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止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對職業危害工作的管理,改善生產作業場所的條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對員工身體的傷害,防止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職業危害工作管理和職業病的防治與管理,以及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防護等方面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在生產過程中有職業危害作業的部門和崗位。
3引用規范性文件
[79]勞總護字45號、[79]工發總字69號《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通知》
[87]衛防字第60號《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于修訂頒發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4術語
4.1職業危害因素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影響工人健康、引起職業病發生的粉塵、毒物等,物理、化學有害因素。
4.2職業危害作業
作業者在作業場所直接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4.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
從事可引起國家法定職業病作業的職工。
4.4 健康防護
通過各種檢查和監測分析,對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及健康損害的性質和程度進行監護。
4.5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 職業禁忌
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4.7三同時
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職責
5.1安全管理部負責職業危害工作的管理;負責公司職業危害治理工作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監督、監察,負責對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定期體檢和職業病的防治與管理工作。
5.2生產部負責對職業病和職業禁忌作業人員的工作調離,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5.3 財務部負責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預防與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健康防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的確定、落實工作。
5.4 采購部負責對職業危害治理設備的管理和設備、設施大修計劃的落實、實施工作。
5.5 采購部負責審查“采購文件”中有無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如有立即上報技術發展部修改“采購文件”改用替代品。
5.6 物品倉庫嚴格按規定控制、保管、發放必須使用的有危害材料和物品。
5.6 技術部負責對造成職業病危害的技術文件、工藝文件的改進工作。
6控制內容
6.1凡在生產中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積極采取綜合性治理措施,使其達到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不斷改善作業場所的條件,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
6.2安全管理部要制訂長遠和短期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或計劃, 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治理。
6.3凡有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防治責任制,將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和操作方法由技術發展部分別納入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
6.4有職業危害作業的部門,每年要做好下一年(職業危害)安技措施計劃報安技處。
6.4.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主要指影響健康和安全的)、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種措施,不允許與生產、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4.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嚴格遵照“[79]勞總護字45號,[79]工發總字69號《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通知》規定執行。
6.5 財務部、生產部、采購部分別在有關計劃中單列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的經費、設備等項目,以便及時撥款、采購、供應,切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按期實施。
6.6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每年應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百分之十至二十用于勞動保護措施,不得挪用”的規定,公司要保證使安全措施經費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擠占和挪作它用。
6.7各部門的職業危害治理設備都要指定專人管理,加強維護,定期檢修。凡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環境保護措施經費和“三同時”項目設置的職業危害治理設備,因生產變化需要拆除或挪作它用時,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6.8在新建、改建,擴建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廠房、車間或增加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工藝裝備與設備時,設計部門和車間必須按照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安裝、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禁止投產使用。
6.9在推廣使用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符合國家各項安全衛生標準;
b)無危害、低危害或易于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操作;
c)便于實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
6.10安全管理部要按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確定公司職業危害監測點,按監測與測量程序規定,定期實施監測。對其監測結果要進行分析,以供公司制訂職業危害治理措施計劃時參考。
6.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應設置職業病防治與管理組織(隸屬于安委會),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并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和以下管理工作:
a)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c)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d)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e)組織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就業前體檢和就業后定期體檢。
6.12對有職業禁忌癥者,勞人處應按國家標準規定調離職業危害作業場所,予以妥善安置。
6.13生產部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嚴格按照《員工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及時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7檢查
7.1檢查內容:
a)擅自挪用安技措施費用的;
b)任意拆除職業危害治理設施,致使職業危害嚴重的;
c)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安技處和公司工會等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
d)對職業危害治理設施不使用、不維修,導致效果顯著下降的;
e)作業場所能改善而不改善的,致使作業場所危害嚴重的。
7.2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單位,生產部有權下發《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經多次督促仍無整改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并報公司主管領導處理。
8形成記錄
《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 相關單位保存三年
《職業衛生檔案》安全管理部長期保存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安全管理部長期保存
《危害作業的人員體檢表》安全管理部長期保存
9相關文件
dfj/aq(102)01.16-200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