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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13(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19 09:22:01 查看人數:96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13

          第1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13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三)

          1、必須持證作業,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械的操作方法。

          2、起吊前要認真檢查起重機具、工具是否合格、牢靠,確保安全施工。

          3、堅持“十不吊”原則,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4、起吊前,必須正確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許起重機具超載使用。

          5、立式設備的吊裝,應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綁在重心以下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

          6、起吊前應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繩,防止重物在吊裝過程中擺動、旋轉。

          7、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若須停留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信號指揮人員要站在得當,旗語(或手勢)明顯準確,哨聲清晰洪亮,與旗語(手勢)配合協調一致。上下信號密切聯系,應當清楚地注視吊物起、運轉、就位的全過程。

          9、信號指揮者應當站在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揮作業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高度時,應停鉤檢查,待妥當后再行吊運。

          11、吊物懸空運轉后空發異常時,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判斷,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撤退。指揮塔吊司機將吊物慢慢放下,排除險情后,再行起吊。

          12、吊運中若突然停電或機械故障,重物不準長時間懸掛高空,應想辦法將重物落放到穩妥的位置并墊好。

          13、吊物時,嚴禁超低空從人的頭頂位置越過,要保證吊物與人的頭頂最小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m。

          14、兩臺塔機交叉作業時,指揮人員必須相互配合,注意兩吊機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以防兩吊機相撞哐吊物鉤掛。

          第2篇 起重工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起重工作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擔任,起重工必須取得特種工操作證。要由有經驗的人領導,并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器具進行全面檢查,無問題后方可工作。

          (2)起重機械如絞磨、汽車吊、卷揚機、手搖絞車等必須安置平穩可靠,并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

          (3)當重物調離地面后,工作負責人應再檢查各受力部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正式起吊。

          (4)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和通過。

          (5)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棱角或特別光滑的部分時,在棱角和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6)使用開門滑車,應將開門的鉤環扣緊,必要時用綁線扎牢,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7)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5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并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8)起重機具應有銘牌標明允許荷重,不得超銘牌使用。無銘牌或自造的起重機具,必須經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9)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規定,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用于人力起重為4.5用于機械起重為5~6;用于綁扎起重物為10;用于供人升降用為14

          (10)起重工器具應妥善保管,定期檢查試驗,鋼絲繩應定期浸油,發現有斷絲、斷股或損傷嚴重,不準使用。

          (11)利用汽車拖拉機等牽引地線或起重搬運物件時,應在汽車拖拉機司機處設置指揮司機的信號傳遞員。

          (12)繩索在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所承受的荷重不準超過規定:麻繩、棕繩或棉紗繩,用作一般荷重吊繩時,按其截面10n/mm2計算,用作捆綁時按5n/mm2計算,在受潮濕狀態下,允許荷重減少一半。涂瀝青的纖維繩應按降低20%使用。

          (13)利用鋼釬做地錨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子,打錘人應站在扶釬人的側面。嚴禁站在對面,并不準戴手套;扶釬人應戴安全帽。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第3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1.5345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11.524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上一頁12下一頁(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4篇 鋼材庫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工必須持證作業,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械的操作方法。

          2 起重工在起吊前要認真檢查起重機具、吊具、鋼纜等是否合格、牢靠,確保安全施工。

          3 吊車下起重工、輔助工等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戴手套,穿勞保皮鞋,起重工要現場進行協調,指揮輔助工、庫管員、領料人員、送料人員及司機等行車下所有人員離開危險地帶。

          4 堅持“十不吊”原則,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5 起吊前,必須正確掌握起重機具、吊具最大負荷重量,不允許起重機具超載使用。

          6 起吊物品時,尤其起吊高度比長度大的物品,應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綁在重心以下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

          7 起吊前應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繩,防止重物在吊裝過程中擺動、旋轉。

          8 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若須停留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 信號指揮時要站位得當,應當站在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揮作業的有效位置。指揮旗語(或手勢)明顯準確,哨聲清晰洪亮,與旗語(手勢)配合協調一致。上下信號密切聯系,應當清楚地注視吊物起、運轉、就位的全過程。

          10 管理好起重輔助工,教會輔助工正確使用各類吊具和規范起吊物品。

          11 吊具或吊鉤應吊在鋼材的中心位置或吊具或吊鉤的取力中心和鋼材的中心要相對保持在一個垂直線上,確保被吊鋼材在空中的平衡和穩定。

          12 起吊邊角比較鋒利的鋼板及其他物品時,一般應使用專門吊具或吊鉤,若無吊具或因故需用鋼絲繩起吊鋼板時,應在物品邊角和鋼絲繩之間墊上廢舊橡膠板或廢舊輪胎,保證鋼絲繩不被物品邊角割斷。

          13 吊物起吊200~300mm高度時,應停鉤檢查,待妥當后再行吊運。

          14 鋼材吊起后,行車下所有人員應遠離吊鉤,到達安全位置,起重工或指揮人員要密切關注行車的情況,正確指揮,禁止任何人用手直接扶觸吊物,防止因行車及小車運行時出現滑落傷人或因吊鉤擺動造成擠壓、碰撞等傷害事故。

          15 吊物懸空運轉后空發異常時,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判斷,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撤退。指揮吊車司機將吊物慢慢放下,排除險情后,再行起吊。

          16 吊運中若突然停電或機械故障,重物不準長時間懸掛高空,應想辦法將重物落放到穩妥的位置并墊好。

          17 行車負載行車時,嚴禁從人的頭頂位置越過。

          起吊物品放下時,應以草繩、方木等作墊,方便吊具(吊繩)的抽取。

          第5篇 起重工技術操作規程

          (1)了解起吊重物的重量幾何形狀和性能。

          (2)根據設備重量選擇符合要求的起吊工具和吊掛裝置,并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3)起重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并規定同一起吊信號。

          (4)檢查起重工具、索具等完好情況,必須安全可靠。

          (5)設備應捆綁穩固,找好被吊物的重心以防傾倒。

          (6)吊索的轉折處與設備接觸的部位,應墊以軟質墊料,以防設備和吊索損壞。

          (7)設備上滑動的部件應預以固定,以防滑動后碰撞。

          (8)絕對禁止任何人員隨同吊裝設備或機具升降。

          (9)起吊設備時,禁止任何人在設備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停留,并不得將手、腳伸到可能被擠壓的地方。

          (10)設備在起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間停止作業,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具的操作人員更不得離開崗位。

          (11)設備就位后,應放置穩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先采取防止其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后,方可拆除起重機具。

          (12)、起吊作業時要有經驗的工人檢查好棚子情況,起吊時人員要躲開吊點下、重物下和受力回彈方向,不得站在被吊設備傾斜面的下方或兩側。起吊要專人指揮,并時刻注意觀察棚子、頂板變化,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設備起吊時要找好物件的重心,平穩起吊。

          第6篇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3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三)

          1.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準確、宏亮和清楚。

          2.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3.使用卡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4.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5.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6.使用二跟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7.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扁鐵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8.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9.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第7篇 單位工程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單位工程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人安全生產基本規定》。

          一般要求:

          1.起重指揮應有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2.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5.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到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表2)。

          6.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小于三個。

          7.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表1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鋼 絲 繩 的 用 途安 全 系 數

          纜風繩3.5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3.75

          手動起重設備4.5

          機動起重設備5~6

          作吊索無彎曲6~7

          作捆綁吊索8~10

          用于載人的升降機14

          表2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

          折減或報廢鋼絲繩種類(交互捻制)

          6×19+16×24+16×37+16×61+1

          1.000-50-70-100-15

          0.906-108-1411-2022-25

          0.8011-1615-2022-3026-40

          報廢16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

          8.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繩卡應用范圍

          繩卡

          型號卡桿直徑(毫米)允許承載力(千公斤)適用于鋼絲繩直徑(毫米)繩卡間距(毫米)繩卡使用量(個)

          y1-6m60.727.4-8903

          y2-8m81.288.7-9.3903

          y3-10m102.0011903

          y4-12m122.4012.5-141003

          y5-15m142.8815-17.51003

          y6-20m165.1218.5-202204

          y7-22m186.4821.5-23.51404

          y8-25m208.0024-26.51605

          y9-28m229.6828-311805

          y10-32m2411.5032.5-372005

          y11-40m2512.5039-44.52506

          y12-45m2714.8046.5-50.53006

          y13-50m301852-563006

          60以上3507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9.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10.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11.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12.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起重桅桿:

          13.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擰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板手,如用活動板手應系安全帶。

          14.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15.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16.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17.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18.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19.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越過桅桿高度的1/5;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1/20-1/15。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結構吊裝:

          20.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21.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22.就位的屋架應擱置的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23.使用抽銷卡環吊鉤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

          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24.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兩只,松鉤前應敲緊。

          25.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26.禁止將物體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27.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設備吊裝:

          28.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29.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30.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31.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32.使用管子(滾杠)拖動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度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它四指伸入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33.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采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34.采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間的夾角應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

          ,應為設備和長度的1/2.5-1/2。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35.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1)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和后仰應一致,并選

          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2)設備直徑大于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于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3)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第8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起重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3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5條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

          見表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表1

          見表

          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

          (一個節距內) 表2

          第6條 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第7條 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第8條 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見表

          繩卡應用范圍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9條 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

          第10條 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第11條 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2條 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第二節 起 重 桅 桿

          第13條 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控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第14條 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第15條 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第16條 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第17條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第18條 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第19條 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第三節 結構吊裝

          第20條 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第21條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第22條 就位的屋架應擱置在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條 使用抽銷卡環吊構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第24條 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二只,松鉤前應敲緊。

          第25條 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第26條 禁止將物件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第27條 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四節 設備吊裝

          第28條 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第29條 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第30條 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第31條 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第32條 使用管子(滾杠)拖運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33條 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采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第34條 采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間的夾角應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應為設備長度的。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第35條 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1. 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或后仰應一致,并選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2. 設備直徑大于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于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3. 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4. 負載的獨腳桅桿傾斜時,應用卷揚機松纜風,并確保纜風受力均勻。

          第9篇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現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須根據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

          1以下

          1~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5

          3

          3.1

          3.6

          4.1

          4.7

          5.3

          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現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1.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安全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10篇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所有人員禁止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2、使用卡環應使用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3、起重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4、使用三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5、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6、風力五級以上時停止吊裝。

          第11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交底記錄

          單位工程名稱

          工種

          交底日期

          交底人簽字

          被交底工種負責人簽名

          交底內容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對起重機的機械性能、構造、操縱、調整、維護和故障的排除方法作詳細了解,并進行一定的訓練后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2.不得超載使用及吊運人員,回轉不得未停穩急轉反方向;

          3.嚴禁用起重機斜拖重物或拔除與地面相鄰物品;

          4.禁止在起重機工作時,進行調整和維修,發現起重機異常時及時停車,先放下重物,切斷電源,待查出原因和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工作;

          5.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和按鈴示警后,才能開始工作;

          6.非本機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機上停留;

          7.起重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防止雷擊,遇有雷雨嚴禁在底架附近停留;

          8.遇到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將吊鉤轉到順風方向,停止工作(行走塔吊要鎖緊夾軌器);

          9.有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施工,應采取措施,避免起重機相撞或與建筑物碰撞;

          10.結構或另部件有影響安全施工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等等,應立即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

          11.起重機停止使用后注意事項:

          a.把各控制器手柄置于另位,拉開閘刀開關,切斷電源;

          b.不得把重物懸掛在空中,吊鉤起升至最大高度,小車開至最小幅度處;

          c.如操作行走塔機工作完畢后,應開到軌道中間位置停放,并夾緊夾軌器,起重臂應轉至平行軌道方向;

          d.關好配電箱并上鎖,鎖好駕駛室門。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

          本表一式二聯,一聯留存,另一聯交班組保存。

          第12篇 塔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3、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7、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8、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1、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2、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1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14、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15、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13(十二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三)1、必須持證作業,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械的操作方法。2、起吊前要認真檢查起重機具、工具是否合格、牢靠,確保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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