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1.2 承包商傷亡事故應當作公司內部安全事故對待、處理和考核。
1.3安全事故包括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產事故、設備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
1.3.1 火災事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1.3.2 爆炸事故。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1.3.3 人身事故。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3.4 生產事故。由于“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1.3.5 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氣、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1.3.6 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1.3.7 放射事故。放射源丟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員傷害、環境污染,以及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1.4 下列事故為集團公司級事故,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一般分為4個等級:
1.4.1 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3 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尚未構成集團公司級的事故,納入公司級及各單位級事故管理。
1.5 下列事故(事件)為上報總部備案事故。
1.5.1 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上報總部備案事故包括:
1.5.1.1 南化公司轄區內(含廠區外獨立油庫、碼頭、鐵路油品作業區、長輸管道及站場等)發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程度尚未構成集團公司級事故的火災、爆炸、油氣泄漏和放射事故。
1.5.1.2一次性造成3套及以上生產裝置或全廠停產,影響日產量50%及以上的事故。
1.5.1.3 承包商在南化公司轄區內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死亡、重傷、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1.5.2 承運商在公路、水路運輸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運輸中發生撞船、擱淺事故。
1.5.3 被授權使用中國石化形象標識的單位所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1.5.4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事件。
1.6 下列事故為上報南化公司事故:
1.6.1造成輕傷一人以上的事故。
1.6.2 滿足上報集團公司和總部備案條件的任何事故。
1.7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
1.7.1 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照當地工傷保險
規定執行。
1.7.2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照下列情況計算:
1.7.2.1 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1.7.2.2 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計算。
1.7.3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按照下列情況計算:
1.7.3.1 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照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1.7.3.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1.7.4 火災損失按照公安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1998)中關于火災損失額的計算方法計算。
1.7.5 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照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2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2.1 事故報告
2.1.1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凡屬上報南化公司的事故,在進行現場處置時,應立即向安全環保處、生產處總調度室報告,由總調啟動應急預案。承包商及外來人員發生事故后,凡屬上報南化公司的事故,在向其主管上級匯報的同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區域所在單位報告,事故所在單位應立即向安全環保處、生產處總調度室報告,并按應急預案程序啟動。
企外交通事故應在當天內向安全環保處報告。
2.1.2 各單位在報告時,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
2.1.3發生集團公司級事故或總部備案事故,由公司安全環保處按照《中國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規定》有關報告程序執行。
2.1.4 事故書面報告的時間規定
2.1.4.1 發生輕傷事故,發生事故單位應在15天內將《事故報告》(附件1)、《傷亡事故登記表》(附件2)報送安全環保處。
2.1.4.2 發生滿足上報集團公司條件的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必須在1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職務、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初步原因分析向公司領導報告,同時填寫《事故快報》(附件3)報安全環保處,并在12小時內由安全環保處負責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
2.1.6 在事故搶險過程中,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作出標記,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2.1.7 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新情況,要及時上報補充報告。公司發生有較大影響的事故,由公司政工處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2.1.8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2.1.9 各單位轄區周邊發生的,可能對公司造成影響的重大事故、事件,也要作為緊急信息報告安全環保處。
2.2 事故調查
2.2.1 事故調查權限
2.2.1.1 不滿足上報南化公司事故條件的事故,由發生事故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親自組織事故調查,并按規定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2.2.1.2 發生輕傷事故和1人及以上重傷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調查。發生上報集團公司的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處參與調查,并按《中國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發生事故的單位,無任是公司級還是集團公司級的事故,所在單位的行政一把手要親自組織召開單位內部的事故分析會。
2.2.1.3事故調查結束后要將相關資料進行檔案管理,具體內容見2.4。
2.2.2 安全環保處負責公司范圍內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歸檔等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2.2.3.1 人身事故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2.2.3.2 火災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2.2.3.3 設備事故由機械動力處負責。
2.2.3.4 生產事故由生產處負責。
2.2.3.5 放射事故由安全環保處負責。
2.2.3.6 交通事故由保衛處負責。
2.2.10 公司級事故調查報告須在3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的經公司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0天。
2.2.11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2.3 事故處理
2.3.1 對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事故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有關處理規定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2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3 對違反中國石化《安全生產禁令》、《南化公司安全生產禁令》的人員以及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2.3.3.1 沒有履行安全職責或因“三違”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3.3.2 對已列入事故隱患治理或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不按期實施整改和采取應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3.3.3 強令冒險作業,或不聽勸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3.3.4 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3.3.5 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3.3.6 發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認真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2.3.4 處理建議的提出和審批權限
2.3.4.1不滿足上報南化公司事故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處理。
2.3.4.2 滿足上報南化公司事故條件的,由公司進行處理或責成事故單位進行處理,報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并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
2.3.4.3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公司勞資處、干部處和安全環保處。
2.4 事故檔案管理
2.4.1 事故檔案是指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4.2 事故檔案管理應與事故調查處理同步進行。事故調查組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收集、整理事故調查和處理期間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調查結束后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2.4.3 事故檔案由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或部門負責管理。
2.4.4 事故檔案主要包括:
2.4.4.1 事故調查報告及領導批示。
2.4.4.2 事故調查組織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事故調查組成立批準文件、內部分工、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等。
2.4.4.3 事故搶險救援報告。
2.4.4.4 現場勘查報告及事故現場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現場圖、照片、錄像,勘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2.4.4.5 事故技術分析、取證、鑒定等材料,包括技術鑒定報告,專家鑒定意見,設備、儀器等現場提取物的技術檢測或鑒定報告,以及物證材料或物證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證材料的事后處理情況報告等。
2.4.4.6 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調查報告。
2.4.4.7 傷亡人員名單,尸檢報告或死亡證明,受傷人員傷害程度鑒定或醫療證明。
2.4.4.8 調查取證、談話、詢問筆錄等。
2.4.4.9 其他有關認定事故原因、管理責任的調查取證材料,包括事故責任單位營業執照、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作業規程等。
2.6.4.10 事故經濟損失的材料。
2.6.4.11 事故調查組工作簡報。
2.6.4.12 與事故調查工作有關的會議記錄。
2.6.4.13 其他與事故調查有關的文件材料。
2.6.4.14 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附事故調查報告)。
2.6.4.15 事故處理決定、批復或結案通知。
2.6.4.16 相關單位對事故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意見函。
2.6.4.17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文件材料。
2.6.4.18 其他與事故處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3 附件
3.1 中國石化事故快報
3.2 中國石化備案事故快報
3.3 中國石化事故調查報告
3.4 中國石化“四不放過”登記表
3.5 中國石化各單位(年)月事故統計表
3.6談話、詢問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