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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信息報告及傳遞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6-16 07:00:05 查看人數:34

          應急信息報告及傳遞制度

          第1篇 應急信息報告及傳遞制度

          為規范我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的同時匯報礦領導。

          (四)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是指:

          1、10人以上的事故;

          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較大涉險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報

          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各類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接到各單位事故、事件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請示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逐個通知相關人員。

          (六)信息傳遞

          1、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礦長及領導班子成員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部,由調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2、事故后,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并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

          3、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及調度室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神木分公司、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工業局及其它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和縣煤炭工業局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故的簡要經過;

          (4)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經采取的措施;

          (6)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5、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規定報告的同時,根據礦領導指示向神木礦山救護大隊匯報,請求救援。

          6、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七)信息公開

          執行國家《礦山事故災害應急預案》關于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

          (八)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正面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九)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1)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2)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十)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做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十一)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部室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

          (十二)《事故調查報告》下達后由安全部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十三)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2篇 建立醫院應急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工作制度

          關于建立醫院應急信息報告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為規范醫院應急信息報告和信息發布工作,提高對應急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應急信息報告制度

          1、醫院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公布部分應急報告電話(見附1),以保證應急信息暢通。

          2、醫院所屬各科室、部門應認真落實工作制度,科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要始終保持在崗值班,不得漏班,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確保及時了解和處理相關應急事件。

          3、當出現了相關應急事件,醫院各科室、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下列應急信息,職能部門匯總情況后向分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應急事件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應急事件引發的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事件影響、事件發展態勢;預防、控制和處理應急事件的情況。

          4、發生一般事件,事發科室以口頭形式報告為主,值班人員要做好記錄;發生重、特大事件,事發科室應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信息(報告表見附2)。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在2小時內,由醫務科、感染管理科、保衛科等相關職能部門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2)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4)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5)發生重大火災、水災、特大爆炸、車禍及其他重大傷害事件。

          6、報告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首次報告不完整、情況不清晰時可以先簡要報告,及時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7、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漏報、謊報。

          8、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二、重、特大應急事件報告制度

          1、若遇重、特大應急事件,各科室發現后,應在第一時間向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報告,同時報告科主任、護士長,在科主任、護士長的帶領下組織人員對科室所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了解事件詳細情況。

          2、經核實確認應急事件發生后,各相關職能科室要立即(5分鐘內)向主管領導報告,如有必要,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再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4、當發生下列應急事件時,無論應急事件性質是否明確,情況是否完整,應上報應急信息,確保應急信息在最短時間報送:

          (1)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

          (2)造成危險化學物品泄漏,有可能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

          5、在應急事件處置中,如遇突發事件由于事態變化和事件發展,演變更高嚴重級別的突發事件,事發科室、應急現場指揮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及時匯報上級有關部門。

          6、應急事件發生后,相關職能科室要隨時跟蹤、了解事件處置和進展的情況,對并每隔0.5小時(事件平穩時隔2小時)將事件現場情況、各有關部門的處置進展情況(事件的重要進展、重要變化)及發展趨勢等有關信息及時上報。

          三、信息發布制度

          應急事件發生后,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醫院相關危機公關預案,按照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指示和授權,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電視、報刊等有關媒介或相關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公布。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基本信息、醫院應對措施等。通過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推動應急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引導群眾正確認識和認可醫院對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

          四、監督檢查

          1、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應急信息報送和發布領導負責制和部門負責制,建立健全應急值守和信息處置制度。

          2、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信息的部門和個人要通報批評;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信息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應急辦

          第3篇 應急信息報告傳遞制度

          為規范我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的同時匯報礦領導。

          (四)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是指:

          1、10人以上的事故;

          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較大涉險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報

          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各類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接到各單位事故、事件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請示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逐個通知相關人員。

          (六)信息傳遞

          1、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礦長及領導班子成員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部,由調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2、事故后,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并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

          3、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及調度室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神木分公司、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工業局及其它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和縣煤炭工業局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故的簡要經過;

          (4)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經采取的措施;

          (6)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5、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規定報告的同時,根據礦領導指示向神木礦山救護大隊匯報,請求救援。

          6、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七)信息公開

          執行國家《礦山事故災害應急預案》關于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

          (八)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正面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九)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1)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2)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十)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做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十一)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部室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

          (十二)《事故調查報告》下達后由安全部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十三)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4篇 煤礦應急信息報告傳遞制度

          (一)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22)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建立應急信息員隊伍。信息員由副隊級及以上領導、群監員、安全員、青安崗員和現場跟班人員組成。

          (三)信息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信息員要認真對所分管責任區域深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督促解決。當問題嚴重時,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產整改。

          (五)信息員要向煤礦應急值班人員準確描述存在的問題或事件情況,對煤礦應急值班人員下達的指令嚴格執行,將處理過程與結果及時匯報。

          (六)如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現場人員安全時,及時匯報并做好人員撤離、監督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

          (七)當現場發生事故時,要及時、詳細、準確地匯報,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八)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 24 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立即匯報煤礦值班領導。

          (九)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 涉險 10 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其他較大涉險事故。(十)信息的接收及通報

          發生事故或災情時,現場人員(或信息員)應立即向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匯報

          并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接到各單位事故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通知相關人員(應急值守電話:

          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傳遞

          1. 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向應急總指揮或者礦值班領導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 發生事故后,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并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

          3. 發生事故,調度室在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后,必須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上級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

          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5. 發生事故后,及時請求礦山救護隊進行救援。

          6.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1 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2 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十二)信息公開

          執行國家關于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

          (十三)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正面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十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 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十五)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員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 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5篇 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制度

          第一條 應急信息的報告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相關科室或單位要認真做好接收、登記工作,并及時傳遞、報告、處理,避免信息滯留、延誤。對于上級領導的批示意見,要及時傳達相關礦領導、處室、單位,以便抓緊組織落實。

          (一) 報告范圍: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情、群體事件、上訪事件、惡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會動態、緊急災情和疫情,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預警性等緊急重要信息。

          (二) 報告時間:對重特大突發事件或者事件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事發單位或有關部門接到信息后,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礦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礦應急辦報告,較大、一般性突發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

          (三)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涉及人員基本情況、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應對措施,并要續報事件進展、處理情況和結果。

          (四) 報告方式:第一時間電話報告,隨后以書面形式報告和續報。

          第二條 應急信息報告要簡明、準確,原則上以書面報告為主,情況復雜、時間緊的突發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頭后書面報告的辦法。信息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第三條 宣傳科應特別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報送、研判、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重大緊急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充分利用廣播、板報、宣傳欄、宣傳車等各種形式,及時通報和發布預警信息。

          第四條 向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門報送書面信息,須經礦長或分管礦長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和在應急信息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以及擅自將信息向新聞媒體透露的,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第六條 對于應急信息處置的承辦科室或單位,要認真落實好上級領導的批示精神,并將有關的報告材料、領導批示等資料做好留存備查,涉密的還要認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6篇 煤礦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制度

          (一)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建立應急信息員隊伍。信息員由副隊級及以上領導、群監員、安全員、青安崗員和現場跟班人員組成。

          (三)信息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信息員要認真對所分管責任區域深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督促解決。當問題嚴重時,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產整改。

          (五)信息員要向煤礦應急值班人員準確描述存在的問題或事件情況,對煤礦應急值班人員下達的指令嚴格執行,將處理過程與結果及時匯報。

          (六)如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現場人員安全時,及時匯報并做好人員撤離、監督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

          (七)當現場發生事故時,要及時、詳細、準確地匯報,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八)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 24 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立即匯報煤礦值班領導。

          (九)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 涉險 10 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其他較大涉險事故。(十)信息的接收及通報

          發生事故或災情時,現場人員(或信息員)應立即向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匯報

          并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接到各單位事故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通知相關人員(應急值守電話:

          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傳遞

          1. 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向應急總指揮或者礦值班領導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 發生事故后,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并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

          3. 發生事故,調度室在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后,必須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上級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

          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5. 發生事故后,及時請求礦山救護隊進行救援。

          6.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1 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2 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十二)信息公開

          執行國家關于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

          (十三)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正面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十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 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十五)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員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 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應急信息報告及傳遞制度(六篇)

          為規范我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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