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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十一篇)

          發布時間:2024-04-20 18:48:11 查看人數:66

          吊裝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吊裝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

          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6、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2篇 吊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起吊前必須正確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許起重機具超載使用。

          2、起吊前應嚴格檢查吊耳。繩扣應捆綁在重物重心以上并拴綁牢固,避免重物脫鉤或滑脫。在起吊物上應拴綁溜繩,以防止起吊中重物搖擺和旋轉。

          3、使用兩根繩扣吊裝時,繩扣的夾角若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起吊重物有棱角切面,繩扣應加襯墊,以免損壞繩扣。

          4、大型吊裝在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0-300毫米左右,檢查各處受力情況和機索具,若無問題再正式起吊。

          5、“施轉法”吊裝時,被吊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在主吊滑車組的方向應有制動索具,防止設備“自動就位”而斜倒。

          6、“滑移法”吊裝時,若用雙桅桿起吊,桅桿的仰角應一致,牽引主吊滑車跑繩的卷揚機同速。若設備直徑大于3米,應設置兩套溜尾索具,并使兩邊受力一致,溜尾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扭轉措施。

          7、起吊雜亂堆放物件,應先將起吊物與其它物件分開再起吊。起吊重疊預制混凝土構件,如粘接力過大,應先榫開再起吊,不得靠起重機械生拉硬拽。

          第3篇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hg23015-1999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2811 - 89 安全帽gb 5082 - 85 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t 23008 - 92 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3 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4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4.1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4.2吊裝作業分類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5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5.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5.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5.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5.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6《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6.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6.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機動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6.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附錄:(標準的附錄)吊裝安全作業證

          吊裝地點

          吊裝工具名稱

          吊裝人員

          吊裝指揮(負責人)

          作業時間

          吊裝內容

          起吊零件重量(噸)

          安全措施:項目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項目單位負責人:(簽字)施工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

          機動部門審批意見:機動部門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化工生產裝置向大型化方向發展,需吊裝的物品越來越大,越來越重,吊裝作業難度越來越大,需要制定吊裝作業安全規程,保證吊裝作業安全。一、課題來源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盤錦遼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二、編制原則和目的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各種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建筑安裝施工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有關定義、安全要求、《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安全。三、主題內容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根據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2.經查索,在國內外資料中對“吊裝作業”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吊裝作業過程,實際上是人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從一處搬運到另一處,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這里既有物的移動,又有人的行為的一個系統過程。因此,本標準將“吊裝作業”定義為“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3.吊裝作業在實際施工中,有時是在高處作業,因此本標準規定了在高處進行吊裝作業還需遵守高處作業有關規定。4.吊裝作業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信號明確,本標準規定要按gb5082《起重吊裝指揮信號》要求進行指揮吊裝作業。5.《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要求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其它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對此本標準規定在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6.勞動部門規定吊裝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定期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發證,持證上崗作業。因此,本標準也做了此項規定。四、編制過程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4篇 工貿企業吊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起吊前必須正確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許起重機具超載使用。

          2.起吊前應嚴格檢查吊耳。繩扣應捆綁在重物重心以上并拴綁牢固,避免重 物脫鉤或滑脫。在起吊物上應拴綁溜繩,以防止起吊中重物搖擺和旋轉。

          3.使用兩根繩扣吊裝時,繩扣的夾角若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措施。 起吊重物有棱角切面,繩扣應加襯墊,以免損壞繩扣。

          4.大型吊裝在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0-300毫米左右, 檢查各處受力情況和機索具,若無問題再正式起吊。

          5.“施轉法”吊裝時,被吊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 在主吊滑車組的方向應有制動索具,防止設備“自動就位”而斜倒。

          6.“滑移法”吊裝時,若用雙桅桿起吊,桅桿的仰角應一致,牽引主吊滑車 跑繩的卷揚機同速。若設備直徑大于3米,應設置兩套溜尾索具,并使兩邊受力 一致,溜尾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扭轉措施。

          7.起吊雜亂堆放物件,應先將起吊物與其它物件分開再起吊。起吊重疊預制 混凝土構件,如粘接力過大,應先榫開再起吊,不得靠起重機械生拉硬拽。

          第5篇 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1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2.1 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2.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3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3.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3.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3.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3.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3.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3.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3.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3.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3.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3.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3.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3.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3.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3.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3.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3.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

          4.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機動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

          4.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6篇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辦法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程

          1目的

          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人身傷害與設備事故。

          2范圍

          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吊裝起重作業管理。

          3定義

          本規定所指吊裝起重作業系指在工程項目施工生產中利用起重機械和人力進行重物起落和轉移等作業。

          4起重機械

          4.1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升降機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藍)等。

          4.2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并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4.3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4.4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4.5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挾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的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查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吊藍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安全保護措施,并按有關要求進行審批。

          5起重機具

          5.1鋼絲繩、吊鉤、卡環、滑輪及滑輪組、卸扣、繩卡及卷揚機等起重機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

          5.2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查記錄,并按規定進行存檔。

          5.3起重機具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維護與保養,如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6作業人員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從事起重指揮和操作作業,嚴禁無證操作。

          7作業

          7.1吊裝技術方案的編制

          (1)設備、材料運輸、吊裝,凡單件重20t、高10m、長15m以上的應單獨編制運輸、吊裝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隨意改變原方案和措施。

          (2)編制施工方案時,根據設備或材料的強度、剛度以及施工機具的可能性,選擇最有利的受力條件,必要時采取補強加固措施。并進行強度核算,所選用的吊裝機具必須保證安全系數。

          7.2技術交底

          (3)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裝人員應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機具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技術要求。

          (5)組織檢查

          (6)大型吊裝工程的準備工作完成后,在自檢、整改的基礎上,報業主、監理公司聯合檢查。

          (7)在檢查中提出的問題,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整改。

          7.3吊車司機與吊車

          (8)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能了解所操作吊車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養規程以及各種指揮信號,操作時要精力集中。

          (9)吊車司機與指揮人員要密切配合,指揮人員應熟悉所指揮的吊車性能,司機必須得到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后方能開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并嚴格執行指揮信號。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錯誤時,司機應停止操作,待核實后再操作,對指揮人員發出的明顯有礙安全的信號,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以免發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復的吊車在使用前應根據有關移動式起重機試驗規范進行試驗和試吊,經有關部門檢查認可后,方可使用。

          (12)各類吊車安全附件齊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應定期進行校驗。

          (13)各類吊車不得起吊超過額定起重負荷的物件,當需起吊超過額定起重負荷的物件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制訂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嚴禁用各種吊車進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與其它物件相連的物體,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15)兩臺吊車抬吊一件重物時,必須統一指揮,兩機動作應配合協調,上升或下降速度盡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采用吊桿傾角下所允許的重量總和的75%。

          (16)重物懸空未放下前,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7)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線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18)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19)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20)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21)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

          (24)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5)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禁止操作。

          (27)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補墊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1)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2)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

          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35)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36)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v(kv)│<1│1--35│≥60

          最 小 距 離(m)│1.5│3│0.01(v-50)+3

          (37)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鋼絲繩的使用

          (38)選用鋼絲繩應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數。

          (39)吊裝時鋼絲繩應受力均勻,鋼絲繩的插接頭不宜通過卷筒或滑輪組。

          (40)受力繩索附近處嚴禁有人停留或行走,應設專人監護。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應在拴系吊索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吊索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應對稱捆綁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脫。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捆綁在重心以下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

          (43)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扭結、折彎、壓扁、磨損、腐蝕或電弧作用引起的損壞現象。

          第7篇 吊裝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起重吊裝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應的機械設備和設施來完成結構吊裝和設施安裝。其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環境復雜,技術難度大。

          1、作業前應根據作業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

          2、作業時周邊應置警戒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特別危險處應設監護人員。

          3、起重吊裝作業大多數作業點都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作業;屬于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作業人員應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要卷揚機與地滑輪穿越鋼絲繩的區域,禁止人員站立和通行。

          5、吊裝過程必須設有專人指揮,其他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起重指揮不能兼作其他工種。并應確保起重司機清晰準確和聽到指揮信號。

          6、作業過程必須遵守起重機“十不吊”原則。

          7、被吊物的捆綁要求,按第一節塔式起重機中被吊物捆綁作業要求。

          8、構件存放場地應該平整堅實。構件疊放用方木墊平,必須穩固,不準超高(一般不宜超過1.6m)。構件存放除設置墊木外,必要時要設置相應的支撐,提高其穩定性。禁止無關人員在堆放的構件中穿行,防止發生構件倒塌擠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的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經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項

          ⑴手動倒鏈: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吊物時應掛牢后慢慢拉動倒鏈,不得斜向拽拉。當一人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齊猛拉。

          ⑵手搬葫蘆: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使用前檢查自鎖夾鉗裝置的可靠性,當夾緊鋼絲繩后,應能往復運動,否則禁止使用。

          ⑶千斤頂: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千斤頂置于平整堅實的地面上,并墊木板或鋼板,防止地面沉陷。頂部與光滑物接觸面應墊硬木防止滑動。開始操作應逐漸頂升,注意防止頂歪,始終保持重物的平衡。

          第8篇 起重吊裝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部門

          沖壓車間

          工種

          起重操作工

          作業單元

          起重吊裝作業

          安全作業程序

          可能發生的傷害

          安全預防措施

          1、非起重人員嚴禁亂開起重行車,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過體檢,視覺、聽覺、心臟、血壓必須正常;必須經實際學習,熟悉行車性能,經班組長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起重行車的一般性能結構,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操作,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操作人員操作行車時,應佩戴相關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4、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不準隨便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必須向組長講明,以防他人隨便開動行車;在操作中,行車工必須集中精力;

          5、起吊重物時,必須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然后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的性能,確認可靠安全后再進行正常起吊作業;

          6、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得超出1米,并切實注意安全。吊運工作物要慢起慢落,操作行車的人應走在吊運物的兩側面面,嚴禁人員站在吊物下面;

          7、起重行車運行中,未完全停止,嚴禁改開倒車;行車行至接近軌道兩端時,切勿開動過猛,以免發生越軌等事故;

          8、操作行車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穩,吊鉤轉動時不準起升,防止鋼絲繩出槽;

          9、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應按規定鳴鈴報警或大聲叫喊給于警示:

          10、掛鉤和鋼繩與工件角度三點成一線,須垂直起吊;

          11、點動裝置一分鐘內不得連續不斷多次操作;

          12、吊運過程中,重物嚴禁從人和重要設備上空通過;

          13、對鋼絲繩判斷更新安全標準如下:(發現鋼絲繩壓扁及凸出現象,露出繩芯 ,有尖刺現象;斷頭數目3%可用,打折70%的承載量,斷頭數目10%可用打折40%承載量;鋼絲繩有銹蝕、斷頭數目達到20%則鋼絲繩報廢。);

          14、吊鉤的報廢安全標準如下:(吊鉤有裂紋時;吊鉤危險斷面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時;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時。)。

          1、吊裝過程中吊裝物傾斜墜落傷人;

          2、鋼絲繩斷裂導致吊裝物墜落傷人;

          3、吊裝過程中吊裝物撞人;

          4、吊裝物撞擊物體墜落傷人;

          5、起重行車配件墜落擊傷。

          1、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電氣開關,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方可使用(吊鉤鉤頭潤滑有無缺陷;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脫槽現象;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行車時有無異響。);2、作業前佩戴安全帽、防護鞋;3、起重作業開始前,司機必須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才能開始作業;4、若發現缺陷或不正常現象,應立即調整、檢修、不得遷就使用;

          5、嚴禁超規范使用行車吊裝作業,必須遵守“十不吊”的規定:(超過額定負荷不吊;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掛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動物不吊;氮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帶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墊好的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違章指揮不吊。);

          6、了解工件重量,對工件估計不能失估,克服盲目 、冒險作業;7、崗前禁止喝酒,作業中禁止閑談,打電話、杜絕疲勞操作;8、不允許將重物起吊滯留空中;9、起吊作業要遵守起吊平穩 、準 、快、 安全 、合理五個原則;10、作業結束后應將行車停靠人作業時觸及不到的地方,空鉤升高離地面2米以上,并將電源總閘關閉。

          第9篇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裝作業分級、分類、作業安全要求及《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 - 89 安全帽

          gb 5082 - 85 起重吊裝指揮信號

          hg/t 23008 - 92 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 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

          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

          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5.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5.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

          6.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機動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

          6.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10篇 吊裝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格式怎樣的

          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

          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

          (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6、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11篇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前言

          為確保前還是有船舶吊裝作業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船舶公司,勝利石油管理局技術監督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畢昆本、李樹清、于文譜、盧世紅、任清河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海石油船舶進行吊裝作業應遵循的安全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淺海水域內的船舶吊裝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7年第9號

          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1990年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1990年1月11日

          3 一般要求

          3.1 作業條件

          作業條件應滿足:

          a) 吊裝地點的地理坐標;

          b) 根據sy 5747-1995中的4.1.1.1.1和4.1.1.2的要求,提供作業水域的海洋環境條件;

          c) 被吊物的重量、幾何尺寸、重心位置和吊點位置;

          d) 吊裝計劃日期;

          e) 吊裝技術要求。

          3.2 船舶和索具選擇

          3.2.1 應根據本標準3.1 選擇安全可靠的起重船。

          3.2.2 輔助船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起重船性能選擇與之相適應的輔助船;

          b) 選擇的輔助船應具有對起重船和運輸船拖帶、就位、守護、消防、起錨、拋錨和人員交通的功能。

          3.2.3 索具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據被吊物的重量、幾何形狀和吊裝技術要求,選擇安全可靠的索具。索具應具有出廠合格證書和質量檢驗證書。

          b) 大型、特殊構件對鋼絲繩有特殊要求的,應經發證檢驗部門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 起重船和輔助船應有穩性計算書。

          3.3 作業設計

          3.3.1 布船平面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根據設備或構件安放的技術要求,起重船宜頂流或順流方向布置;

          b) 錨點選擇應避開水下生產設施和障礙物,錨纜(鏈)的長度應根據工程地質、海況及錨抓力來確定;

          c) 應根據起重船的布置和輔助船的性能,確定輔助船的合理位置。

          3.3.2 吊裝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進度計劃;

          b) 操作程序;

          c) 應急計劃;

          d) 安全措施。

          3.4 審批

          作業設計完成后,按要求報批。

          4 準備

          4.1 人員

          4.1.1 起重船、輔助船的船員配員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要求。

          4.1.2 船員的持證應符全sy 6345的規定。

          4.1.3 潛水員、吊裝指揮和吊車操作人員等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有效證書。

          4.2 起重船和輔助船

          按要求準備起重船和輔助船。

          4.3 文件和資料

          起重船和輔助船的文件和資料應具有以下內容:

          a) 航海日志;

          b) 輪機日志;

          c) 無線電日志;

          d) 船舶檢驗報告;

          e) 油類記錄簿;

          f) 垃圾記錄簿;

          g) 航行簽證簿;

          h) 磁羅經自差校正表;

          i) 起貨設備檢驗簿;

          j) 二氧化碳稱重記錄;

          k) 應變布署表;

          l) 安全活動記錄本;

          m) 交接班記錄;

          n) 船舶檢驗部門頒發的吊重證書。

          4.4 氣象

          作業水域的氣象條件應滿足起重船作業的要求。

          4.5 索具

          按要求備足索具。

          4.6 就位

          根據本標準3.3.1布船平面設計進行就位。

          4.7 檢查

          4.7.1 起重船、輔助船就位完成后,應進行以下檢查:

          a) 前、后錨機的錨鏈(纜)應受力均勻;

          b) 定位點應進行復核,并作好記錄;

          c) 應檢查船舶四角吃水,并做好記錄;

          d) 配載系統應完好。

          4.7.2 作業前,應對起重機進行以下檢查:

          a) 吊機滑輪組、滾筒、鋼絲繩、銷子;

          b) 吊機的升降速度、扒桿的起降、扒桿的旋轉、剎車;

          c) 吊鉤(大鉤、鋪鉤、小鉤)提升高度限制器;

          d) 吊重傳感器、吊重指示表;

          e) 通信設備、警報器和揚聲器;

          f) 扒桿下部及起重船的照明應滿足作業要求;

          g) 消防器材。

          4.7.3作業前應對被吊物的索具、牽引繩以及被吊物損壞(變形)情況進行檢查。

          5 吊裝作業

          5.1 指揮

          5.1.1 指揮人員應全面掌握所用船舶性能和作業設計。

          5.1.2 作業前指揮人員應認真復核準備情況,確保無誤。

          5.1.3 吊裝作業中各崗位應服從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

          5.2 系掛索具

          5.2.1 按要求,工作人員應掛好索具。

          5.2.2 根據構件或設備就位方向,掛好牽引繩。

          5.2.3 索具掛好后,應驗證吊點位置,確保無誤。

          5.3 固定解除

          5.3.1 按要求,解除被吊物的固定。

          5.3.2 清理構件周圍的障礙物。

          5.4 起重

          5.4.1 應根據起重設計,實施起重作業。

          5.4.2 大型構件或設備重量達到吊機額定起重能力的80%以上時,在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將構件或設備吊離地面或船甲板面200~500mm,停留5~10min,檢查各處受力情況、吊機情況和吊裝作業人員操作熟練程度,確認無問題時,方可正式起吊。

          5.4.3 構件或設備起吊后,運輸構件的輔助船舶要及時撤離現場。

          5.4.4 起吊時,提升應平穩,避免晃動及擺動,主、輔鉤同時作業時,主、輔鉤上升或下降速度應同步。

          5.4.5 一艘起重船不能完成任務,需兩艘或數艘起重船共同作業時,其動作應協調,保證被吊物和船舶的安全。

          5.5 安放

          5.5.1 被吊物就位時,指揮人員應根據起重設計,決定被吊物離開水面的高度,然后將被吊物吊至安放位置。

          5.5.2 在指揮人員的指揮下,吊鉤緩緩下降,并利用牽引繩(機械牽引或人工牽引)調整方位,使被吊物安全就位。

          5.5.3 被吊物需扶正時,指揮人員應根據作業設計實施扶正,再按本標準5.5.1和5.5.2要求實施就位。

          5.6 吊裝作業結束

          5.6.1 起錨、吊機扒桿復位,船舶配載完成后,起重作業結束。

          5.6.2 撤離施工現場。

          6 應急與事故管理

          6.1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按作業設計中應急計劃進行處理。

          6.2 事故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就近港口的港務監督報告,并按應急布署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b)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事故分類與分級、報告和統計要求應按《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執行;

          c) 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吊裝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十一篇)

          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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