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局屬各單位所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安全責任書。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參與水利工程的投標,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還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取消其所在單位的投標資格。
三、各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要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并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施工作業人員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嚴禁開工。
五、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六、施工企業要在工程開工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項目實施單位批準,局安全辦公室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重新報項目法人批準,報局安全辦公室備案。
七、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 水利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上報。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縣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局主要領導報告。
九、局屬各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