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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規范(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15 20:00:18 查看人數:9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第1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1 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的復雜性。

          2 術語和定義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2.2審核 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2.3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2.5危害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ies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用人單位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10目標 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衛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為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單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2.14員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2.16績效 performance

          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2.17主動測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2.18被動測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2.19風險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2.20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2.22 可承受的風險 tolerable risk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3 引用標準

          3.1 ilo/osh2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組織

          3.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指導意見: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4 ohsas18001:1999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圖1、成功的oh&s管理的要素

          4.1 總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4.2 職業安全衛生方針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1) 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2) 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3)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 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6) 傳達到全體員工;

          (7)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8) 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4.3 策劃

          4.3.1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應包括:

          —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 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 依據用人單位的范圍、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保證該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

          — 確定風險級別;

          —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建立運行控制,提供相應信息;

          — 對所需控制活動的監測提供信息,以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形成文件,作為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并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用人單位所制定的風險控制計劃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4.3.3 目標

          用人單位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如可行,目標應予以量化。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衛生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并體現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目標的重點應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4.3.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目標的管理方案。

          方案應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內容:

          (1)為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而規定的用人單位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

          (2)實現目標的方法、資源和時間表。

          應定期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進行評審,針對用人單位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4.4 實施與運行

          4.4.1 機構和職責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設有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具備如下意識:

          — 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方針與程序,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業活動中實際和潛在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以及改進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職業安全衛生效益;

          — 在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用人單位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訓計劃,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并根據其教育水平、工作經驗和接受過的培訓對其能力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審培訓計劃,必要時予以修訂以保證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培訓程序中應考慮不同層次員工的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風險。

          4.4.3 協商與交流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下列活動:

          (1) 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衛生信息;

          (2) 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衛生信息;

          (3) 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

          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如下權利:

          — 參與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實施和評審;

          —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的任何變化的討論;

          — 參與職業安全衛生事務;

          — 了解職業安全衛生員工代表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者代表。

          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通報相關方。

          4.4.4 文件化

          用人單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文件在滿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應做到最小化。

          4.4.5 文件和資料控制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滿足下列要求:

          (1) 文件和資料易于查詢;

          (2) 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 所有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 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5)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用人單位應確定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和活動,并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加以規劃,使之符合下列條件:

          (1)對于缺乏程序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衛生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3)對于用人單位所購買和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標識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確保他們遵守用人單位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要求;

          (4)為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對于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它們對人的能力的適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 應急預案與響應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確定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對其作出應急響應,以預防或減少與之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該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與有關當局、近鄰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的疏散問題。

          用人單位應制定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實際效果的計劃和程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4.5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 績效測量和監測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用人單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測;

          (3)主動測量,監測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監測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歷史證據;

          (5)充足的監測與測量數據和結果的記錄,以便于隨后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滿足下列需要:

          (1)處理和調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減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產生的影響;

          (3)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確認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通過實施前的風險評價過程對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進行評審。

          任何旨在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針對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相適應。

          對于糾正和預防措施引起的對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單位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4.5.3 記錄和記錄管理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安全衛生記錄以及審核和評審結果。

          職業安全衛生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可追溯相關的活動。職業安全衛生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便于查詢,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并記錄其保存期限。

          記錄應以與體系和用人單位相適應的方式保存,用來證明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4.5.4 審核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是否:

          ①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劃的安排,包括本規范的要求;

          ② 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③ 有效地滿足用人單位的方針和目標。

          (2)評審以前審核的結果;

          (3)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的信息。

          用人單位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應立足于用人單位活動的風險評價結果和以前審核的結果。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方法和審核人員的能力要求,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4.6管理評審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進行評價。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方針、目標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進行的修改。

          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并將有關結果向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相關要素的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通報,以便他們能采取適當措施。

          第2篇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管理標準規范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生產崗位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宣傳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以及檢查與考核等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礦屬各單位、科室、作業區域對職工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

          2 引用文件

          2.1 鋼政辦發【2006】69號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辦法

          2.2 鋼政辦發【2006】68號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3 術語

          4 管理職責

          4.1 安全環保科是全礦安全教育管理主管單位。

          4.1.1 負責承辦生產崗位職工(新入礦人員礦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及管理人員(大班長、班組長、安全員)安全教育。

          4.1.2 負責檢查、督促指導礦內日常安全教育活動(包括班前安全活動、每周安全活動日)、復工教育、調換工種教育和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包括節假日、各時期安全宣傳教育)等。

          4.1.3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和礦級的安全教育檔案。

          4.2 組織人事科是進行礦安全教育具體實施單位

          4.2.1 負責編制礦級中、長、遠安全教育計劃。

          4.2.2 負責落實安全教育經費、師資的配備和場地的安排。

          4.2.3 負責向安全部門提供新入礦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調換工種人員的名單。

          4.2.4 負責匯總新入礦人員安全考試成績,填入個人檔案卡片。同時,對各單位新入礦人員簽訂的“師徒合同”進行檢查、督促。

          4.2.5 負責組織新任科級干部的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并負責向安全部門提供在職科級干部和分配來的大、中專業畢業生,調入干部人員名單,匯總其安全考試成績,并納入干部考核管理。

          4.3 礦屬各單位

          4.3.1 負責新入礦人員、作業區域、車間級、班組級的二級安全教育。

          4.3.2 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性的各類安全教育活動,包括:班組安全活動日、每周安全活動日、復工教育、調換工種教育、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等。

          4.3.3 每季度對本單位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總結。

          4.3.4 建立、健全各類人員安全教育檔案。

          5 管理內容和要求

          5.1 生產崗位人員安全教育

          5.1.1 新入礦人員三級安全教育:

          新入礦人員包括分配來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外單位調入的干部、工人、新分配來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外單位實習代培人員等,上崗前必須進行礦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

          5.1.1.1 礦級安全教育

          a 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

          ——武鋼及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制度;

          ——礦發展史、工藝流程和主要設備概況;

          ——安全生產知識,礦主要危險源點及事故應急知識;

          ——安全心理知識;

          ——工傷現場急救知識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公司及礦典型事故案例。

          b 實施步驟:

          ——礦級安全教育由礦主管礦長負責,組織人事科具體組織實施。對新入礦人員應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安全教學內容和落實教材,時間不少于24學時。

          ——礦級教育結束后,應進行閉卷考試,成績合格者才能分配到作業區。如未進行廠級安全教育,組織人事部門不得向作業區分配,作業區有權拒絕接收。

          5.1.1.2 車間(作業區域)級安全教育

          a 教育內容:

          生產特點和主要工藝流程,危險源點及要害部位;職業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自我保護的基本知識;礦和車間(作業區)典型事故案例。

          b 實施步驟:

          由車間(作業區域)主管領導負責,車間(作業區)安全人員、組織人事科派駐作業區人員組織實施,時間為24學時。車間(作業區)級教育結束后,應進行閉卷考試,成績合格者才能分配到班組。如未進行車間(作業區)級安全教育,不得向大班或班組分配,大班長或班組長有權拒絕接收。

          5.1.1.3 班組級安全教育

          a 教育內容:

          班組概況;班組生產特點,作業環境,危險部位,設備狀況;班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個體防護用品正確使用和保管知識;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維護及使用規程以及崗位職責;三不傷害措施及班組工傷事故案例;創建安全合格班組的條件、計劃與措施。

          b 實施步驟:

          由大班長或班組長負責組織,時間為24學時。

          5.1.1.4 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及時逐級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并簽字,經安全部門審查確認后,轉組織人事部門歸檔。分配到崗位時,必須確定一名有經驗的作業人員指導,并簽訂“師徒合同”,其中必須包含安全條款。

          5.1.1.5 新入礦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崗作業人員,各單位要進行跟蹤動態管理,對教育培訓效果定期進行抽查,時限為一年,并將跟蹤動態管理情況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每月在礦安全管理工作月報中報送礦安全部門。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上崗作業者追究管理者的責任,造成事故,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5.1.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由組織人事科提供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報安全環保科,安全環保科按《武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組織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

          5.1.3 復工、調換工種、崗位安全教育

          5.1.3.1 凡離開本崗位三個月及以上的生產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5.1.3.2 凡調換工種的生產崗位人員,必須先進行調換崗位技能和管理知識的培訓,考試合格后再進行安全教育。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按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凡調換同類性質崗位的操作工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才能調換崗位。

          5.1.3.3 培訓內容

          a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b 離崗期間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新規定;

          c 新崗位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術知識;

          d 本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e 脫產期間,公司及本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案例。

          5.1.3.4 具體實施辦法

          a 復工安全教育,先由車間(作業區)進行安全教育,再由班組進行安全再教育。

          b 調換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公司內部單位與單位之間的調換,按新入礦人員的規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礦內部單位與單位的調換,由調入的單位負責進行車間(作業區)、班組兩級安全教育;

          ——車間(作業區)內部調換,由調入的班組進行班組級安全教育;

          ——班組內崗位或工種變動由班組負責組織安全教育。

          5.1.3.5 復工教育和調換工種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準上崗作業。

          5.1.3.6 一人從事多工種人員,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如果是特種作業則按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1.3.7 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由所在單位對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崗。

          5.2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5.2.1 礦級領導人員的安全教育由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按《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辦法》(鋼政辦發【2006】69號)中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第九條負責組織培訓。

          5.2.2 礦級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級專(兼)職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安全環保科按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計劃、組織,并報送培訓人員名單到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安全環保部按鋼政辦發【2006】69號《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辦法》中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第十條負責組織培訓。

          5.2.3 各職能部門科級以上干部及車間負責人的安全教育由礦安全環保科、組織人事科按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計劃,組織、并報送培訓人員名單到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安全環保勞動保護教育中心按鋼政辦發【2006】69號中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第十一條負責組織培訓。

          5.2.4 大班長、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

          5.2.4.1 大班長、班組長和班組安全員的安全教育原則由礦組織培訓,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 在職的大班長、班組長和班組安全員應每四年進行一次安全知識更新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

          5.2.4.2 新任職的大班長,在任職一個月內由各單位將人員名單報礦安全部門,由礦安全部門組織培訓;新任職的班組長和安全員,在任職一個月內由各單位組織培訓;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頒發合格證,考試不合格,可補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取消任職資格。

          5.2.4.3 教育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本大班、班組和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及預防;工傷現場急救知識、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相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

          5.2.5 一般人員的安全教育

          5.2.5.1 教育對象:除以上規定的人員外的其他人員。

          5.2.5.2 教育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法規、職業安全衛生基本常識,公司和礦、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本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由各單位按教育大綱組織實施,培訓時間16學時。

          5.3 日常安全宣傳教育

          5.3.1 班前安全活動。每天上崗前,班組長負責總結前一天安全工作情況,分析當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針對危險因素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者熟知和掌握。

          5.3.2 每周安全活動日。

          5.3.2.1 各單位每周一升安全旗。每周一班組安全活動日由班組長主持,活動時間不少于30分鐘。

          5.3.2.2 活動內容:安全生產方針、法規,安全操作規程,三不傷害措施,上級安全生產文件通報和要求,安全文化知識,武鋼安全合格班組標準,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3.2.3 班組安全活動日做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落實,記錄真實、形式多樣化,參加者簽字。缺席者由班長補課,并有補課記錄。

          5.3.3 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

          5.3.3.1 安全宣傳教育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有效重要手段,黨、政、工、團必須齊抓共管,全員要共同參與。安全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報紙、板報、電視、局域網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動形象,內容豐富,職工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

          5.3.3.2 圍繞每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主題,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動員全礦職工參加“安全生產月”活動,并達到預期效果。

          5.3.3.3 節假日、各時期安全宣傳教育。

          針對節假日職工思想活躍,領導精力分散,以及季節變化給安全生產帶來的影響,有的放矢地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5.3.3.4 礦安全環保科利用《安全簡報》及時宣傳報道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及會議精神、安全管理知識等。各單位要將其作為安全活動日的學習資料。礦宣傳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拍攝安全專題新聞,報道安全生產中好人好事、播放安全教育電視片、舉辦安全展覽等。

          6 檢查與考核

          6.1 新入礦人員三級安全教育

          6.1.1 礦級安全教育:一人次未進行培訓,扣責任單位200元,扣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

          6.1.2 車間級安全教育:一人次未進行培訓,扣責任單位200元,扣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

          6.1.3 班組級安全教育:一人次未進行培訓,扣責任單位200元,扣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

          6.1.4 各單位未按期向安全部門報送新入礦人員跟蹤動態管理情況,每人次扣單位責任單位200元、扣責任人100元。

          6.1.5 新入礦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而分配到崗位作業,一人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扣責任單位負責人300元,扣責任單位主管分配人員200元。造成事故,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6.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按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6.3 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復工、調換工種、崗位安全教育,一人次扣責任單位500元,扣責任單位負責人300元,扣責任單位主管人員200元。

          6.4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正副礦長、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礦級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級專(兼)職安全員;科級以上干部及車間(作業區)負責人;大班長、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無故不參加培訓,一人次扣責任單位500元,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扣責任人300元。

          7 附錄和記錄表式

          7.1 職工培訓開班審批表

          7.2 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7.3 礦級安全教育登記臺帳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審核規范(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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