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
一、安全管理控制目標
(一)企業和項目制定的安全控制目標
1、傷亡事故控制目標:杜絕死亡,避免重傷,一般事故應有控制指標。
2、安全達標目標:根據企業特色、項目特點,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達標的具體目標,如企業達到市級安全先進單位,項目達到安全創優等各種榮譽。
3、文明施工實現目標:項目根據作業條件的需要,制定文明施工的具體方案和實施文明工地的目標。
(二)企業的安全管理目標必須有正式文件和傳閱記錄,項目的安全管理目標必須有上級部門審批和傳閱記錄。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必須有紅頭文件和傳閱記錄,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必須有經過上級部門審批和項目發放記錄。
(一)安全交底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三)專業性強、危險性大的專項(施工用電、大型機械、特殊類腳手架、防暑降溫等)施工方案審批制度
(四)設備(含緊急救援器材)安裝、拆除驗收制度(含檢測、操作規程、定期保養、維修、改造報廢、特種設備管理內容)
(五)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專業類、勞務類等分包單位安全職責、權限、考核、獎罰考核)
(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七)班組安全活動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八)安全檢查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九)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十)安全生產獎罰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十一)工傷事故報告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十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制度(項目制定)
(十三)消防管理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十四)保衛值班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十五)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項目制定)
(十六)事故緊急救援制度(企業和項目均需制定)
(十七)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企業明確各崗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理、安全部、技術部、工程部、機械設備部、物資部、財務部、工會等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明確其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其安全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必須包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投入,檢查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實施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二)項目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經過上級部門審批和各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
(三)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包含:項目經理、分管副經理、技術負責人、書記、安全主管、安全員、施工員、機電員、勞資員、預算成本員、材料員、保衛人員、班組長、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操作工人、分包單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參照以上編制。
(四)責任制內容必須明確各自工作范圍的安全責任和安全管理目標的分解執行,不得逾越各自管理權限。
(五)結合各自安全生產職責,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分企業和項目級),同時編制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圖。
(六)企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項目的時限自行調整。
四、安全生產資金保障
企業制定保障計劃和落實資金,必須保留各種單據備查,項目將實際發生費用匯總報公司,現場留存單據。企業和項目填寫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資金預算表和統計表,應相互對應。
(一)安全培訓費:安全資格上崗培訓取證費、安全員上崗培訓取證費、特殊工種人員上崗培訓取證費、jgj59-99標準、安全法培訓學習取證費
(二)宣傳、活動投入:開展安全月活動、召開現場會、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參觀學習先進單位、組織文藝競賽、訂閱安全類報刊雜志、制作展覽板等
(三)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費:洞口臨邊防護設施(含租賃費)、電器產品、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更換檢測費
(四)安全防護(勞保)用品:三寶、防護面罩、工作服、防寒防暑等
(五)文明施工設施:現場圍檔(含大門)、場地硬化、排水設施、綠化、食堂、廁所、淋浴室、消防器材、五牌一圖、警示標志、急救藥品器械、垃圾處理等
(六)人工費: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維修,垃圾清運等人工費用
(七)意外傷害保險、安全技術服務費
五、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定期對各部門和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項目對全體人員分工種、分部、分項、分季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尤其危險源單獨教育記錄,同時要求被教育人員簽名,不得偽造代簽。
(一)職工勞動保護教育卡
(二)節前節后安全教育記錄
(三)新進場工人教育記錄
(四)安全教育記錄(定期月或季度)
(五)班前安全活動、安全周講評記錄
(六)安全員及特殊工種人員、中小型機械作業人員名冊(復印件附后)
(七)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過上級部門審批發放。其內容包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源認定和預防控制措施,并對涉及人員進行組織設計安全交底。
六、采購
企業或項目分包單位采購安全用品時,必須選擇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若無可自行采購;采購時提供安全用品的證明材料(質保書、合格證),將其附在安全用品采購驗收資料表上。
(一)合格供應商目錄(其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二)安全用品驗收記錄(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漏電開關、配電箱、限位裝置、保險裝置、五芯電纜、鋼管、扣件、起重繩、活動房等)
(三)安全用品采購驗收資料表(每頁粘貼一種物資)
七、分包管理
(一)合格分包方名錄(企業以紅頭文件方式公布,項目留存)
(二)項目分包方名錄
(三)分包方安全生產能力評價記錄
(四)項目與分包方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書
(五)分包方的安全職責和落實情況資料
(六)分包方開展安全活動資料
八、施工過程控制
(一)總包對分包進場安全總交底
(二)施工過程中的分部(基礎、主體、裝飾等)、分項(土方、樁基、腳手架、模板、鋼筋、砼、塔吊裝拆、物料提升機裝拆、外用電梯裝拆、砌筑抹灰、墻面石材、人工拆除、防水)、工種(電工、電焊工、氣焊工、起重工、木工、鋼筋工、砼工、瓦工)等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簽字確認,不得偽造代簽。
(三)安全設施移交表
(四)三級動火許可證
(五)模板、外架、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拆除申請表
九、危險源控制
(一)企業應對危險源識別、評價,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控制、策劃、建檔,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含重大危險源控制清單和檢查記錄)。
(二)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經過上級部門審批發放。其內容包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源認定和預防控制措施,并對涉及人員進行組織設計安全交底。
十、事故應急救援
編制應急救援計劃(含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坍塌、重大意外事故、火災、中毒中暑等),內容涵蓋可能發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報告程序、處理程序、應急物資準備及設施、人員基本救治方法、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等。
(一)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和評價記錄表
十一、安全檢查和糾正措施
(一)公司和項目安全檢查匯總表
(二)公司和項目安全檢查記錄[項目檢查類型包括:定期安全檢查、專項(施工用電、大型機械、特殊類腳手架、防暑降溫等)安全檢查、季節性、節假日前后等],包括行業管理部門或項目上級單位對現場的安全檢查記錄匯總
(三)安全檢查日記
(四)隱患整改通知書
(五)安全檢查罰款通知書
(六)施工腳手架、懸挑架、提升架驗收單
(七)模板支撐系統驗收單,含計算書。
(八)井架、龍門架搭設驗收單
(九)塔吊、施工升降機、落地操作平臺驗收單
(十)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接地電阻測試、移動手持電動工具、電工巡視驗收單
(十一)施工機具驗收單
(十二)基坑支護驗收表、基坑監測記錄
(十三)洞口臨邊驗收防護記錄
十二、安全改進
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總結和執行安全生產自我評估。
(一)安全會議記錄
(二)安全自我評估報告
(三)安全整改匯總和糾正措施執行回復
十三、安全資料收集
(一)企業和項目由專人負責更新安全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止、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制度、市級和上級部門頒發的規章制度。
(二)安全資料分類裝訂,統一格式,紙張采用a4頁,需簽字部分不得代簽。
(三)重大危險源識別控制、事故緊急救援資料必須單獨保管建檔。
體系資料準備齊全后,匯總裝訂成冊,項目的體系資料存放備查。
第2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規定
基本規定
1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 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7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8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9 建筑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第3篇 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措施
近幾年來,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建筑領域事故頻頻發生,分析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探索預防對策和措施,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人和觸電。造成建筑業事故的原因,除了與建筑業是高空、露天、勞動密集形作業有關,還與近年來市場的擴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滯后,人員素質低,安全投入少有關。以下談談發生事故原因幾種情況。
1、施工人員素質低
目前我國建筑從業人員65%是民工,這些民工從農村進入城市,從農民轉為工人,他們的知識結構,工作方式,習慣意識等,還不能適應建筑業的特殊工作條件和環境,他們普遍來經過基本培訓和教育,缺乏應有的安全知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從而導致自己或他人發生安全事故。
2、法制不健全
目前建筑市場較為混亂,時常出現一個項目有幾個分包商,這些分包商的社會信譽,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普遍較差,在工程施工過程下,偷工減料,安全意識談薄,根本談不上對安全進行統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制不健全,跟不上形熱發展的需要,對安全事故查處不利。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野蠻施工
非機械動力工擅自操作機械,造成機毀人亡。非電工亂拉扯電線,不通過漏電開關,發生漏電事故時漏電開關不起作用,造成觸電身亡。電工在接線時,不將電閘關閉,帶電操作,造成觸電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腳手腳進行操作作業,不小心失足,造成墜落死亡。民工在綁腳手架和支外墻模板加固時,不系安全帶,加上臨邊防護不嚴,時有墜落死亡事故的發生。高空拆架拆摸,架桿、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腳踹,腳蹬空隨之墜落。為搶工程進度,進行大規模施工,強令民工連續作業,造成民工疲勞過度,操作時注意不集中,頭昏眼花不慎墜樓而亡。
4、材料機具質量不合格
塔機吊鉤失靈,吊斗失控落下,砸傷地面施工人員,塔臂組裝螺栓強度不夠,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斷,造成塔臂失控,扯斷鋼索落下,砸傷地面工作人員。安全網質量差,不能有效攔截高空墜物,造成地面人員傷亡。
5、防護設施不全
臨邊不搭設防護欄桿,安全網搭設低于施工作業層面高度,作業面沒有實行全封閉。有的電梯井口無護欄,電梯井內不隔層設置防護。預留洞口,采光井,通風口不設防護蓋,造成墜落事故發生。
針對以上分析,為有效減少安全事故,應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
施工企業一般都有安全組織機構,但必須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組織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目標,明確參與各方對安全管理的具體分工,安全崗位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對大型項目必須安排專門的安全總負責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進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料檔案。實行單位領導對全施工現場負責,專職安全員對部位負責,班組長,班組安全和施工技術員對各自的施工區域負責,操作者對自己的工作范圍負責的“四負責”制度。
2、規范建筑業分包及完善安全法
加強總包,分包的資質認證和管理。一個項目,嚴禁業主方肢解分包,嚴禁多次轉包,加強總承包商對分包的管理。加強安全法建設,對存在違章指揮,不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強令民工冒險作業,長期連續作業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施工企業在目前已有的法規制度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加強適合本企業生產管理工作實際的法律,標準和制度的補充完善,使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盡快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3、加強安全教育
讓每一個員工懂得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實現自己的安全行為責任,做到①凡是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的學習,并進行嚴格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場;②對特種崗位作業人員一律憑勞動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崗位證書上崗;③對進入施工現場持證的架子工必須定期進行體驗;④對施工生產中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進行嚴勵的處罰;⑤對施工生產中違章操作員工一律停工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
4、加強安全技術管理與協調
工程中標后,要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術員編寫的書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別是高空、有毒作業,必須有相應的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急救處理方法。每日有班組長、班組安全員對當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加強條條、條塊、塊塊之間的協調配合。
5、加強現場安全監督
企業應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力度。企業對違章指揮、操作,冒險作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頓,規范項目的施工安全行為。安全人員要加強對施工現場材料,設備的檢查,杜絕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對人員的傷害,加大對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種安全設施。在施工作業面上設固定的安全管理員,對危險性大的腳手架,起重機搭設和拆除,機械設備吊裝,用電設備工作,基礎土方開挖等進行監督和控制。建筑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動態的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情況瞬息萬變,可變性大,必須持之以恒的抓,否則各項規章制度將無法落實到實處,隨時都將可能發生突發事故。
6、運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護能力
通過加大科學技術的投入含量,用于減少和彌補人為的錯誤,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不斷提高施工技術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改變傳統落后的施工工藝,努力做建筑企業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密集型轉變。解放生產力,變手工操作為機械作業,變高空作業為地面操作,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運用人機工程學和安全心理學的科研成果,調整好施工操作人員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狀況,避免員工在情緒低落時出現失常行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為。
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動態管理進程,它包括安全組織和安全意識,企業只有綜合利用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結果。加強安全管理,首先必須建立科學的安全規章制度,而且這些制度要隨著施工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使之與新的施工技術相配套。同時企業要加大對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與生產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人頭上。并經常性的開展和利用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法規知識宣傳活動,努力提高建筑職工和廣大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切實做到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安全生產,警鐘長鳴。
第4篇 某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5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6篇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指導和督查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管理。黃島區、城陽區、嶗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藍色硅谷核心區、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七區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設置
第四條? 本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設立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外地入青企業在入青備案注冊地設立駐青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企業在轄區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承包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總承包二級、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初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6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各不少于2人。
第七條?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駐青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業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工程量在30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20萬平方米,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各增加1人。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2)要求,填寫本企業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注冊地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注冊地屬七區五市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重新填報。
第九條?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有資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5千萬(含)~1億元或1萬(含)~5萬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億元(含)以上或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別設立質量安全主管。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施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質量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數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數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本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全面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企業制度建設等情況,并針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自查記錄及整改措施需經企業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主要負責人)審簽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應嚴格落實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檢查工作,每項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每月應各不少于1次,重點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在企業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并存檔備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其總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在建工程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訂落實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參與企業施工技術標準的編制,并監督實施;
(三)協調企業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四)編制并適時更新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組織企業內的質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質量行為;
(七)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及創優評獎項目應當組織專項質量檢查;
(八)指導和督促項目部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幫助解決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督質量問題的整改與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并按規定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提出獎罰意見;
(十)開展“自檢、互檢、專檢”(以下簡稱“三檢”)工作,并監督實施;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竣工項目的質量保修與投訴處理,并監督實施;
(十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回訪制度并監督實施;
(十五)企業明確的其他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情況;項目部必備檢測檢驗儀器配備情況;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及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前圖紙審查等落實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樁基、地基處理等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情況;
(四)基礎、主體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情況;
(五)防水、保溫、鋼結構、幕墻、外墻粘(掛)飾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點部位、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及隱蔽驗收情況,嚴格落實“樣板領路”責任制;
(六)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電氣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設備及其施工安裝質量和檢測試驗情況;
(七)屋面、外墻和衛生間、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部位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情況;
(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要分部(分項)的質量驗收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質量驗收情況;
(九)分戶驗收檢查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會審;
(九)參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十)參與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十一)參與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四)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五)按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施工現場項目部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及記錄情況;
(三)深基坑設計方案評審、基坑支護驗收、基坑檢測、日常巡查等內容;
(四)起重機械產品備案、安裝拆卸、檢查驗收、安裝檢測、使用登記、日常使用等內容;
(五)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搭設拆除、檢查驗收日常使用等內容;
(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和施工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七)防汛和重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八)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場給予糾正并落實整改,檢查記錄、整改復核記錄由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分別獨立成卷存入施工現場資料檔案備查。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應重點履行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質量安全情況檢查;
(二)項目經理等應進行考勤的人員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
(三)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每天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檢查,檢查應當包含工程操作層情況、現場重大危險源質量安全方案實施情況、大型設備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四)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查處,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六)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七)嚴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檢測;
(九)組織開展現場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檢驗,及時發現報告質量問題;
(十)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備查;
(十一)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四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履責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等,查找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自控體系。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工作不真實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
(五)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視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扣分,并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控企業,與該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預警談話。屬本地企業將重新復核企業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屬外地入青企業將重新復核其入青信用登記。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季度自查自糾工作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檢查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未達到本規定配備標準,虛報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的;
(五)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章違規行為或隱患,未當場給予處理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偽造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的;
(七)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優資格,屬本地企業給予暫停企業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外地入青企業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記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7篇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的安全教育要點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主要是指企業中的中層和基層管理部門的領導及其干部。他們既要服從企業決策層的管理,又要管理基層的生產和經營人員,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是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忠實貫徹者和執行者。他們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態度、投入程度、企業地位等取著決定性的作用。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與企業領導的安全認識有密切的關系。企業領導的安全認識教育就是要端正領導的安全意識,提高他們的安全決策素質,從企業管理的最高層確立安全生產的應有地位。他們的安全文化素質對整個企業的形象具有重要影響。
1)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的安全教育知識體系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包括中層管理干部和基層管理者。對他們的要求各不一樣。
建筑施工企業中層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知識體系:企業中層管理干部除必須具備的生產知識外,在安全方面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知識、技能:(1)多學科的安全技術知識。作為一個生產企業單位,直接與機、電、儀器打交道。作為一位中層領導還涉及企業管理,勞動者的管理。所以他們應該具有企業安全管理、勞動保護、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環境保護等知識。根據各企業、各行業不同,還應該有所側重,如:礦山,除了以上的知識體系,還應重點掌握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識;廠礦企業必須掌握防火防爆方面的安全技術知識;(2)推動安全工作前進的方法。如何不斷提高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我們中層領導干部工作的一個重點。中層干部必須不斷學習推動安全工作前進的方法,如:利益驅動法、需求拉動法、科技推動法、精神鼓動法、檢查促動法、獎罰激勵法等。(3)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體系;(4)安全系統理論;現代安全管理;安全決策技術;安全生產規律;安全生產基本理論和安全規程。
班組長的安全教育知識體系:企業的基層管理者,特別是班組長,也應具有較高的安全文化素質。因為班組是企業的細胞,是企業生產經營的最小單位,是生產經營任務的直接完成者。“上面千條線,班組一根針”,企業的各項制度、生產指令和經營管理活動都要通過班組來落實,因而班組安全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這就需要抓好班組里的帶頭人班組長的安全文化素質的提高。(1)較多的安全技術技能。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要求不一樣。總體來講,必須掌握與自己工作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了解有關事故案例;(2)熟練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與自己工作有關的操作技能,不僅自己操作可靠,還要幫助班內同志避免失誤。
2)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的安全教育目標
通過對企業管理層進行系列的安全教育,要求他們達到一定的目標。
建筑施工企業中層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目標:中層管理干部通過教育,具備多學科的安全技術知識、推動安全工作前進的方法和一系列的安全法規、制度外,還具備以下安全文化素質:(1)有關心職工安全健康的仁愛之心--“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牢固,珍惜職工生命,愛護職工健康,善良公正,體恤下屬;(2)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對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具有高度負責的精神,正確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決不違章指揮;(3)有適應安全工作需要的能力.如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邏輯判斷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寫作表達能力、說服教育能力等。
建筑施工企業班組長的安全教育目標:班組長通過教育具備較多的安全技術技能、熟練的安全操作技能,還要具備以下安全文化素質:(1)強烈的班組安全需求--珍惜生命,愛護健康,把安全作為班組活動的價值取向,不僅自己不違章操作,而且能夠抵制違章指揮;(2)深刻的安全生產意識--深悟“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含義,并把它作為規范自己和全班同志行為的準則;(3)自覺的遵章守紀習慣--不僅知道與自己工作有關的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勞動紀律,而且能夠自覺遵守,模范執行,長年堅持;(4)勤奮的履行工作職責--班前開會作危險預警講話,班中生產進行巡回安全檢查,班后交班有安全注意事項;(5)機敏的處置異常的能力--如果遇到異常情況,能夠機敏果斷地采取撲救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或盡力減少事故損失;(6)高尚的舍己救人品德--如果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在危難時刻自救救人或舍己救人,發揚互幫互愛精神。
3)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的安全教育方法
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中的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方法可以采取崗位資格認證安全教育、定期的安全再教育、研討法和發現法。使用統一教材,統一時間,分散自學與集中教授相結合,集中輔導考試;除了抓好干部的任職資格安全教育外,還必須進行一年一度的安全教育,并進行考試、建檔;對基層管理人員主要采用講授法、談話法、參觀法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企業每年必須對班組長進行一次系統的安全培訓,由企業企管部門組織實施,教育部門配合,安全部門負責授課、考試、建檔。
第8篇 淺淡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要點
建筑施工行業是國家規定的三大高危行業之一,而每年建筑施工行業的死亡人數僅次于礦山和交通,所以說控制“五大傷害”減少傷亡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關鍵。
為了做好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首先要認真地分析建筑行業的特點,因為建筑業事故的特點是由建筑施工的特點決定的。
建筑施工的特點之一:產品固定,人員流動
建筑施工最大的特點就是產品固定,人員流動。任何一棟建筑物、構筑物等一經選定了地址,破土動工興建后就固定不動了,但生產人員要圍繞著它上上下下地進行生產活動。建筑產品體積大、生產周期長,有的持續幾個月或一年,有的需要三五年或更長的時間。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場地上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員、施工機具、建筑材料等進行作業,這與其他產業的人員固定、產品流動的生產特點截然不同。
建筑施工人員流動性大,不僅體現在一項工程中,當一座廠房、一棟樓房完成后,施工隊伍就要轉移到新的地點去建設新的廠房和住宅。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個街區,也可能在不同的街區,甚至是在另一個城市內,施工隊伍就要相應在街區、城市內或者地區間流動。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用工制度的改革,施工隊伍中絕大多數施工人員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他們不但要隨工程流動,而且還要根據季節的變化(農忙、農閑)進行流動,給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
建筑施工的特點之二:露天高處作業多,手工操作,繁重體力勞動
建筑施工絕大數為露天作業,一棟建筑物從基礎、主體結構、屋面工程到室外裝修等,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程的70%。建筑物是由低到高構建起來的,以民用住宅每層高2.9m計算,兩層就是5.8m,現在一般都是七層以上,甚至是十幾層幾十層的住宅,施工人員都要在十幾米、幾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從事露天作業、工作條件差。
我國建筑業雖然有了很大發展,但至今大多數工種仍然沒有改變,如抹灰工、瓦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等仍以手工操作為主。勞動繁重、體力消耗大,加上作業環境惡劣,如光線、雨雪、風霜、雷電等影響,導致操作人員注意力不集中或由于心情煩躁、違章操作的現象十分普遍。
建筑施工的特點之三:施工變化大,規則性差(三邊工程:邊修改、邊設計、邊施工),不安全因素隨形象進度的變化而變化。
每棟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結構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危險有害因素不相同;同樣類型的建筑物,因工藝和施工方法不同,危險有害因素也不同;在一棟建筑物中,從基礎、主體到裝修,每道工序不同,危險有害因素也不同;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藝和施工方法不同,危險有害因素也不同。因此,建筑施工變化大,規則性差。施工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隨著工程想象進度的變化而不斷變化,每個月、每天,甚至每個小時都在變化,給建筑施工安全防護帶來諸多的困難。
從上述的特點可以看出,在施工現場必須隨著工程形象進度的發展,及時調整和補充各項防護設施,才能消除隱患,保證安全。
但是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光只了解這一些是不夠的,還必須知道建筑施工的“五大傷害”,及“五大傷害”經常發生的部位。
從建筑物的建造過程以及建筑施工的特點可以看出,施工現場的操作人員隨著從基礎——主體——屋面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要從地面倒地下,再回到地面,再上到高空。經常處在露天、高處和交叉作業的環境中。建筑施工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和機械傷害等4個類別的傷亡事故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被稱為“四大傷害”。隨著建筑物的高度從高層到超高層,其地下室亦從地下一層到地下二層或地下三層、土方坍塌事故增多,特別是在城市里拆除工程增多,模板支撐體系不規范,也造成大量的模板坍塌,因此,在“四大傷害”的基礎上增加了坍塌事故,據2007年全國建筑施工全部傷亡事故情況分析全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類別仍主要是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觸電、起重傷害等。這些事故的死亡人數共915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5%、20.36%、11.56%、6.62%、6.42%,總計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90.42%。可見坍塌排列第二,坍塌包括基坑坍塌和模板坍塌。
從2007年全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比例圖可以看出,這五大傷害給我們建筑施工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如何控制“五大傷害”是我們安全管理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為了控制它,那我們必須先了解它的危險源在何處?
高空墜落。人員從臨邊、洞口,包括屋面邊、樓板邊、陽臺邊、預留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等處墜落;從腳手架上墜落;龍門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機和塔吊在安裝、拆除過程墜落;安裝、拆除模板時墜落;結構和設備吊裝時墜落。
觸電。對經過或靠近施工現場的外電線路沒有或缺少防護,在搭設鋼管架、綁扎鋼筋或起重吊裝過程中,碰觸這些線路造成觸電;使用各類電器設備觸電;因電線破皮、老化,又無開關箱等觸電。
物體打擊。人員受到同一垂直作業面的交叉作業中和通道口處墜落物體的打擊。
機械傷害。主要是垂直運輸機械設備、吊裝設備、各類樁機等對人的傷害。
坍塌。施工中發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現澆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撐失穩倒塌、基礎坑邊坡失穩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的坍塌、施工現場的圍墻及在建工程屋面板質量低劣坍塌。
通過以上的分析和探討,我們不難看出,造成這“五大傷害”的根本原因就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而造成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的原因歸結為4個方面,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和態度原因以及管理原因。認真解決好這4種原因,就能將我們建筑施工企業的風險降到最低。
下面我們來探討如何正確的解決這4個原因。
安全技術原因要采取安全技術對策。安全技術對策解決物的不安全狀態。例如我們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等。可這些對我們建筑施工企業真正起到作用了嗎?很多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方案等技術人員閉門造車,不切和實際,往往是寫一套,做一套,造成現場實際與方案脫節,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再來對照,這已經太晚了,也不符合我們技術對策的原則。所以,我們的安全管理要從這里開始認真地抓起。根據我們前面分析的五大傷害的易發部位,有針對性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并根據工程的進度,逐一的把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中的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當設計有所變更,跟原來的施工組織設計不相符時,用安全技術交底來彌補施工組織設計的不足,做到干一個工序,交底一個工序。不是一個施工組織設計和交底可以從工程開工管到竣工,因為我們建筑施工企業的特點,它的危險源是隨工程進度的進展而逐漸增多的,同樣一個工序干第一層和干第10層的安全技術交底是不一樣的,這也就是往往我們不注意和容易忽視的地方,也是我們安全管理的一個漏洞,是我們的技術人員沒有完全的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心不強,呼延了事,安全技術措施的失效,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業規避安全風險的關鍵,不容忽視。
教育原因要采取教育對策。教育對策主要解決的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如我們的三級安全教育。很多企業的三級安全教育比較流于形式,沒有針對性和實際價值。我們建筑施工企業的特點決定了我們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我們要根據工程形象進度來進行安全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讓所有的從業人員知道哪里存在危險源?如何導致事故?事故的可能性和重要程度如何?對于可能的危險因該怎么做?等,并進行實名制簽名。不要怕麻煩,要經常的教育,不斷的教育,組織從業人員夜校,讓從業人員更多的了解建筑施工企業的“五大傷害”從思想上去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而不是流于形式,讓安全教育失去了它本來的意義,這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認真地做好三級安全教育,對建筑施工企業來說意義重大。
管理原因采取管理對策。管理對策也是解決人的不安全行為問題。如安全檢查、安全監督、安全制度等。但我們的安全監督和安全檢查人員本身就存在很多的不足,也造成我們現場安全管理工作跟不上。因為在世人的眼里,大家都認為安全很簡單,人人都會干。所以造成現在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素質普遍很低,只懂皮毛,不懂安全技術。現代安全和以往安全有很多的不同,它新增了許多的安全技術,如果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太低,就不可能完全的掌握新的安全技術,也不可能更好的指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例如起重機械傷害。很多的起重機械傷害的原因是安全裝置失靈造成的。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個問題呢?就是我們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現在我們許多施工企業自己沒有起重機械設備,施工現場基本上都是租賃的,起重機械設備性能的好壞,全憑租賃單位個人的管理,很多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不懂機械,只是督促租賃單位自己檢查,而自己不親自上塔吊去看,租賃單位說檢查了,就認為檢查了,也不知道是否真查了;而租賃單位為了減少開支,減少塔吊司機的人數或雇用沒有經驗的司機。大家都知道,塔吊司機上塔之前要檢查安全裝置是否有效,各標準節的螺栓是否松動等,但由于塔吊司機沒有經驗,沒有進行班前檢查,而我們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也不懂,他說檢查了,讓他簽完字也就算了,這是一種非常不負責人的作風,作為我們的安全管理人員,你一定要懂機械管理。因為我們建筑施工現場有很多的機械設備,而且機械設備的種類也較多, 特別是大型起重機械設備,出的安全事故很多,我們武漢市每年就不少于5起。如果作為安全管理人員,你不懂安全技術,也不懂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那就不可能發現安全措施和機械設備存在的缺陷,也就是聾子的耳朵——擺設,一點也沒有起到監督和檢查的作用,也沒有完全的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所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隊伍素質,勢在必行。
身體和態度原因采取的對策還是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解決的仍然是人的不安全行為。現在很多企業開始重視給自有的職工進行身體檢查,通過身體檢查,發現許多的職工患有不同的疾病,大家開始注意自己的飲食,開始鍛煉身體,開始去吃藥和看病。可是,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大部分農民工沒有享受這種待遇,他們只知道工作,身體狀態不好也不知道,這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
目前建筑市場十分的不規范,特別是對建設單位的約束太少了,很多的條款和法律、法規基本上是約束建筑施工單位的。可建筑施工單位也要生存,對安全的投入就根據建設單位最后給定的中標價來定。建設單位如果扣的點不是很多,那么施工單位也能夠很好的進行安全投入,如果基本沒有利潤,施工單位也不可能投入太大;再則就是建設單位還讓施工單位墊資,工程過程中又不能將資金撥付到位,致使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投入下降,從而造成安全事故。
通過以上的淺談和分析,我個人認為杜絕和減少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幾個辦法,供各位同仁參考。
1、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保護建筑施工企業的利益;2、充分了解施工企業的特點和五大傷害易發部位,進行有針對性地三級安全教育;3、規范建筑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的安全行為,認真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4、提高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的素質,讓大中專畢業生進入安全管理工作崗位。讓更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來科學、規范的管理安全。
綜上所述,我認為只要我們認真地做好以上這4項工作,我們武漢市的安全管理水平一定會有很大的提高,我們的安全事故一定會減少。
第9篇 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建筑業具有產品固定,人員流動大、露天施工、立體交叉作用多、建筑物變化大、形狀不規則等特點,施工中危險性大,工作條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點多面廣,預防難度大。鑒于建筑業安全形勢嚴峻的事實,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顯得特別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對策。
一、目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安全投入問題。建筑施工企業知道抓好安全工作必須要有安全成本,在安全事故防范上要舍得投入,不能因為資金緊張不投入或者少投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投入不足:一是舍不得進行安全投人,致使施工現場安全防護不到位,安全設施陳舊、老化,使職工處在-個充滿事故隱患的生產和生活環境中。二是不進行全面的安全投入,有的企業為了爭得企業形象,集中力量突擊一些大項目、重點工地,一些小項目在安全管理人員就位和安皴施的配備得不到保障。三是片面強調工程造價低或資金不到位等客觀原因,在壓縮各項費用支出時首先壓掉安全支出。
2、建筑施工企業教育培訓不到位,操作人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從目前建筑業的總體情況看,操作工人的安全意識普遍缺乏,安全技術素質偏低,以農民工最為突出。主要原因是企業對所使用的外協隊伍的農民工教育培訓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來即用。這部分人員目前占操作者的絕大多數,他們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不具備起碼的安全意識。從傷亡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絕大部分的傷亡者也是這部分人。
3、安全生產管理傳統化。近些年來由于施工隊伍中發生的巨大變化,建筑企業全部進入市場,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更加明確,企業的生產力發生了新的飛躍,從而使企業管理復雜化,同時對安全生產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建筑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屬于“經驗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方法。過分注重經驗,未形成安全管理閉合體系,造成安全管理工作松松緊緊、抓抓停停,難以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4、,分包管理不嚴。隨著國內建筑施工行業與國際接軌,項目總承包的逐步推行,分包管理成為安全隱患又一主要因素。在發生安全事故的項目工地,經常出現總承包單位將工程整體分包現象,或包而不管,管而不嚴現象。總包單位對分包隊伍準入制度把控不嚴,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對分包隊伍的監控缺乏力度。這些都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隱患。
二、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在組織方面,一是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二是禁止掛靠施工。首先應從招投標開始,嚴格審查承建資格,不準超范圍施工。項目經理實行注冊制,在建筑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將注冊項目經理資料輸入電腦,凡是該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沒有交工驗收的不得再參加投標,以此來限制施工企業無限制地承接工程任務,給某些資質不夠,信譽不好的個體私營掛靠鉆空子。其次是政府實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凡是掛靠施工、私自分包的工程一經查出,堅決嚴肅處理。三是開展群眾舉報制度,實行社會監督,對群眾舉報有功人員實行獎勵。四是加強對現場民工的管理。民工的來源應通過有組織的勞務公司,改變目前由社會零散人員自發組織起來的無序狀態。勞務工的使用必須簽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施工合同,明確安全生產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進廠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考試內容要包括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五是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交通辦公用品,給予足夠的管理權力。施工隊、項目部按規定配齊配夠安全專職人員,嚴格實行安全優先、一票否決制度。班組配備兼職安全員,在工資待遇方面給予適當補助。六是加強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實行“三工制”。即工前教育、工中檢查、工后講評,積極開展安全活動,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在技術措施方面,一是工程開標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按照防雨、防臺風、防洪、防觸電等安全規定要求,認真做好現場規劃。大門設計、生活、生產設施布置、各種材料堆放位置、給排水設施、施工用電設計及走向。安全防范重點,安全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二是現場道路暢通、平整、堅實、硬地化。生產、生活區要設足夠的消防水源,安放消防器材,編制消防預案,并成立義務消防隊。所有施工人員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各種房屋、庫棚、料場等要符合公安部門的消防安全距離規定。室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加工場和料庫內吸煙。三是電氣、設備防護、各種機械設備要有防雨及安全保護裝置。要有專門人員進行管理、使用維修和保養。電纜線路應采用“三相五線”接線方式。場內架設的電力線路其懸掛高度及線距要符合安全規定,并架在專用電桿上或電纜埋地。變壓器、配電柜、配電箱前要有絕緣墊。所有機器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并接零保護。手持照明燈要用36v安全電壓,檢修電器時必須停電作業,電源箱上懸掛“有人操作、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牌,并派專人看管。必須帶電作業時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四是進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易滑鞋和裙子。高處作業要戴安全帶,從事架工人員要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出入口要設防護欄;施工架子按規定在操作層中間每隔兩層滿鋪跳板;拉結、頂撐、剪刀撐、掃地桿符合安全規定,設置踢腳板,掛設安全網。
總之,按照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針對建筑安全生產狀況,必須深人分析建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強化綜合性防治措施,促進建筑業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我們相信,只要我們思想重視、措施得力、評價科學、嚴格管理,就一定能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10篇 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
建筑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施工企業應該建立起嚴密、協調、有效、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
什么是建筑安全管理體系?建筑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以保證施工安全為目標,運用系統的概念和方法,把安全管理的各階段、各環節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能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既有明確的任務、職責和權限,又能互相協調、促進的有機整體。
安全管理體系的內容
根據系統論的基本理論和系統構建的思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理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有明確的安全方針、目標和計劃。每個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方針、安全目標、安全計劃,才能把各個部門、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起來,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力量,使安全管理體系協調和正常運轉。
二是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必須明確規定企業職能部門、各級人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和權限。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層層有人抓,檢查有依據,評比有標準,建立一套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考核獎懲辦法和具有安全否決權的評比管理制度。
三是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為了使安全管理體系卓有成效地運轉,建筑施工企業各部門的安全職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就應建立一個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工作的綜合部門。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由建筑施工企業的生產規模、施工性質、生產技術特點、生產組織形式所決定。工程局、工程處設安全生產委員會,施工隊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班組設安全員。
四是建立高效而靈敏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要使安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必須建立一個高效、靈敏的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規范各種安全信息的傳遞方法和程序,在企業內形成暢通無阻的信息網,準確、及時地搜集各種安全衛生信息,并設專人負責處理。
五是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管理活動。安全管理體系應建立在保證建筑安全施工和保護員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基礎上,因此,必須在建筑施工生產的各環節經常性地開展各種形式的群眾性安全管理宣傳教育活動。
六是實行安全管理程序化和管理業務標準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就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分析,使安全管理工作過程合理化,并固定下來,用圖表、文字表示出來。安全管理業務標準化就是將企業中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辦法制訂成統一標準,納入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實現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和標準化,就可使安全管理工作條理化、規范化,避免職責不清、相互脫節、相互推諉等管理過程中常見的弊病。因此,它是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七是組織外部協作單位的安全保證活動。建筑施工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等是影響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安全性能良好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等,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這就關系到外部協作單位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技術方面的安全性、可靠性的保證,是建立和健全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可缺少的內容。
建立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途徑
成功經驗表明,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首先應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即安全是施工企業發展的永恒的主題。因此,在建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方式、方法上仍需不斷完善。
必須克服在安全問題上的短期行為、僥幸心理和事故難免的思想;對安全問題要常抓不懈、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堅定信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企業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企業法人代表負責,親自抓安全;對施工組織進行安全評價與審核;加強施工事故的預防與不安全因素的控制,加速安全信息的傳遞;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外協單位所提供的產品、零部件和勞務等的安全需求納入本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中;不斷健全與完善安全管理體系。
建立安全管理體系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合適的方式。可把整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作為一個大系統,再直接著手建立其安全生產的安全管理體系,也可把工程項目作為對象建立項目安全管理體系。
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目的是要根據安全方針、安全目標、安全計劃的規定和安排,使它有效地運轉起來,發揮作用,保證安全生產。這就要求全體職工對施工安全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心,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勝任本崗位的安全操作。這些都是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真正轉移到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科技文化素質,依靠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的軌道上來,同時也要加強組織學習國際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經驗和標準,充實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11篇 加強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安全管理初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得到迅猛發展,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建筑業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最為活躍的熱點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進入建筑業,使建筑業勞務隊伍的數量增長很快。城市建設步伐的快速前進,給建筑業帶來了蓬勃發展的春天。由于企業的各項措施執行得不到位,而且往往迫于工期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使,常常使其對農民工的安全檢查、教育流于形式。與此同時,大量的農民工加入到建筑隊伍中來,給建筑業帶來了新的活力。但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素質普遍偏低的特點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由于受到文化素質的影響,對建筑施工的了解甚少,受到農村自由經濟的影響,對大規模工業化生產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他們在違章作業時,并不清楚由此帶來的嚴重后果。所以,他們既是事故中的受害者,又是事故的肇事者。因此,針對農民工特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下面談談筆者個人的一些淺見。
一、切實抓好對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安全工作是一個企業的生命與靈魂。搞好安全工作關鍵在于人,安全工作強調以人為本。人的安全素質的高低,安全意識的強弱,從根本上直接決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工作的成敗。安全教育培訓能提高建筑施工從業人員搞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建筑施工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高農民工安全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在一線工作的人員,大多數都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他們的安全素質、安全意識以及自我防護的能力亟待提高。因此,對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尤其重要。
首先,農民工進場要有安全生產濃厚氛圍。施工現場要建安全生產宣傳欄、事故案例警示圖片、安全生產的醒目標志等,使新進場的農民工能感受到安全生產的濃厚氛圍,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二是堅持崗前培訓,保證持證上崗。農民工上崗前,要嚴格按上級安監部門的要求,把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放在首位。公司、項目部、班組安全教育培訓后,要嚴格考試,考核合格才能持證上崗。上崗后,遵章守紀情況、安全生產情況、事故及不良操作行為等,都要記入個人安全檔案。隨時掌握其思想行為動態,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和制止各類不良行為和安全隱患。三是建立健全常年培訓計劃。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大,階段性和臨時性強的特點,制定常年培訓計劃。做到現有員工定期培訓,新來員工隨時培訓,重點崗位重點培訓,使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做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企業如何做好培訓工作。筆者認為首先是企業經營者要提高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認識,要認識到是法律的職責和義務;要將培訓作為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抓落實;要為培訓工作提供充分的資金和人力。二是要明確培訓的內容,以學習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為主,同時注重建筑施工安全基礎知識的培訓學習。三是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按他們的文化程度,年齡層次,分工種、分門別類組織培訓。四是將安全宣傳教育作為創建企業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融入企業的各項活動之中,寓教于樂。五是要長期堅持培訓,企業要做到長期培訓有規劃、中期培訓有計劃、短期培訓有安排,持之以恒,企業將會從培訓中獲豐厚的回報。
二、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根據農民工安全技術基礎比較差的特點,要細致地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尤其是登高作業、交叉作業、機械設備的操作、電動工具的操作以及各種防護設施的使用等。技術交底一定要按照程序交到個人,切不可走馬虎行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決不能麻痹大意,在做好這項工作的同時,要堅持搞好文明生產,杜絕野蠻施工和違章施工,要加強職工的行為規范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職工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施工規范和驗評標準施工,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堅決進行整改,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三、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
管理人員要明確責任和分工,制定出明確的安全目標,一級管一級,下級向上級負責,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環節,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尤其是項目部的管理人員,不要將安全工作推到安全員一個人身上,要齊抓共管。建立項目部的安全輪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員作為當日安全生產的具體負責人,主要負責監督和督促班組做好班前的安全教育,對現場的違章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對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態進行全面的檢查,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記錄等。
四、采取激勵措施獎優罰劣
安全管理工作要在加強思想工作、教育職工提高安全意識的同時,實行獎懲制度,做到獎懲分明。對在安全工作中有貢獻的人員一定要獎勵,對違反造成故意對抗,甚至故意破壞的嚴重后果。對農民工的安全管理,要以加強教育為主,引導農民工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使之自覺地遵章守法。要采取科學嚴格、具有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不留漏洞,不留隱患,才能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搞好。
第12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現狀
摘要?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安全管理是企業生產的保障。由于施工項目的流動性大、高空作業多、作業條件差,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影響施工安全的因素多,科學管理對做好安全工作來講是極其必要的。。雖然近些年來國家加大了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管理力度,但是隨著建設工程的迅猛發展,高、大、難建筑物的迅速出現,建筑安全形勢依然不容樂觀。本文通過對我國當前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了分析,同時就如何預防項目施工安全生產并對對當前安全生產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現狀? 改進措施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我們國家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建筑工程企業的施工,多數情況是露天高空作業,而且現場情況多變,又是多工種的立體交叉作業,勞動條件差以及從業人員的構成不確定性及流動性大的特征,建設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安全生產的管理和職工安全教育滯后,因而當前建設系統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另外,隨著市場經濟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對建筑安全工作高度重視。特別是近幾年來,建筑安全事故頻發,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經國家及成千上萬家庭帶來巨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每年施工的死亡人數僅次于礦山和交通,這為新時期的建筑安全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通過眾多國內外學者對安全事故原因的研究,認為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統,包括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的程序、監督的有效性以及員工訓練等,皆是因管理失效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有效地控制和防止發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加強安全管理是關鍵。
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基本建設投入的不斷增大,建筑隊伍不斷擴大,特別是建筑企業承建的項目越來越多,許多企業自有職工難以滿足現場施工需要,各企業紛紛引進分包隊伍,大量未經正規培訓,尚無生產技能和安全防護意識的耕田種植的農民隨之進城務工,成為農民工。據報道,2006年我國建筑業從業人數達到4000萬人,其中農村富余勞動力達3200萬人,占行業職工總數的81%,而經過培訓取得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農村從業人員不足80萬人,占總從業人數的2%。
建筑安全事故是我國高危行業,安全事故頻發,當前在很多施工現場還存在不少的安全隱患,甚至重大安全隱患也不乏存現。多數來自農村的從業人員因文化程度較低,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對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知之甚少,再加上部分施工企業盲目追求經濟效益,不重視安全培訓或是教育不到位。另一方面施工單位惡性競爭低價中標后,也不愿意在安全上進行必要的投入;建設單位也沒有真正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出現以上被動局面,致使這一部分從業群體安全防護意識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產事故頻發,死傷眾多。這不僅影響了經濟的發展,而且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2? 各責任主體安全管理職責存在的問題
2.1?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往往只關心成本、質量、工期等對自身利益的影響。很多業主認為安全管理是施工單位(承包商)的事情,跟自己毫無關系,基本上沒有什么安全管理的意識和觀念。
2.2?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承包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主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因此,利潤最大化是企業追求的目標。一方面,在項目管理工作中,安全管理讓位于質量、成本、工期等目標,安全投入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很多承包商忙于爭項目、搶市場,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形同虛設。
2.3? 監理單位
作為業主代表的監理單位,一般只注重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等問題,而對施工過程的人員、機械等安全問題則認為是施工企業內部的事,很少參與管理。一些監理單位甚至忽視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理,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安全監理職責的現象比較普遍。
2.4? 設計單位
目前的設計單位在結構安全的設計上往往采取保守的設計方案,而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他們并沒有認真的考慮。因此,設計單位在設計時往往將造型、美觀、大膽的構想放在首位,不考慮施工的難度和如何進行安全操作或防護的需要,認為只要有設計圖紙,如何施工是施工單位的事情。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未注明,給施工安全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雖然設計報告中有專門的安全專篇,多數卻照搬照抄七八十年代的圖紙說明,與自己設計的圖紙根本不符,失去了對安全施工的指導意義。
3? 建議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采取的對策措施
“安全生產,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盡職盡責,千方百計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安全生產工作具有經常性,不間斷性。也就是說安全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生產的全過程,安全事故也不是幾秒鐘、幾分鐘的事情,而安全生產工作卻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全員參與,缺一不可。全員牢固樹立安全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這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有效途徑。
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必須從安全宣傳、安全教育、安全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經費投入、勞務用工管理及查處等幾個方面進行綜合治理,強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