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民超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惠民超市管理,用好惠民超市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惠民超市的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按照資源共享、便民惠民的原則,分片區優選已有超市,政、企共建惠民超市。
第四條惠民超市主要資助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
第二章章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五條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為惠民超市的主管部門。
(一)區財政局負責將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并按照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的審核意見及時核撥資金或作出不予核撥說明。
(二)區民政局與各街道(鎮)共同提出幫扶對象名單,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實施幫扶。
(三)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制定資金年度、階段性使用計劃;負責受理、審核由惠民超市提供的惠民購物情況統計報表,并報請區財政局予以撥付;負責對惠民超市的管理、檢查、考評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的安排
第六條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60萬元資金作為惠民超市專項資金。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由區政府研究調整。
第七條惠民超市專項資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城鄉低保家庭;
(二)特困戶家庭;
(三)因重病或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
(四)惠民超市的管理、檢查、考評等。
第四章資金的撥付
第八條惠民超市按成本價格出售生活必需品給幫扶對象。政府使用專項資金補貼、支持惠民超市。專項資金使用和撥付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低保戶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消費總額15%的標準給予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30元。惠民超市匯總后,每季度到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一次資金撥付申請。
(二)特困戶到惠民超市購買生活必需品,按每戶每月100元的標準進行補貼。惠民超市匯總后,每季度到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一次資金撥付申請。
(三)對因重病或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進行臨時性救助,每戶每次最高救助金額500元,由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協助相關部門具體實施。惠民超市匯總后,每季度到區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一次資金撥付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人民政府惠民幫扶中心(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限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