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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2 08:06:05 查看人數:46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篇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所有人員禁止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2、使用卡環應使用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3、起重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4、使用三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5、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6、風力五級以上時停止吊裝。

          第2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2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工指揮由技術熟練、懂得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2、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停止一切吊裝。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要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5、起吊物件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立即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6、編結繩扣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的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的少于三個。

          7、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須采取防滑鉤等措施。

          8、用四根繩扣吊裝時,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9、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10、起吊物件,要合理設置溜繩。

          第3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

          1

          1.5

          2

          4

          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4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起重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3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5條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第6條 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第7條 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第8條 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9條 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

          第10條 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第11條 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2條 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第二節 起 重 桅 桿

          第13條 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控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第14條 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第15條 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第16條 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第17條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第18條 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第19條 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第三節 結構吊裝

          第20條 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第21條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第22條 就位的屋架應擱置在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條 使用抽銷卡環吊構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第24條 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二只,松鉤前應敲緊。

          第25條 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第26條 禁止將物件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第27條 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四節 設備吊裝

          第28條 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第29條 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第30條 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第31條 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

          第5篇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 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五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2? 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3? 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它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 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

          6? 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千伏)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米)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歸近距離(米)

          1

          1.5

          2

          4

          6

          7?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1)? 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2)? 信號不清;

          3)? 吊裝物下方有人;

          4)? 吊裝物上站人;

          5)? 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6)? 斜拉斜牽物;

          7)? 散物捆扎不牢;

          8)? 零碎物無容器;

          9)? 吊裝物質量不明;

          10)? 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 作業現場光線陰暗。

          8? 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9? 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0? 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11? 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漿斗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

          2)? 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

          3)? 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確保制作質量;

          4)? 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格;

          5)? 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并由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完好。

          6)? 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開裂,容器完好。

          2? 基本操作

          1?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777777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 吊掛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

          7? 捆綁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事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8? 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 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 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吊裝

          1? 作業前邊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 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

          3? 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厘米,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米。

          4? 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 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 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 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 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排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 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 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四分之一,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

          7? 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1? 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肯。

          2?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x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毫米。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 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

          2)?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到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 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6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

          1. 一 般 規 定

          1. 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入監護。

          1.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1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30.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30.6.1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見表

          1. 7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 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②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③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④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⑤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⑥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⑦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⑧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⑨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 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要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 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 8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 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 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 本 操 作

          2.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 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 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5.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在一個節距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2) 出現擰鈕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3)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4)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5.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7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

          1

          1.5

          2

          4

          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8篇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 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五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2 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3 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它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 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

          6 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千伏)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米)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歸近距離(米)

          1

          1.5

          2

          4

          6

          7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1) 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2) 信號不清;

          3) 吊裝物下方有人;

          4) 吊裝物上站人;

          5) 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6) 斜拉斜牽物;

          7) 散物捆扎不牢;

          8) 零碎物無容器;

          9) 吊裝物質量不明;

          10) 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 作業現場光線陰暗。

          8 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9 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0 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11 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漿斗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

          2) 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

          3) 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確保制作質量;

          4) 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格;

          5) 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并由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完好。

          6) 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開裂,容器完好。

          2 基本操作

          1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777777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 吊掛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

          7 捆綁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事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8 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 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 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吊裝

          1 作業前邊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 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

          3 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厘米,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米。

          4 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 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 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 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 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排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 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 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四分之一,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

          7 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1 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肯。

          2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毫米。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 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

          2)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到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 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9篇 塔吊工和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第2條 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第3條 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第4條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第5條 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6條 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第7條 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第8條 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第9條 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fl$固后方可起吊。

          第10條 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11條 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12條 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端不得小于互米。

          第13條 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第14條 通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第15條 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須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16條 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17條 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回)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心必須移至規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口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3)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4)頂升作業,必須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應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5)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

          (6)頂升到規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頂升。

          (7)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距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第18條 履帶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地面必須平坦、堅實,起重機工作、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堅到90度時,防后傾裝置應松動,塔身不得與防后傾裝置相碰。

          (3)嚴禁帶負荷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急轉彎及旋轉上體,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作業結束后,應將塔身放下,并將旋轉機構鎖好。

          第10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交底記錄

          單位工程名稱

          工種

          交底日期

          交底人簽字

          被交底工種負責人簽名

          交底內容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對起重機的機械性能、構造、操縱、調整、維護和故障的排除方法作詳細了解,并進行一定的訓練后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2.不得超載使用及吊運人員,回轉不得未停穩急轉反方向;

          3.嚴禁用起重機斜拖重物或拔除與地面相鄰物品;

          4.禁止在起重機工作時,進行調整和維修,發現起重機異常時及時停車,先放下重物,切斷電源,待查出原因和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工作;

          5.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和按鈴示警后,才能開始工作;

          6.非本機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機上停留;

          7.起重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防止雷擊,遇有雷雨嚴禁在底架附近停留;

          8.遇到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將吊鉤轉到順風方向,停止工作(行走塔吊要鎖緊夾軌器);

          9.有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施工,應采取措施,避免起重機相撞或與建筑物碰撞;

          10.結構或另部件有影響安全施工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等等,應立即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

          11.起重機停止使用后注意事項:

          a.把各控制器手柄置于另位,拉開閘刀開關,切斷電源;

          b.不得把重物懸掛在空中,吊鉤起升至最大高度,小車開至最小幅度處;

          c.如操作行走塔機工作完畢后,應開到軌道中間位置停放,并夾緊夾軌器,起重臂應轉至平行軌道方向;

          d.關好配電箱并上鎖,鎖好駕駛室門。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

          本表一式二聯,一聯留存,另一聯交班組保存。

          第11篇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現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須根據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1以下1~3560110154220330n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1.533.13.64.14.75.3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現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1.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安全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12篇 起重工具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根據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選用千斤頂,使用前應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經試頂確認良好,方可使用。

          2、千斤頂應安放在有足夠承載能力而又穩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上、下接觸面之間,應墊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3、千斤頂的放置,應對正被頂物件的中心位置,當同時使用二臺以上的千斤頂進行操作時,不得超過允許承載能力的80%,須使各臺千斤頂受力的合力作用線與被頂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頂負重后發生傾斜。

          4、千斤頂安置好后,應將物件稍微頂起,確認無異常時,方可繼續起頂。

          5、千斤頂工作時,不得超過額定高度,隨著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墊塊,物件下降時,應邊落邊抽出支承墊塊,嚴禁一次抽出多塊。墊塊每次加抽不宜超過2~3cm,千斤頂每次起落完畢后,應立即旋緊保險箍。

          6、千斤頂起落時,必須緩慢的進行,幾臺千斤頂同時起落時,必須保持同步均勻起落,不可一個快一個慢。

          7、當起頂又長又高的工作物件時,應在兩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墊實和兩側支承牢靠后,在另一端起落。嚴禁兩端同時起落,以防頂翻工作物而發生事故。

          8、千斤頂工作時,應由專人觀察壓力表的工作情況,如發現壓力值突然增大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處理好后,方可繼續作業。

          9、卷揚機安裝應牢固平穩,方向正確,并符合設計。如底部用螺栓或電焊連接時,螺栓應上足擰緊,電焊質量應良好,采用地壟等方式固定卷揚機時,地壟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系數,并捆扎牢靠,方向順直。使用時須嚴格執行《卷揚機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10、用電動卷揚機起重時,應指定司機和信號員(指裝吊工操作的卷揚機),并經安全技術和安全操作培訓,方可上崗操作,但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和信號員。

          11、卷揚機的鋼絲繩“打梢”時,宜使用鏈條或鋼絲繩,應按規定打好扣或上緊夾頭,“打梢”人員必須站在鋼絲繩余段的外邊,距卷筒一米以上為宜。

          12、卷揚機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依次靠近,排列整齊,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3圈,卷揚機卷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引導,嚴禁人員在繩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的鋼絲繩。

          13、滑車、吊鉤應根據起重量選用,無重量標志的滑車、吊鉤應經計算或試驗確定,并要符合規定的安全系數。

          14、滑車、吊鉤使用前,應檢查輪軸、鉤環、撐架、輪槽、拉板、吊鉤等有無裂紋或損傷,配件是否齊全,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確認完好方可使用,吊鉤如有永久裂紋或變形時,應當更換。

          15、滑車、吊鉤固定的位置應牢固可靠,方向正確、吊具拴掛好后應封鉤。

          16、在使用兩輪以上的滑車時,滑輪間的幾根鋼絲繩必須彼此平行,不得有扭轉的情況,鋼絲繩進出滑車的兩面要作明顯標記,便于觀察滑輪的轉動方向和轉速的情況,以防各滑輪的轉動方向不一致,造成繩子扭轉,磨損鋼絲繩和消耗拉力。

          17、起吊物件時,待物件提高10~20cm,暫停起吊,檢查滑車,鋼絲繩是否塞牙、跳槽等,確認無異常方可繼續起吊。

          18、應根據物件的重量選用倒鏈滑車,使用前應檢查輪軸、吊鉤、鏈條、大小滑輪等是否良好,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19、倒鏈滑車栓掛點應兼顧,并捆扎牢靠,吊鉤應封鉤,起吊物件時,應先緩慢收緊吊具,待物件稍離地面并經檢查確認無異常,方可繼續起吊。

          20、用倒鏈滑車起吊物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適當的位置,腳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嚴禁將頭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觀察情況。

          21、不得用倒鏈滑車吊鉤斜拉、斜吊物件,也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22、綁扎扒桿所用的木料,應根據起重量大小選用,事先要詳細檢查,如有大的木節、傷痕、木紋扭曲等不得使用。一般情況下圓木大小的直徑以20~25cm為宜。

          23、人字扒桿頂端交叉處根據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規格的鋼絲繩捆綁牢靠;扒桿下部系以絆腳繩,并用木楔墊平扒桿腳,扒桿上應每隔30~40cm釘以木條或絆腳繩,便于作業人員上、下。

          24、扒桿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試吊,確認扒桿、地壟、纜風繩、卷揚機的等無異常,方可使用。

          25、人字扒桿頂端,應拴好纜風繩,纜風繩應成45°~60°角,如吊重量較大時,可在后纜風繩中間加一副滑車組,用以調正扒桿的前傾角度。

          26、鋼絲繩、卡環的使用,按出廠的規格說明書,無規格說明書的鋼絲繩,應做拉力強度試驗確定合格,方可使用。

          27、根據起吊物件的重量選用鋼絲繩和卡環,使用前宜經計算決定。鋼絲繩的允許承載力可用下面的簡單公式來確定:

          鋼絲繩的允許承載力=直徑(毫米)×直徑(毫米)×4.5(公斤)

          28、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標準和磨損,應符合規定要求,起吊重的結構或重大部件時,宜使用新鋼絲繩。

          29、鋼絲繩在編結成繩套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cm,用繩卡連接時,必須選擇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數量和間隔距離,應根據不同鋼絲繩直徑按規定使用。

          30、鋼絲繩禁止與帶電的金屬(包括電線、電焊鉗)相碰,以防燒斷。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1、所有人員禁止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2、使用卡環應使用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3、起重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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