積極主動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活動,建立事故隱患預測預報制度,每周由分管技術人員將所轄范圍內的隱患用報表向有關公司領導、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安監部及所在單位預報,緊急情況要及時報告。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要親自審閱事故隱患,預測周報和月報,并采取措施超前預防可能發生的事故。

          第十二條 ?加強現場和薄弱環節的技術管理,切實抓好規程措施的現場落實。誰分管那個范圍,就對那個范圍內的規程措施落實負責,現場不按措施施工的有權加以制止,有權停止作業,有權協同安監部對執行規程措施的人員追究責任或進行處罰;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過斷層、托偽頂、結束放頂;掘進頭的防探水、巷道對穿掘進、煤倉被堵塞后的處理,以及采區啟封、排放瓦斯等,都是容易發生事故的環節,對這些施工現場,一定要由分管技術負責人親自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審批工作由總工程師主持相關人員審批,在審查后的施工圖設計上簽字批復。

          第十四條 ?作業規程編制

          一、回采作業規程編制

          (一)回采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采煤技術操作規程》、《輕型綜采放頂煤采煤技術操作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采區設計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編制。

          (二)回采作業規程以一個工作面進行編制,在工作面內,如因斷層切割分為若干小塊段,可以編制一個作業規程,但是,每塊段回采時,必須補充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回采作業規程要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技術,堅持正規循環作業、保證安全、提高效率。

          (四)回采作業規程內容以圖表為主。工程圖表應清晰準確、尺寸齊全、文字應簡明、通俗易懂。

          (五)編制回采作業規程之前具備下列文件:

          1、經過審批的采區設計;

          2、經過審批的工作面地質說明書。

          (六)編制回采作用規程時,凡屬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的有關條文,可以不在作業規程中重復規定,但要在作業規程中寫上該規定的條、項號,在貫徹作業規程時同時貫徹其條文的內容。

          (七)凡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明文規定要求在作業規程中作出規定的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予以規定。

          (八)回采作業規程有關機電部分由機運區負責編制、提供。

          (九)編制前,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施工單位技術員、區長和有關單位人員到現場調查,針對工作面實際情況,召開專業會議,經討論研究,拿出一個初步意見,并廣泛征求工人意見,然后再進行編制。

          二、開掘作業規程的編制

          (一)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采區設計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編制。

          (二)按集團公司制定的統一標準逐項進行,不準漏項,遇有特殊情況可增補內容。

          (三)規程中應包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的辦法。

          (四)凡在《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中已有明文規定,且又在規程中必須進一步貫徹的條文,只需寫上什么文件、條款,但在貫徹時必須貫徹其內容。凡是在《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中無規定,而根據具體情況又需要明確規定的內容,必須在規程中有明確規定條文。

          (五)對事故多發地點,如過斷層、穿老巷、頂板破碎……等處,要制定具體措施。

          (六)作用規程中所需要的各種斷面圖均按1:50比例繪制,內容、尺寸要齊全。

          (七)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編寫,不準照抄照搬。

          (八)圖、表、文字等要書寫工整清楚,通俗易懂。

          (九)作業規程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按集團公司制定的統一標準內容編寫后,由施工單位全體干部進行初審。由編制人根據初審意見進行補充整理定稿。

          (十)有關礦壓部分

          1、巷道欲穿地層的力學強度(拉壓剪切彈模波松比等)和物理特性,如穩定性、吸水性、膨脹、風化性、崩解性(片幫冒頂底鼓),由技術部提供。

          2、 新掘巷道與已有采場靜壓支撐力時控分布關系及防治措施。

          3、來自不同方向、不同深度的開采動壓作用,原有巷道支護與圍巖破壞變形程度和圍巖壓強的關系。跨巷回采時留設護巷煤柱的合理尺寸。

          4、新開巷道變形量、變形速度及其過程。為施工斷面、臨時支護選擇、永久支護及選型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審批

          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批。

          一、單位技術負責人將編制完畢的作業規程送交生產技術部主管工程師初審,主管副總工程師召集有關單位進行會審。

          二、作業規程會審參加的單位有:施工單位、生產技術部、通風區、機運區、安監部等有關單位、部門,參加人員必須是區、部長或技術主管,施工單位由區長和主管副區長參加,會審后參加人員簽字。

          三、會審人員全部簽字后,經總工程師、主管經理簽字生效,貫徹執行。

          四、遇有特殊情況,如初采初放、結束放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等,施工單位技術員必須及時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部主管工程師、公司主管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通風區等有關部門簽字后生效。

          第十六條 ?作業規程編制的時間要求

          技術部將生產地區計劃安排提前一個月下達到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要在開工前15天將作業規程編制完畢。

          第十七條 ?作業規程的貫徹

          一、施工單位在開工前五天,由區長召集全體干部參加,由技術員向全體干部貫徹學習規程并留名簽字。

          二、工人在開工前三天,由區長召集全體職工,由技術員向職工貫徹規程,并留名簽字。

          三、新規程貫徹學習之后,由區長或主管副區長召集職工,有技術員命題進行考試。

          四、凡經考試不合格的職工,要及時進行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嚴禁上崗作業。

          五、要建立正規的留名簽字表格,考試成績要進行登記。并要妥善保管或附在規程后邊。

          第十八條 ?作業規程的復查與評優

          一、每月由主管副總工程師召集全公司有關技術人員,對全公司的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復查,要留有詳細記錄,附在規程后邊,作為規程的補充和完善。

          二、公司每半年對規程或措施編制、貫徹、執行進行一次評優,對評出的好規程的編制人員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優秀規程送集團公司參評。

          第十九條 ?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

          在生產過程中,工作面的地質條件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部、通風區、安監部及有關部門簽字后,報主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后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 ?其它

          一、作業規程會審后必須打印,發送有關單位。

          二、施工結束后,將作業規程、技術措施及有關圖紙資料整理總結存檔。

          三、凡無作業規程施工、套用作業規程,均按違章處理。

          第2篇 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和管理辦法

          為加強礦井技術基礎工作,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實現礦井安全技術的編制、審批,流程化、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和管理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礦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防突隊、地測科、企管科、人勞科、供應科等有關科室和區隊技術人員

          (二)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科具體負責、機電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具體負責、“一通三防” 方面的措施審批管理工作由通風科具體負責。

          (三)安全技術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日常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會審、審批。

          2、負責對安全技術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二、安全技術審批內容

          (一)安全技術內容分類

          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按照安全技術涉及的范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實施后時效性長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礦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并報公司批準。

          重要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問題。

          一般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時間短的安全技術問題。

          (二)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采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采用專用瓦斯巷解決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10、礦井、采區、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設計;

          11、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三)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掘工程設計;

          2、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貫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四)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采煤、掘進、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局部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復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系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托書等。

          三、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一)重大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科室論證、設計優化→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礦長審批→擬文呈報公司審批。

          (二)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查→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總工程師批準。

          (三)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局部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措施通風隊要參與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總工程師批準。

          (四)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序:

          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通風科、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隊、救護隊進行會審。

          (五)井下電氣焊、氣割措施審批程序: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安檢科、通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通風隊、施工單位進行會審、簽字→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準。

          四、安全技術審批權限

          (一)礦長審批權限:

          井下電氣焊、氣割、錄像、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二)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

          (3)綜采工作面調斜、旋轉安全技術措施;

          (4)綜采工作面延長、縮短、對接安全技術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安全技術措施;

          (6)采煤工作面過斷層(h≥2m)安全技術措施;

          (7)采煤工作面過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8)采煤工作面過陷落柱、火成巖、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面過無煤帶、薄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0)采煤工作面過鉆孔安全技術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3)改變兩巷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形式安全技術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5)采煤工作面安裝作業規程;

          (16)采煤工作面設備回撤作業規程;

          (17)采空區強制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18)采煤工作面托偽頂開采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

          (1)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2)泵房、水倉、變電所、煤倉、火藥庫、機頭硐室等大型硐室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術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8)大傾角(≥25°)上、下山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9)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推廣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2)改變一個采區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措施;

          (4)主要通風機檢修停運、改變轉速或葉片角度的措施;

          (5)礦井阻力測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6)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8)礦井主要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9)深孔爆破、松動爆破、震動爆破、崩溜煤眼措施;

          (10)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報告;

          (11)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

          (12)礦井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

          (13)礦井綜合防塵安全技術措施;

          (14)礦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術措施;

          (15)礦井安全監控設備檢修、故障處理安全技術措施。

          4、機電、運輸

          (1)礦井主要通風機單回路供電、單機運轉、檢修措施;

          (2)中央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措施;

          (3)采區變電所停電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4)水平大巷軌道整修安全技術措施;

          (5)乘人裝臵安裝與運行安全技術措施。

          5、地質測量

          (1)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

          (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

          (3)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

          (4)采掘工作面底板改造(打鉆、注漿)設計;

          (5)井上、下供水孔設計;

          (6)礦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地質報告的修訂和完善;

          (8)重要貫通測量設計或說明書;

          (9)各種測量觀測站設計。

          6、井巷維修

          (1)井筒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開口、拐彎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交岔點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施工硐室、車場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過斷層、松軟巖層施工補充措施;

          (5)巷道擴大斷面安全技術措施;

          (6)臨時工程(絞車窩、矸石硐、水窩、鉆機窩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挑頂、拉底、加固和處理大塊巖石等補充措施;

          (8)采、掘工作面處理冒頂安全技術措施;

          (9)掘進工作面使用溜子、小絞車、掘進機、耙裝機等設備的安裝、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面停、開(復)工安全技術措施;

          (2)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3)推廣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等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施工方式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5)爆破材料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6)局部施工設計修改;

          (7)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四)通風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通風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期間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風機運輸、安裝及臨時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3、通風設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4、貫通巷道時通風系統調整的安全技術措施;

          5、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五)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機電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超長、超重材料及設備的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2、固定設備自檢、事故性檢修、停產檢修安全措施;

          3、機電設備安裝及回收安全技術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膠帶機尾、膠帶掐接安全技術措施;

          5、大巷運輸、斜巷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及實驗措施;

          6、井下停、送電及檢修措施;

          7、采掘工作面供電管理;

          8、井下電纜調整懸掛,變電所拆接電纜,調整負荷安全技術措施;

          9、井下電機車架空線路安裝及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10、更換高強膠帶、鋼絲膠帶、鋼絲繩、硫化接頭安全技術措施;

          11、用膠帶運輸設備及材料安全技術措施;

          12、高空作業、起吊大件措施。

          13、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六)地測副總工程師審批權限:

          地測副總工程師除負責總工程師審批權限內的“地質測量”安全技術審批外,還負責以下安全技術審批:

          1、鉆孔設計變更;

          2、采掘工作面地質、水文地質預報;

          3、采掘工作面水害預測預報;

          4、其它臨時性安全技術措施。

          (七)業務科室審批人員權限

          1、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采掘類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工程概況、工程設計安全、技術先進性、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標準、防治水及過地質構造帶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2、機電科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綜采工作面的安裝、拆除、運輸、使用電焊、氣割、電錘等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設備選型計算,供水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供風系統、主、輔助運輸系統、設備運行方式、安裝、拆除、運輸(軌道以及膠帶運輸等)方式、設備選型、設備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內容的審批。

          3、通風科負責組織“一通三防”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筑、風機選型,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防滅火、防塵系統,爆破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4、安全科主要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安全規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否滿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批。

          5、調度室主要負責施工組織的安排及協調,通訊系統、監測監控系統,施工條件對規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響,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撿矸、分矸裝臵的設計、設臵、安裝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內容的審批。

          (八)審批人員資格

          1、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為:參與審批科室科長(或主任)、副科長(或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師及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人員。

          2、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為:參與審批科室具有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3、參加審批人員必須具有在井下工作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五、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辦法

          (一)會審辦法

          1、準備會審的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設計或編制單位必須至少提前2天在辦公網上發布并通知相關人員進行預審。

          2、責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關科室人員按時參加會審。

          3、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已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的人員。

          4、有關人員對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進行預審時,應自行詳細記錄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

          (二)傳審辦法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必須由主管科室首先審批,編制人員根據審批人員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科室審批人員簽字確認后,方準傳審到其它科室。

          (三)審批意見簽署要求

          1、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否則出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100元。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2、審批意見由分管副總把關審核,各部門將意見集中到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歸納分條目列出,并提出整改措施,由編制人負責整改,作業規程審批意見和整改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打印,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

          3、會審意見統一簽署,統一日期,參加會審人員要簽字。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主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2天內應補簽。

          (四)會審時間定為每周二、周五下午進行審批,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單獨審批作業規程和措施,因特殊原因審批規程或措施要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提前通知各單位和編制人。

          (五)會審作業規程時,參審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罰款100元,若由于單位負責人沒有通知到參加審批人員則罰款由該單位負責人承擔。

          六、本制度適用于濫壩煤礦井下所有的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制度(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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