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確保井上、井下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服務生產,確保安全,提高監控人員工作積極性,增強人員責任心,強化人員勞動組織紀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監控維護人員實行早班、貳班入井對井下設備進行維護、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值班主要負責地面監控設備維護、修理及夜班井下突發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
3、早班8∶00~15∶00,貳班14∶30~22∶00,值班24小時,每班兩人。
4、入井人員應嚴格遵守《規程》及礦有關規定,確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種開關量傳感器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6、中心站值班員應對中心站內監控設備運行情況做出正確判斷,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7、監控人員嚴禁出現遲到、早退、空崗、脫崗、缺崗、睡崗(中心站)等違紀現象。
8、監控維護人員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時間每次不少于4小時。
9、值班人員應對工作場所進行衛生清掃工作及設備、記錄等要擺放合理,不得亂扔亂放。
10、對井上、井下出現的監控故障要及時、有效處理,不得拖延或拒不處理。
11、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對井下監控設備布置進行搬遷、調整。
12、嚴格按照其它有關規定完成對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務。
以上制度如有違反嚴格按照《月度經濟責任制》予以考核。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2篇 小煤窯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小煤礦基礎臺帳及小煤礦分布圖,臺帳及圖紙上必須注明小煤礦基本情況及批準文號,井口等內容以及與大礦的關系。
二、建立健全小煤礦動態調查原始記錄及臺帳。每季進行一次全礦區的小煤礦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小煤礦開采現狀,越層越界情況,產量、開采方向、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對大礦的影響等。
三、由分管科長負責,將調查結果進行匯總、歸納、分類,報上級有關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
四、對大礦有安全威脅的小煤礦將不定期進行檢查,但每月至少不少于一次,對大礦已構成安全威脅的小煤礦必須及進制止,并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處。
五、每季雨季前后重點對受洪水威脅可能波及大礦安全的小煤礦進行重點監測,提出處理意見并落實防洪措施,必要時會同當地人民政府進行封堵處理。
六、對于受洪水威脅已廢棄的小煤礦井口徹底進行封堵處理。
七、及時掌握小煤礦的開采動態,對于越層越界、破壞資源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處。
八、編制“三書”時,及時了解上部小煤礦情況,提前發出關井通知單,并予以落實。
九、對于影響大礦開拓布置的小煤礦及時發出并井通知單,責令其關封井口。
十、監督檢查小煤礦的排水現狀,上部及四周小煤礦不得對大礦構成積水威脅,一經查處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嚴肅處理。
十一、對已關閉的煤礦不定期調查,以防死灰復燃。
第3篇 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2、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3、接入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各類型傳感器穩定性不小于15天;
4、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及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5、煤礦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測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互接;
6、煤礦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安全員、班組長、爆破工、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人員定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第4篇 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一、 為確保我礦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二、 建立企業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保證礦級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遞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三、 煤礦企業的監測監控系統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要求,安裝產品合格、數量足夠、位置正確的傳感器,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四、 確保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五、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 建立對網絡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維護制度,保證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七、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系統、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八、 操作人員以及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九、 網絡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十、 監測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十一、 監控室內微機必須配備防火墻設備,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十二、 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系統升級。
十三、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并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復時間等做好記錄。
十四、 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5篇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制管理制度
一、 監測監控系統的裝備
1、 礦井應按《規程》規定裝備安全監控設備,包括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備用量不少于20%。
2、 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超限斷電功能,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3、 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都應符合規定。
4、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5、 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式、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6、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7、 監控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范圍、復電點、信號遙傳等都應符合規定。由于瓦斯超限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二、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的裝備
1、 下井人員按《規程》規定佩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器。
2、 下井跟班干部、班組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3、 設專人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
4、 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5、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
6、 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建立健全以下臺帳和記錄;
(1)、設備、儀表臺帳;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牌板;
(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記錄;
(4)、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調校記錄;
(5)、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修記錄。
三、 監測監控設備的標校
1、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器一次。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 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4、 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部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5、 瓦檢員必須檢查所管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側值班員或通風調度。
四、 監測監控中心站的管理
1、 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2、 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按時打印報表。
3、 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4、 監測監控設備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儀表,以保證安全監控設備的正常工作。
5、 礦井應建立通風安全監控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監測工。安全監測工經培訓合格方可能上崗。
6、 礦井應有監控中心室、設備維修室、庫房、攜帶式儀器發放室等工作場所,并應做到整潔有序。
7、 監測監控中心站應編寫以下臺帳記錄;
(1)、有設備儀表臺帳;
(2)、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監控布置圖及監控(月、季)報表。
五、 監測的瓦斯數據應保留一年以上。
第6篇 監測監控系統現場管理制度
一、系統安裝
1、規程編制、會審:
使用單位按照監測監控系統設計進行作業規程的編制、會審。在安設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在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對安全監控系統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應包括文字敘述和附圖兩部分,附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制接線圖。設計監測監控系統安裝布置圖時,必須在圖上標明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名稱、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參數。繪制井下大樣圖,大樣圖應與作業規程相符。
2、參數設置申請表審批: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的監測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執行申請制。即:使用單位依據工作面的規程或措施填寫《寺河礦甲烷傳感器安裝及參數設置申請表》(見附表3);提前3-5天審批《寺河礦甲烷傳感器安裝及參數設置申請表》,經調度室、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信息監控中心等有關部門會審,報分管礦領導審批。提前辦理《監測監控作業報告》(見附表1),聯系監控一、二隊協助進行安裝。
監測監控系統環境監測傳感器需要更改使用地點時,由使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通風管理部負責人審核后,信息監控中心依照書面通知修改設定。
3、安裝前準備工作: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圖紙設計型號、數量領取相關設備設施、線材,并負責電纜敷設工作,所敷設電纜的安全質量標準化要達標;并保持設備完好。
監測監控設備入井前,必須接受機電防爆性能檢查(由機電部防爆組執行)。檢查驗收標準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機電部防爆檢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使用。
信息監控中心必須對設備進行標準校驗審核(由信息監控中心維修室執行),并登記注冊,方可入井使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儀器及設備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功能測試等。
4、安裝作業:
安裝時,監控一、二隊負責按照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制接線圖進行設備連接(并保證所連接設備、接線盒的完好)和系統調試工作(與機房值機員一起配合進行)。監測監控裝置與其它電氣設備的連接工作,由使用單位的機電工連接“裝置”所需電源和控制線、饋電信號線。掘進工作面在安裝涉及斷局部通風機電源的甲烷傳感器時,與其相關聯的斷局部通風機電源的控制端口必須使用專用控制端口;涉及斷局部通風機電源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完成后必須進行斷電功能測試。在監測監控系統安裝完畢,系統調試正常,各類傳感器吊掛到位,并通過開工驗收后,該工作面方可開工作業。
5、監測數據上傳: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監測數據,自工作面開工驗收通過后,由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在規定時間內將數據上傳。
二、現場日常管理
1、監測監控維護人員配置:
各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兩名電工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配備人員在信息監控中心備案。電工必須懂得監測監控系統工作原理,能夠熟練處理本單位工作范圍內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及線路的一般故障。
2、故障處理: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生產隊組必須組織本隊電工及時處理,并匯報信息監控中心,信息監控中心接到匯報后及時派專人到現場與隊組共同處理故障。在故障期間通知通風調度,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
瓦斯檢查工每班應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發現兩者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要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8小時內必須將兩種儀器調準。
3、相關檢修維護作業:
采掘工作面施工過程中,需移動、延伸、檢修監測監控系統或進行其他影響監測監控系統運行的檢修工作時,需提前一天審批《監測監控作業報告》(報告需有機電負責人或值班干部簽字),由調度室、安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機電管理部、信息監控中心審批后嚴格按照計劃實施;隊組現場操作人員到現場后,作業前用電話與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聯系,經同意后方可操作,操作結束后,電話通知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由機房值班員對執行操作范圍內的信號解除封閉。
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移動由所在隊組的班組長或機電維護工負責,必須班班保持傳感器在規定的距離范圍內及正確位置上,嚴禁滯后、停用或隨意挪動。在進行移動甲烷傳感器作業時,必須至少兩人操作,一人負責移動并保護甲烷傳感器,一人負責盤放、摘掛線纜,避免移動過程中因強拉硬拽、磕碰甲烷傳感器而造成故障。
監測監控系統甲烷電閉鎖控制的機電設備,檢修或更換后,在運行前必須進行斷電試驗,確認甲烷電閉鎖可靠,方可投入運行。
4、每日監測監控遠程斷電功能試驗:
各生產隊組每日根據生產情況在檢修班期間進行一次遠程斷電試驗;遠程斷電試驗方式:各隊組現場負責人會同現場瓦檢員與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聯系(東井區聯系電話:89306,西井區聯系電話:89307)共同進行。試驗前,各隊組現場負責人電話聯系機房值班員;由機房值班員進行遠程斷電操作;隊組現場負責人落實斷電情況,并將斷電情況電話匯報機房值班員;生產隊組將現場斷電試驗結果記錄在《斷電試驗記錄本》(見附表2)上,并歸檔管理;同時機房值班員也做好遠程斷電試驗記錄。如遠程斷電試驗失敗,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5、甲烷傳感器更換、送檢:
信息監控中心監控一、二隊負責制定現場甲烷傳感器調校計劃,每15天進行一次,使用單位在調校期間安排專人進行配合。
甲烷傳感器必須定期更換,并配備一定量的備用甲烷傳感器。使用單位現場定點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三個月必須送信息監控中心調校室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現場備用甲烷傳感器每15天送檢一次。
6、監測監控備品、備件管理:
監測分站、傳感器、斷電儀、電源等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及監測監控系統各類管理牌版,由各隊組的機電副隊長和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防止發生損傷、損壞、丟失等現象,并按有關技術要求,按時送信息監控中心標檢。現場備用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要按規定碼放整齊并掛牌管理,嚴禁亂擺亂放。備用甲烷傳感器在地面調校后,應帶到井下現場以備使用,不得存放在地面大班房等處,在井下現場時應存放在安全、干燥、清潔的地方。
7、使用單位每天必須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及甲烷電閉鎖裝置進行巡檢、檢查,將檢查結果填寫到巡檢記錄本上,每月26日交到信息監控中心備案。
8、各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電工每班對本單位監測監控電源運行狀態進行檢查,填寫監測監控電源運行記錄(見附表2),并向信息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匯報。當電壓波動超過規定值時,必須及時匯報,并加強對監測監控電源檢查和維護。
三、監測監控設備回收、移交
1、采掘工作面完工后,監測監控系統的回收,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監測監控作業報告》,由調度室、安全管理部、通風管理部、機電管理部、信息監控中心審批后,組織實施現場回收工作。由調度室指令回收單位的,原使用單位必須向回收單位移交,移交驗收工作由監控一、二隊牽頭進行,否則,責任由原使用單位承擔。
2、搬家、倒面時,原工作面除通風管理部批準保留的甲烷傳感器外,其余的應全部回收上交;回收上交的甲烷傳感器應包括尾線和探頭保護架;若甲烷傳感器不交回按丟失處理。舊工作面經通風管理部批準保留的甲烷傳感器,由該地點新的作業隊組負責,移交工作由監控一、二隊牽頭進行,如無作業隊組由監控一、二隊管理。
3、監測監控電纜在拆除回收時,應按規定標準拆開,嚴禁鋸斷或剪斷。
四、監測監控設備安裝標準及管理要求
1、監測監控設備:
監測分站、電源箱、斷電儀等設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各類傳感器、電源箱等監測監控設備必須經信息監控中心檢測,機電部防爆檢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使用。
2、監測監控供電電源: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采用穩定可靠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采掘工作面的監測監控電源具備采用雙電源供電條件的,機電管理部在圖紙設計時,必須予以明確標示。無規程措施不得擅自改變監控供電電源。不得隨意停送監測監控供電電源。
3、傳感器:
(1)礦井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內各類傳感器的設置位置、數量以及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等,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晉城煤業集團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規范》的規定。
(2)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
(3)甲烷傳感器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甲烷傳感器管理牌板內必須標注使用單位、安裝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責任人、安裝日期等;牌板內容填寫要規范,不得漏填錯寫。
(4)甲烷傳感器要安裝傳感器保護架,并有效保護甲烷傳感器,不得損壞。監測監控線纜進入甲烷傳感器前加裝接線盒并留有300mm余量,將接線盒、連接航空插頭線(即探頭尾線)和甲烷傳感器保護架固定在一起,在移動傳感器的時候,連同甲烷傳感器、接線盒、傳感器保護架整體一起移動,減少航空插頭線的拉傷和脫落,防止甲烷傳感器誤傳誤報。保護架內的調校記錄卡不得丟失
(5)除工作面需經常移動的甲烷傳感器外,其它地點的甲烷傳感器需用滑輪裝置進行吊掛;甲烷傳感器的懸掛必須符合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的規定;顯示窗口必須正對巷道進人方向,便于觀察;并避開有淋水和易于撞擊的地方。甲烷傳感器的進氣孔嚴禁堵塞。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嚴禁正對風筒口懸掛。甲烷傳感器的進氣孔嚴禁堵塞。在井下現場禁止對甲烷傳感器進行任何形式的調整、私自檢修。
(6)甲烷傳感器在運送、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做到輕拿輕放,避免碰撞、亂扔亂放,以免損壞甲烷傳感器。
(7)單個傳感器延伸線路長度嚴禁大于1500米,兩個傳感器公用端口延伸線路長度嚴禁大于1000米。
(8)風筒傳感器應設置在局部通風機風筒末端,并隨著風筒延伸及時前移。
(9)工作面風向傳感器吊掛在巷道頂板采用硬質連接,安設位置按規程措施執行。
(10)工作面風速傳感器吊掛在巷道頂板800mm左右采用硬質連接,安設位置按規程措施執行。
(11)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處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米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
(12)一氧化碳傳感器、煙霧傳感器應設置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5米處;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
4、監測線路:
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順槽及其他有布放電纜的巷道安裝電纜鉤時,最上兩鉤必須預留為監測監控線路使用,頂鉤吊掛必須在靠巷幫的第一二鉤上,其他線路嚴禁占用。沒有電纜鉤的巷道必須用綁線綁在頂板上,不得在巷幫上捆綁,禁止用鐵絲替代綁線,捆綁電纜。在做風門、密閉墻和變電硐室門窗等設施時,必須預留監測監控電纜穿墻孔。
綜采工作面支架內的監測電纜在敷設時,支架間要留有余量,對支架內的監測電纜套皮保護。機掘工作面迎頭20米范圍內監測電纜必須貼頂吊掛,不得盤放冗余監測電纜。炮掘或使用耙巖(矸)機的工作面迎頭50m范圍內監測線纜必須進行保護。
工作面預留的余量電纜,必須盤好固定在巷幫上,吊掛高度必須大于2.6米,禁止有架空垂掛現象出現。電纜經過橫川口必須沿頂板敷設,不得斜拉亂扯。接線盒必須吊掛在支護良好且無淋水的環境下。
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等共用。監測監控電纜和接線盒禁止用到與其電源等級不相符的系統中。其他不符合監測監控系統電源等級的線纜、接線盒同樣禁止使用到監測監控系統中。接線盒必須貼有五小電器防爆合格證和包機牌。
5、斷電閉鎖:
不得擅自改動甲烷電閉鎖范圍內電氣設備或擅自甩掉甲烷電閉鎖功能的,否則責令該工作面停產整頓,同時追究責任單位的管理責任。監測監控系統甲烷電閉鎖控制的機電設備,檢修或更換后,在運行前必須進行斷電試驗,確認瓦斯電閉鎖可靠,方可投入運行。
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施工時,供電電源(絞車、鉆機、溜子等電源)必須設置在采煤工作面的斷電范圍之內;在掘進工作面接電源時,電源必須設置在掘進工作面的斷電范圍之內。
第7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發生,使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準確有效地對井下各有害氣體進行實時監測監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裝備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的規定和aq1029-2007標準正確安裝,特別是甲烷傳感器的安裝應具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二.各煤礦每月至少一次把井下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布置圖和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報局調度中心。
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特別是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體和空氣調校一次。
四.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如出現數字信號中斷、分站信號中斷、傳感器掉線、傳感器數據不準或傳感器數據出現負值等現象)時,應及時進行處理,2小時處理不完的,立即上報局調度中心。
五.一周內不少于2次對井下各傳感器用便攜儀進行標校,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安全監測監控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調試完畢。
六、定期檢驗監測監控設備是否具有風電閉鎖和甲烷斷電功能。特別是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每7天必須測試一次。使用標準氣樣或調節甲烷傳感器模擬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復電濃度,進行測試報警、斷電、復電超值、斷電范圍、饋電狀態。同時檢查斷電后是否自動恢復送電。瓦斯超限斷電,嚴禁開關自動送電。
七.安全監控設備(包括分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每七天必須調校一次,并有專職人員負責維護和收發,并做好有關記錄。
八.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銘牌的防爆標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必須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復合型。輸入輸出信號是否是本質安全型。
九.分站電源應按照防爆合格證的要求配接關聯設備(傳感器、斷電器、開停等),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負荷側。
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并有阻燃測試證明。
十一.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十二.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co濃度、風機開停狀態、風門開停狀態等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十三.配齊所有資料: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定、監測監控日報表和月報表、故障處理的緊急措施等方面的資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月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并簽字。
十四.傳感器報警超過15分鐘以上的,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寫出原因,由總工程師簽字后上報局調度中心。
第8篇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 瓦斯監控室必須堅持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不得脫崗、睡覺或做一切與監控無關的事。
二、 若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并做好記錄。
三、 瓦斯監控人員必須對每班監控情況作好記錄,有事外出必須請假,同時必須安排人員接班。
四、 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同時作好記錄。
五、 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六、 保持機房內的清潔衛生。
七、 微機出故障或井下探頭有故障,必須請示礦領導,隨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并做好記錄。
第9篇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的使用操作及方法。
2、不得隨意修改設置計算機網絡設備。
3、當發現網絡設備出現異常時及時做好記錄及匯報工作。
4、不得將產生電磁廠的電器隨意與網絡設備堆放一起。
5、要更換或修改計算機及網絡設備時,必須經上級領導批準。
6、在正常使用中嚴禁隨意對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進行插拔和停送電。
7、定期對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進行清潔維護工作。
第10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
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分管領導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報送信息化辦公室。
六、相關監測人員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八、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九、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十、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一、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二、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第11篇 監測監控系統供電、斷電及復電管理制度
一、供電
1、監測監控系統的供電,是保證監測監控系統不間斷可靠運行的必要條件。監測系統分站的電源必須取自工作面總饋電開關的電壓側。
2、監測系統分站的裝設地點,綜采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進風巷口高壓開關處,掘進工作面分站安裝在工作面巷口總饋電開關處。
二、斷電
1、機電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電設計時,要考慮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時的斷電執行,每個采煤工作面要在適宜地點設立總開關。采掘面所設立的總開關,都能夠與瓦斯超限斷電的輸出執行信號——常閉或常開接點相配接,并保證總開關方便自動斷電。
2、井下各點瓦斯超限時,斷電范圍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實施細則在生產作業規程中確定。
3、當發生瓦斯超限斷電時,系統應立即報警,生產調度人員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
4、斷電方案由機電科提出,通風科實施。斷電的可靠性由通風科、機電科會同安檢科定期組織試驗,并認真作好記錄。
三、復電
復電前必須首先向礦調度室打電話詢問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斷電,如屬瓦斯超限斷電的復電必須按照規程及礦有關規定執行,由礦總工程師及通風部門指揮執行。
第12篇 事故監測監控與預警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我礦事故監測監控和預警工作機制,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
為確保事故監測、監控、預警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成立事故監測、監控、預警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副總工程師以上礦領導
成 員: 各部門及區隊負責人
二、事故監測監控方式方法及預防措施
(一) 礦井瓦斯
1. 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 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按規定配備瓦斯傳感器實現24小時連續檢測。
(2) 瓦斯檢查員按規定檢查瓦斯。
(3) 有關人員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氧氣兩用檢測報警儀隨時檢測。
(4) 瓦斯檢測報警儀、瓦斯傳感器等儀器儀表按規定周期校驗和強檢,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2. 主要預防措施
(1)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必須采用獨立通風;
(2)局部通風機禁止產生循環風;停工期間,不準停風等預防措施。
3. 事故預警的條件
安全監測系統自動報警或井下管理、個體巡回檢測、檢修等井下工作人員發現井下作業地點或途徑巷道有瓦斯超限、自燃等預兆時。
(二) 礦井煤塵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按粉塵防治規范要求,配備專職測塵人員和儀器儀表,進行粉塵測定工作。
(2)對井下所有產塵點每月測定兩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3)呼吸性粉塵測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測定一次,其它接塵作業場所每半年測定一次;粉塵分散度、游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4)利用粉塵濃度傳感器對采掘工作面回風巷的總粉塵濃度進行連續監測,并將監測的數據上傳到kjf2000安全限報警。
2.主要預防措施
(1)建立完善井下防塵供水系統;
(2)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綜采工作面支架按規定安裝架間噴霧,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安設一道凈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安設2道凈化水幕;
(3)掘進工作面防塵措施采用濕式打眼,嚴禁干打眼,必須安裝除塵風機;
(4)各輸送機轉載點、煤倉口等必須安裝噴霧裝置;
(5)井下接塵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
3. 事故預警的條件
(1)井下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2)出現高溫火源;
(3)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粉塵濃度情況不明報警的。
礦井火災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外因火災危險源監測監控措施:嚴格監督檢查,加強可燃物管理,防止井下明火、放炮火焰、電氣火花等火源。
(2)內因火災危險源監測監控措施:建立束管自動監測系統,落實密閉定期檢查制度。
(3)每季度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每周檢查一次采空區密閉墻,建立檢查記錄檔案,發現問題立即匯報處理。
(5)每周一次對井下易發火地點觀測數據進行分析,對發火情況預測預報。
(6)加強易發生火災的場所進行巡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2.主要預防措施
(1)外因火災預防措施: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嚴禁攜帶點火物品下井,井下嚴禁吸煙,杜絕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變質炸藥,按規定裝藥、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產生爆破火焰,杜絕電氣設備失爆、設備及電纜漏電,禁止在井下拆卸礦燈,防止產生電氣火 花,嚴格落實井下電氣焊措施,裝備皮帶機防打滑保護,防止摩擦起火,嚴格井下火區管理等,杜絕引火火源; 對木材、綿紗、油脂等可燃物加強管理。
(2)內因火災預防措施:制定專門的防火措施,落實到礦井生產和管理的各個環節。破壞煤體發生自燃的條件,合理布置巷道,盡量減少多煤層聯合開采;工作面回采期間加強防滅火管理,使用好擋風簾,及時封閉采空區,按規定注氮,清掃干凈浮煤。
3. 事故預警的條件
(1)束管監測系統或井下作業人員發現回采工作面下隅角、起停采線、空區密閉墻附近或隔離煤柱、巷道高冒區等地點co濃度超標、溫度異常增高、焦糊氣味、煙霧等自燃征兆時。
(2)井上、下工作人員發現作業地點或途徑地點有外因火災等預兆時。
(三) 礦井水災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根據生產計劃,及時編制水文地質預報,及時開展隱患排查活動。
(2)井下現場加強水文地質觀測,有出水征兆及時匯報。
(3)定期對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區積水情況等進行調查,掌握其變化情況。
(4)及時搜集相鄰礦井采掘活動情況,并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及井上下對照圖等相關圖紙上。
(5)利用水文觀測系統實時監測地下水位變化情況。
2.主要預防措施
(1)根據生產計劃,及時編制水文地質預報,開展隱患排查活動;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各采掘工作面嚴格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做好探放水工作,井下現場加強水文地質觀測,有出水征兆及時匯報。
(2)定期對地面河流水位、塌陷區積水情況等進行調查,掌握其變化情況。
(3)及時搜集相鄰礦井采掘活動情況,并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及相關圖紙上。
(4)利用水文觀測系統實時監測地下水位變化情況。
3.事故預警的條件
(1)回采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0m/h或排水系統不能正常排出該面涌水時;
(2)探水鉆孔、掘進工作面過斷層涌水量大于100m /h時;
(3)礦井水文動態監測系統或井下作業人員發現其它突水征兆時。
(四) 礦井頂板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在采掘工程過斷層等地質構造期間,安排專人對頂板破碎、有淋水、頂板臺階下沉等征兆進行重點觀測。
(2)成立礦壓觀測小組,利用回采工作面安設的礦壓觀測系統,對回采工作面頂板壓力情況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
(3)回采工作面初采期間,成立初次來壓小組,進行現場監測,預測來壓步距,做好相關準備。
(4)在掘進施工的巷道,錨網索支護的巷道,設頂板離層儀,根據頂板下沉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頂板管理。
2.主要預防措施
(1)合理布置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合理選用安全高效的液壓支架,采煤機采煤后,必須及時移架,加強支架初撐力的監測,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煤壁片幫要及時進行維護,嚴禁空頂作業,工作面進回風兩巷要有超前支護,且支護長度不小于20m。
(2)安設礦壓監測系統,對工作面壓力實施不間斷監控。掘進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護,錨桿、錨索支護要達到拉力,錨網索支護的煤巷,安設頂板離層儀,根據頂板下沉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頂板管理。
3.事故預警的條件
(1)礦壓監測系統發現回采工作面液壓支架大面積工作阻力不夠。
(2)離層記錄儀發現一處以上巷道頂板離層數據超過規定或作業人員發現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存在冒頂片幫隱患
不能及時消除時。
(五) 礦井供電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供電事故的危險源主要來110kv線路及變電所供配電設施。其監測監控方式、方法及采取的預防措施是惡劣天氣變電所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并且調度值班人員及時通知大型設備停止運行,防止突然停電造成人員傷亡。
2.主要預防措施
惡劣天氣變電所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并且調度值班人員及時通知大型設備停止運行,防止突然停電造成人員傷亡。
3. 事故預警的條件
(1)出現110kv供電系統突然停電,且無法立即恢復供電;全礦或采區等井下大面積停電0.5h以上時。
(六) 礦井災害性天氣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與氣象部門加強聯系,注意氣象信息的發布,及時將預警預報信息傳遞給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個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
2.主要預防措施
(1)調度室建立防御雨季氣象災害的逐級預警預報信息響應系統,利用電話、短信平臺,及時傳遞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2)當氣象部門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時,調度室必須密切留意,主動獲取有關的氣象信息,及時將預警預報信息傳遞給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并通知到井下每一個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
3. 事故預警的條件
(1)連續降雨量超過50mm、強雷電等;
(2)接上級通知來洪時。
(七) 礦井提升運輸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副立井提升監測監控:加強供電設施的維護及絕緣搖測。
(2)斜巷皮帶機皮帶監測監控:嚴格皮帶機綜保裝置的班試驗制度,加強皮帶接頭檢查,安裝在線監測。
(3)加強入井車輛的檢查、維護,司機要嚴格執行車輛運行期間的管理規定。
(4)綜采安撤面設備運輸監測監控:檢查各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2.主要預防措施
(1)主井提升:加強供電設施的維護及絕緣搖測,嚴格皮帶機綜保裝置的班試驗制度,加強在線監測皮帶接頭的檢查,及時處理隱患接頭;
(2)按規定對入井車輛檢查、監測、維護、保養。
(3)綜采安撤面設備:現場必須有礦跟班人員現場指揮。
3.事故預警的條件
(1)發現提升運輸等其它重大生產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時;
(2)井下監控系統發出報警信息或接到事故現場人員匯報時。
(八) 礦井地震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我礦接到地震局發出的警報后,立即在全礦地面范圍內發出警報,并通過調度通訊系統通知井下各區域內工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2.主要預防措施
(1)保持通訊渠道暢通,以便及時獲取上級部門關于地震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2)礦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全礦人員做好相應的地震震情強化跟蹤工作、救援物資儲備工作、各個關鍵崗位人員值班。特別是制定人員安全工作、設備安全運行、關鍵地點、區域防火和防盜等安全措施。
3. 事故預警的條件地震事故。
當明顯感覺地震震感或接到伊金霍洛旗地震局及上級地震局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時。
(九) 礦井壓力容器
1.監測監控方式方法
(1)鍋爐運行時鍋爐工加強對爐體、爐外管道的巡視。
(2)通過水位、水壓等儀表、各超限報警裝置進行監測。
(3)檢修時重點對爐膛易損區域、吹灰器周圍、底部水冷壁管的磨損情況檢查,并對這些部位的彎頭外彎處進行測量。
2.主要預防措施
(1)保證鍋爐安全保護設施、附件齊全可靠;
(2)定期對鍋爐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鍋爐進行定期檢驗;
(3)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操作;
(4)保持鍋爐負荷穩定,防止驟然降低負荷,導致氣壓上升;
(5)防止安全閥失靈,每隔一兩天人工排汽一次,并且定期做自動排汽試驗;
(6)每班沖洗水位表,檢查所顯示的水位是否正確。定期清理旋塞及連通管,防止堵塞。定期維護檢查水位報警或超溫報警設備,保持靈敏可靠。嚴密監視水位,萬一發生嚴重缺水,絕對禁止向鍋爐內進水;
(7)正確使用水處理設備和除氧措施,保持爐水質量符合標準。
3.事故預警的條件
(1)指示儀表指示異常;
(2)鍋爐運行聲音異常;
(3)鍋爐爐體出現破損、裂縫或出現輕度泄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