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障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章、規范和標準的規定,結合北京市鍋爐安全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管理和作業人員,在從事鍋爐安全管理和作業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三條鍋爐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
對鍋爐房的建造以及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置或指定鍋爐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對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司爐人員、水處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確保從事相應特種設備作業或管理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鍋爐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鍋爐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鍋爐房進行現場巡查,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條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定,依照法規、規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履行鍋爐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鍋爐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領導批準;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鍋爐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鍋爐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匯報、反映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司爐、水處理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鍋爐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五條 司爐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鍋爐、安全 及鍋爐房系統的結構及性能,了解鍋爐水質控制指標和水處理的基本知識,熟悉鍋爐運行操作規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鍋爐設備的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正確判斷鍋爐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
鍋爐發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鍋爐、安全 及附屬設備進行正常的維護和保養,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鍋爐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六條 水處理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水處理系統、設備、化驗儀器的原理、結構、性能,了解運行鍋爐的結構,熟悉鍋爐水質標準,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水處理設備的操作及水質化驗工作,確保鍋爐各項水質指標在規定范圍之內,并根據水質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指導司爐人員執行正確的排污操作;
二、停爐后及時地了解鍋爐的結垢、腐蝕情況,指導鍋爐保養工作;
三、 保持水處理化驗間及其設備化驗儀器齊全、完好;
四、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 鍋爐房建造
第七條 新建鍋爐房除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鍋爐房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頂層或中間層安裝鍋爐。
二、新建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三、鍋爐房不得直接設在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兒園、觀眾廳、候車室及勞動密集型廠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