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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2(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8 12:06:07 查看人數:46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2

          第1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2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工指揮由技術熟練、懂得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2、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停止一切吊裝。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要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5、起吊物件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立即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6、編結繩扣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的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的少于三個。

          7、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須采取防滑鉤等措施。

          8、用四根繩扣吊裝時,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9、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10、起吊物件,要合理設置溜繩。

          第2篇 塔吊工和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3、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5、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 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7、 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8、 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9、 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fl$固后方可起吊。

          10、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1、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2、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端不得小于互米。

          13、 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15、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須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16、 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3篇 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現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須根據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1以下1~3560110154220330n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1.533.13.64.14.75.3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現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1.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安全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安全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4篇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 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五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2? 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3? 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它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 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

          6? 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千伏)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米)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歸近距離(米)

          1

          1.5

          2

          4

          6

          7?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1)? 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2)? 信號不清;

          3)? 吊裝物下方有人;

          4)? 吊裝物上站人;

          5)? 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6)? 斜拉斜牽物;

          7)? 散物捆扎不牢;

          8)? 零碎物無容器;

          9)? 吊裝物質量不明;

          10)? 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 作業現場光線陰暗。

          8? 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9? 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0? 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11? 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漿斗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

          2)? 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

          3)? 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確保制作質量;

          4)? 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格;

          5)? 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并由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完好。

          6)? 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開裂,容器完好。

          2? 基本操作

          1?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777777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 吊掛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

          7? 捆綁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事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8? 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 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 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吊裝

          1? 作業前邊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 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

          3? 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厘米,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米。

          4? 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 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 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 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 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排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 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 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四分之一,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

          7? 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1? 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肯。

          2?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x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毫米。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 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

          2)?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到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 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5篇 起重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工應經安全培訓專訓練,并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者方能參加起重操作。

          2、工作前必須戴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機械傳動。

          3、多人操作要有專人負責指揮,統一信號,交待清楚。嚴格按總指揮命令信號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揮手勢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4、現場動力設備必須接地可靠,絕緣良好,移動燈具使用安全電壓(36伏以下)。

          5、起吊重物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然后調離地面半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方能起吊。

          6、使用起重接桿定位要正確、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7、操作卷揚機必須聽從指揮,看清信號,正確操作。嚴格做到:信號不明、鋼絲繩跑偏、超負荷、剎車不靈不開車。用卷揚機作牽引時,中間不經過滑輪不準作業。

          8、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平穩,頂蓋與重物間要墊木塊,緩速頂升,隨頂隨墊,多臺頂升時要動作一致。

          9、使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小于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筑物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同意。

          10、臥式滾動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直,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手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

          11、起重區域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遇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進行露天起重吊裝。

          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3、吊物懸空時,人員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

          14、高空作業或作用其它機電設備時,應遵守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5、豎井作業時,按高空作業操作,并且井口要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有人監護。

          16、配合天車作業,遵守執行司索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6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起重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 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3條 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條 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5條 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

          見表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表1

          見表

          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

          (一個節距內) 表2

          第6條 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第7條 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第8條 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見表

          繩卡應用范圍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9條 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

          第10條 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第11條 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2條 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第二節 起 重 桅 桿

          第13條 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控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第14條 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第15條 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第16條 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第17條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第18條 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第19條 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第三節 結構吊裝

          第20條 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第21條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第22條 就位的屋架應擱置在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條 使用抽銷卡環吊構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第24條 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二只,松鉤前應敲緊。

          第25條 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第26條 禁止將物件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第27條 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四節 設備吊裝

          第28條 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第29條 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第30條 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第31條 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第32條 使用管子(滾杠)拖運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33條 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采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第34條 采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間的夾角應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應為設備長度的。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第35條 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1. 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或后仰應一致,并選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2. 設備直徑大于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于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3. 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4. 負載的獨腳桅桿傾斜時,應用卷揚機松纜風,并確保纜風受力均勻。

          第7篇 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所有人員禁止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2、使用卡環應使用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3、起重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4、使用三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5、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6、風力五級以上時停止吊裝。

          第8篇 建筑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指揮應有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先統一,并做到準確,洪亮和清楚。

          2、風力達到5級以上及其他惡劣氣候,禁止吊裝重型物件。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起重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的分類選用標準定要按照技術要求和安全系數的標準執行,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5、編結繩扣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3個。

          6、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者易滾動的設備時,應合理擱置并采用穩固措施。

          7、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固,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是應設溜繩,在滾道一端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8、使用管子(滾桿)托運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度比托板寬度長50cm,填管子、大拇指應在管子的上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內,嚴禁帶手套和用手一把抓住管子。

          9、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體上站人或進行工作,必須工作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0、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11、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2、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體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13、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固,視野良好的地點,機身和地錨必須牢固,卷揚筒與滑輪中心線應垂直對正,卷揚機距離滑輪一般不應小于15米。

          14、作業前應先檢查電源及各道工序是否正常、安全可靠,作業時不準有人跨越卷揚機的鋼絲繩,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作業時最少保留三圈。

          15、操作時嚴禁擅自離開崗位,工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待弄清情況后方能繼續操作,作業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并將運送物體放下。

          16、倒鏈的鏈輪盤、倒卡、鏈條如有變形和扭曲,嚴禁使用。操作時,不準站在倒鏈正下方,重物需要在中間停留較長時間時要將小鏈拴在大鏈上。

          17、操作千斤頂是應放在平整堅固的地方,并用枕木墊平。

          18、使用油壓千斤頂,禁止站在保險塞對面,并不準超載,千斤頂的最大工作行程,不應超過絲桿或齒條全長的75%。

          第9篇 單位工程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單位工程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人安全生產基本規定》。

          一般要求:

          1.起重指揮應有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2.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5.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到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表2)。

          6.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小于三個。

          7.地錨(樁)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表1鋼絲繩的安全系數

          鋼 絲 繩 的 用 途安 全 系 數

          纜風繩3.5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3.75

          手動起重設備4.5

          機動起重設備5~6

          作吊索無彎曲6~7

          作捆綁吊索8~10

          用于載人的升降機14

          表2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

          折減或報廢鋼絲繩種類(交互捻制)

          6×19+16×24+16×37+16×61+1

          1.000-50-70-100-15

          0.906-108-1411-2022-25

          0.8011-1615-2022-3026-40

          報廢16以上20以上30以上40以上

          8.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繩卡應用范圍

          繩卡

          型號卡桿直徑(毫米)允許承載力(千公斤)適用于鋼絲繩直徑(毫米)繩卡間距(毫米)繩卡使用量(個)

          y1-6m60.727.4-8903

          y2-8m81.288.7-9.3903

          y3-10m102.0011903

          y4-12m122.4012.5-141003

          y5-15m142.8815-17.51003

          y6-20m165.1218.5-202204

          y7-22m186.4821.5-23.51404

          y8-25m208.0024-26.51605

          y9-28m229.6828-311805

          y10-32m2411.5032.5-372005

          y11-40m2512.5039-44.52506

          y12-45m2714.8046.5-50.53006

          y13-50m301852-563006

          60以上3507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9.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10.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11.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12.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起重桅桿:

          13.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擰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板手,如用活動板手應系安全帶。

          14.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15.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16.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17. 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采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18.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于8根,禁止設多層纜風。

          19.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越過桅桿高度的1/5;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1/20-1/15。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結構吊裝:

          20.裝運易倒構件應用專用架子,卸車后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21.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22.就位的屋架應擱置的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23.使用抽銷卡環吊鉤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

          上,并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24.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兩只,松鉤前應敲緊。

          25.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26.禁止將物體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27.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應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設備吊裝:

          28.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29.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并采取穩固措施。

          30.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后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31.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應用枕木墊實。

          32.使用管子(滾杠)拖動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一致,其長度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它四指伸入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33.旋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采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34.采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間的夾角應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

          ,應為設備和長度的1/2.5-1/2。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35.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1)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和后仰應一致,并選

          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2)設備直徑大于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于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3)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第10篇 起重工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起重工工作前應檢查各工具設備是否良好,明確分工,設有專人指揮,危險的吊裝現場應設圍欄或掛警告標志。

          2,使用舊的起重工具時,必須按其新舊程序選用較大的安全系數,以保證安全作業。操作人員要按指揮人員的信號工作,信號不明確或看不清時不得作業。

          3 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機操作,非操作人員不許亂動設備,吊裝過程中,操作人不得離開崗位。

          4起吊較大、重物件時,應系有牢固的溜繩,防止吊物在空中招搖、旋轉。

          5 起吊物體前,應準確的估計物體重量、掌握鋼絲繩、索具的承載能力和受力情況,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使用,如必須超負荷使用時,應制訂出可靠的安全措施。

          6 起吊物體如有刃面,栓吊繩時應用木料等物墊好,以免損壞鋼絲繩發生事故。

          7 起吊物體應綁牢,防止脫鉤,繩子應綁在吊件的中心部位,以免重物脫落,吊鉤與鋼絲繩保持垂直,鋼絲繩應受力均勻,不要吊鉤斜著拖吊物件。被吊物己掛上鉤,未提起前,吊車不得移動或轉向。

          8 物件吊起100—200mm后,應檢查各處受力情況,確定無問題后,再正式起吊。

          9 吊裝時,起重物上不準站人,吊裝過程中不要將重物長時間停在空中或其它物體上。

          10 使用千斤頂把重物頂起后,應隨時加高墊木,并檢查地基墊木重心等是否正常,以兔傾斜發生事故。。

          11 運輸中用的滾杠,其長度應大于被運物的底部寬度,運輸中應注意滾杠的運動情況,不準用手腳滾杠,應使用錘和撬棒,防止壓傷手腳。

          12多人抬運大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同時起落。

          13 拖拉繩越過馬路時,離路面不得低于7米,以免防礙交通,鋼絲繩及吊車與電線應保持兩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嚴禁與電線接觸。

          14遇有六級以一大風應停止露天起重作業。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要系安全帶。

          15起重機械、工具應設專人經常維護保養,并妥善保管。傷止損壞和腐蝕,鋼絲繩不許有打結、扭繞現象。

          16 起重機應定期作技術檢驗(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對新安裝或大修過的起重機使用前也應作技術檢驗。靜負荷試驗為額定負荷量的125%。動負荷試驗應為額定負荷量的110%。

          17動點必須按施工方案設置,應先調查清楚結構情況,在確保安全可靠時,方可使用。

          18 絞磨機應安置在平穩牢固的地方,必須有制動裝置,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49 起重較大物件或危險性較大的物件時,起吊前應事先擬定好起吊方案,主管設備、安全等部門要會同起重單位負責人一起對繩扣、索具、錨坑、拉繩等進行全面的檢查,認定合格后方可起吊。

          第11篇 行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 行車司機必須經專門的訓練、考試,并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二、 開車前必須詳細檢查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及防護保險裝置等是否完好、可靠。嚴禁酒后開車。

          三、 行車司機必須熟悉手勢信號,操作時應集中思想,服從起重掛鉤人員的指揮,啟動前先鳴鈴;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漸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大小車臨近端、與鄰近行車相遇或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四、 運行中突然停電,必須將控制手柄轉到零位,起吊物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得離開駕駛室。

          五、 嚴禁超載起吊。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牢靠、制動良好后再緩慢升高,慢速運行。

          六、 吊裝物下嚴禁站人、行人或作業。

          七、 行車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也不得進行檢修和調整工作。

          八、 檢查行車橋梁時,必須切斷電源,掛上安全牌并專人監護。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上。

          九、 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經常加油,保持潤滑良好。

          十、 行車停車時,必須停靠在規定的固定地點,將吊物、索具卸掉,并切斷電源。

          十一、 行車司機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進行吊運作業。

          1. 超過額定負荷或重量不明,以及吊物埋在地下的;

          2. 指揮信號不明,或作業場所光線暗淡;

          3. 歪拉斜掛;

          4. 吊物捆綁不牢或帶棱角刃口未墊好;

          5.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活動物;

          6. 吊運氧氣、乙炔氣瓶等具有易燃易爆的材料;

          7. 吊運路線下方有較多易燃易爆物品。

          第12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1.5345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11.524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上一頁12下一頁(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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